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舉發成立專利撤銷公告的時點
您好,
拙見以為此例涉及行政處分生效時點與行政處分之違法判斷基準時。
原則上,行政處分作成時即對相對人發生效力。
因此,TIPO對專利權人撤銷其專利權時即生效力。
但通說認為行政處分僅具有存續力。
若專利權人不服行政處分提起救濟(例如撤銷訴訟),
對於具有持續性效力之處分(例如對專利權人持續不利益狀態之撤銷專利權),
則是以撤銷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作為違法判斷基準時。
撤銷訴訟之判決始有既判力,且就其事件具有拘束行政機關之效力。
(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第1項)
以上供參,請多指教。
※ 引述《eshwang (injesusname)》之銘言:
: 請問各位先進
: 舉發成立專利撤銷公告於專利公報上的時點是在
: 1. IPO決定舉發成立時 or
: 2. 舉發確定時(經訴願、行政訴訟或已過上訴期間未上訴)
: 謝謝賜教
: 個人認為應為2 否則公告的效力會不穩定以致公眾誤解
: 不知個人理解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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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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