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要考試了 來問個問題
獻醜
※ 引述《egro (缺)》之銘言:
: 1.專利法第26條第2項和專利法第26條第3項兩者的關係??
: (1).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 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可瞭解其內容
: 並可據以實施
: (2).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 個請求項應以簡潔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
: 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 兩者的關係在第3項已經有說明 還有其它方式的切入觀點嗎??
26-2:明確、充分揭露、據以實施
26-3:申請專利範圍要明確記載、簡潔、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26-2用下去,若是因為沒有揭露完全,以致無法據以實施,這件案子就掰了。
26-3則是還可以抓說明書裡的技術特徵進來補充,以使記載明確。
: 2.已核准的專利 發現違反"發明單一性"時該如何處理?
: 單一性並非屬法定舉發的事由 所以沒法辦提起舉發 那這個專利應該怎麼處理
: 而智慧局可以依職權做出處理嗎? 如果智慧局可以依職權做出處理
: 那如果是"新型" 發生該問題的時候要怎麼辦
審查員OS:幹!少賺結案點數!
單一性並非專利三性之一,
對於核准專利權給申請人,並不會造成其他人的權益喪失。
(這邊講的權益喪失,是指明明不該拿到專利權的案子,
卻被白目審查員把專利權准給申請人)
: 3.甲受雇於乙 無契約約定 甲就職務上的發明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 乙要如何回復其權
: 利?
: (1)有達成協議 可根據專利法第10條 變更權利人名義
: (2)沒達成協議 乙可以在專利核准兩年內提起舉發 並在舉發成立後60天內提出專利申請
: 請問上述兩種答案 那種比較適合這種情況
第7條但書: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也就是說,沒有契約約定的話,就照法條寫的走。
至於你寫的兩種狀況,是指事後協商,細分有沒有達成協議嗎?
其實乙根本不用跟甲協議,
直接第67條第1項第3款舉發下去,然後照第34條作就好了。
附帶一提,你都說「甲就職務上的發明申請專利」了,
所以在這前提下,第10條還要爭論什麼?
: 4.伸復和再審查的不同?
申
: 提出再審查之前 有修正和伸復的步驟 不太明白 伸復和再審查的不同
申 申
申復:靠北,審查員你是會不會審啊?我這他媽的明明就具有新穎性和進步性!
再審查:(初審審查員:你他媽的這啥爛發明!駁!)他媽的初審審查員居然駁我,
看看我這精美的申復理由,很完美啊!媽的!再花8000提再審查,拚了!
: 以上 可以麻煩高手幫我解惑一下
: 謝謝
我不是高手,獻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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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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