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引用記載式獨立項

看板Patent作者時間15年前 (2011/01/04 22:21),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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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審查基準寫得「為避免重複記載相同內容,使請求項之記載明確、簡潔, 得以引用排序在前之另一請求項的方式記載獨立項。」 Q:我想請問還有什麼情況之下會使用引用記載式獨立項寫法撰寫? Q:會為了符合單一性而使用引用記載式獨立項嗎? 另外基準有提到三種用法: (1)引用另一不同範疇之請求項 (2)引用另一請求項中之次組合 (3)引用另一請求項中之部分技術特徵 其中的第(2)種基準舉的例子是: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具有特定形態之公螺牙之螺栓,…。 2.一種配合請求項1之螺栓而具有該特定形態之母螺牙之螺帽,…。 〔說明〕 「組合」指結合多個元件、成分之物或結合多個步驟之方法; 「次組合」指其所屬之「組合」中的元件或步驟。 本例中「組合」為螺栓及螺帽之結合,「次組合」為螺栓或螺帽。 在申請階段時,引用記載形式之獨立項的技術手段包含其所引用之請求項中被 引用之技術特徵,而非其所引用之請求項中所有的技術特徵,所以引用的技術手段 都會納入審查內。 Q:請問主張權利的時候,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又是怎麼解釋的?根據侵害鑑定理論: 在專利侵權訴訟的審判過程,法院只能根據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用語, 以及專利說明書與專利申請文件來對申請專利範圍做出公正客觀之解釋。 以上述為例, 1.螺栓可以單獨主張。 2.螺帽可以單獨主張嗎?只做螺帽有辦法抓嗎? 3.螺栓+螺帽可以一起主張嗎? 4.若是螺帽不能單獨主張,是不是就別放在同一樣申請? 5.那次組合這種寫法的使用時機是?用這種寫法會不會影響權利的主張? 6.題外話,符合單一性,具有相對應的技術特徵(如插頭跟插座、鎖具跟鑰匙)在主張 權利的時候, 是不是會有同樣的問題發生?如插座不能單獨主張? 有點搞混了,麻煩先進們幫小弟解惑一下,謝謝! 另外,引用記載式獨立項在各國的解釋為何?我只知道台灣視為獨立項,歐盟視為附屬項 其他如越南、泰國、馬來西亞、印尼等國有前輩有實務經驗可以分享的嗎? 我有從公報找到幾種不同類型的寫法,不知道適不適合貼上來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46.2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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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日案件常看到,台灣案件比較少看到,沒看過東南亞專利~
01/05 00:00, 1F
文章代碼(AID): #1D8opZIj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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