[問題] 台灣OA 新穎性核駁
看板Patent作者PowerWave (-----------------------)時間8年前 (2016/03/25 19:55)推噓9(9推 0噓 11→)留言20則, 8人參與討論串1/3 (看更多)
遇到一件新穎性核駁OA,內容如下
關於第1項:引證案揭露有一元件A,相當於本案之元件a1
故本項不具新穎性
關於第2項(依附於1):引證案揭露有一元件A,「可視為」本案之元件a2
故本項不具新穎性
上面本案的a1、a2雖是相同的物品種類,但作用完全不同
僅僅因為a2的一些特徵"看起來"跟A相似
就大喇喇地拿元件A「視為」本案的a2
可以這樣比嗎?
我的想法是,不具新穎性的情況有三
1.完全相同
很明顯引證案只有一個A,本案有a1、a2兩個,當然不同
2.差異在文字記載形式或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一個A跟一個a1一個a2,差太多了吧
3.差異在上、下位概念
很明顯A不是a1、a2的上、下位概念
我在想會不會是審查委員把進步性的概念混淆進來了
但其實也不是第一次遇到這樣
我都快被洗腦了,還是新穎性真的可以這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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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197.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58906901.A.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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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子是申請物,沒有方法的成分
不過我不太懂您的狀況
您是物之請求項但裡面使用方法去限定結構嗎?
若是這樣的話,新穎性只看結構部分
方法部分是不審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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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p大和b大
其實我疑問的中心思考是,
新穎性的比對必須引證案與本案的所有元件及特徵一對一地完全比對嗎?
例如本案有10個元件,那引證案必須也要揭露出這10個元件
才可用新穎性核駁嗎?
我的狀況是本案有10個元件,但引證案只揭露了8個
審查委員就用"已經比對過別的元件的兩個元件"
去"視為"本案尚未比對的兩個元件,然後核駁新穎性
實際舉例的話,就像引證案揭露一組A齒輪與B齒輪嚙合連接
就拿來比對本案裡A1B1、A2B2嚙合的齒輪組
理由:A2B2是齒輪嚙合關係,故引證案AB齒輪可視為A2B2,不具新穎性
可以這樣比嗎? 囧
※ 編輯: PowerWave (1.165.173.98), 03/27/2016 19: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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