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專§26 不明確

看板Patent作者 (懷特救可兒)時間11年前 (2012/11/30 00:51),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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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今天有接到一個OA 很莫名奇妙 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 說 明 書: 一X方法,其包含有一分解劑,用於將A分解成B; 該分解劑得為YY。 : 申請專利範圍: 一X方法,其包含有一分解劑,用於將A分解成B; : 第一次OA : 該分解劑不明確,因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無法推知該分解劑 : 於YY以外的其他可能 所以其為不明確。 : ^^^^^^^^^^^^^^^^^^^^^^^^^^^^^ : OA回應 : 專利法並未限制實施例之數量,故僅有單一實施例亦難稱不明確。 : 審定! : 同第一次OA之內容.... : 想請教一下版友們 這審委的處分是不是有哪怪怪的?! 還是說 只是我少見多怪? 推文裡面的f大說得有理,但有一些看法想提出來看看 我也覺得用不支持或不明確發OA都怪怪的 但如果獨立項同上 附屬項另寫該分解劑為YY 在符合 專細則 18-3 的前提下 附屬項應敘明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 應視為獨立項有隱含包括分解劑不是YY的意義或範圍 (BUT!! 說明書只寫YY一種) 應該是要走到這裡才出現不支持 回到主題 不考慮附屬項 原文與OA主要就是卡在說明書的分解劑只寫到YY一種 所以也可以認為YY是標的方法或分解劑的必要技術特徵,此時獨立項未記載必要技術特徵 (理由是通常知識者想不到其他分解劑) 違反專26-4 專細18-2 ↑我認為這個才是適用的法條 解法同f大所說 1.申復舉例其它習知分解劑為所屬領域習知技術→YY非必要技術特徵 2.修正將YY記載於獨立項中→YY為必要技術特徵 兩種做法分別會對適用前案與權利範圍產生影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110.200 ※ 編輯: whitejoker 來自: 1.162.110.200 (11/30 01:39)

11/30 09:34, , 1F
白兄所言有理 感謝回應 <(-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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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3:43, , 2F
感謝你把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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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5:39, , 3F
打得那麼辛苦當然要看完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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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9:41, , 4F
此文是討論台灣案 不過台灣案我還沒碰過 大陸的話 很常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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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9:42, , 5F
到 細節可以參看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描述 舉例很多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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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9:44, , 6F
例 講到只舉一個實施例的情況 哪些情況可哪些情況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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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9:45, , 7F
實務上 目前 事務所每次都是建議併項或加入說明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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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9:48, , 8F
不過我都會嘗試再爭取一下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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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21:57, , 9F
收穫匪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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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jvAHFY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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