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
聽說幾天前IPO曾找了幾家大型事務所通通氣(還是通通風?)
TIPO對於台灣案主張大陸優先權會遵循WIPO互惠原則
但SIPO對於大陸案主張台灣優先權竟有申請人國籍的限制
亦即台灣案申請人之一必須是台灣人或大陸人
因此對於國外申請人(無台灣籍或大陸籍)先在台灣提申的專利案
之後在大陸申請時似乎無法主張台灣優先權
不知消息是否正確?
※ 引述《orsonplus (orson)》之銘言:
: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之銘言:
: : 已經 11/22 還沒有說明出來
: : 所以現在是可以開始主張了嗎??????????
: : 那對岸那邊 也可以開始主張了嗎????????
: TIPO....首頁連結 點進去
: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878
: 核釋受理大陸地區專利、商標優先權之規定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函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 發文字號:智法字第09918600590號
: 主旨:配合「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自中華民國99年9月12日生效,於協議
: 生效日起第一次在大陸地區依法申請之專利、商標申請案,自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起,
: 得依專利法第27條、商標法第4條規定主張優先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7.142.130
推
11/24 21:11, , 1F
11/24 21:11, 1F
→
11/24 21:12, , 2F
11/24 21:12, 2F
→
11/24 21:13, , 3F
11/24 21:13, 3F
→
11/24 21:21, , 4F
11/24 21:21, 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