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

看板Patent作者 ( )時間13年前 (2010/11/24 11:58),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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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幾天前IPO曾找了幾家大型事務所通通氣(還是通通風?) TIPO對於台灣案主張大陸優先權會遵循WIPO互惠原則 但SIPO對於大陸案主張台灣優先權竟有申請人國籍的限制 亦即台灣案申請人之一必須是台灣人或大陸人 因此對於國外申請人(無台灣籍或大陸籍)先在台灣提申的專利案 之後在大陸申請時似乎無法主張台灣優先權 不知消息是否正確? ※ 引述《orsonplus (orson)》之銘言: :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之銘言: : : 已經 11/22 還沒有說明出來 : : 所以現在是可以開始主張了嗎?????????? : : 那對岸那邊 也可以開始主張了嗎???????? : TIPO....首頁連結 點進去 :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878 : 核釋受理大陸地區專利、商標優先權之規定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函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 發文字號:智法字第09918600590號 : 主旨:配合「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自中華民國99年9月12日生效,於協議 : 生效日起第一次在大陸地區依法申請之專利、商標申請案,自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起, : 得依專利法第27條、商標法第4條規定主張優先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7.142.130

11/24 21:11, , 1F
正確,中國官方公佈的規定裡有指明是台灣申請人,參以下網址.
11/24 21:11, 1F

11/24 21:13, , 3F
1117_548713.html 抱歉我不會縮網址.
11/24 21:13, 3F

11/24 21:21, , 4F
縮好網址了...http://ppt.cc/2poa
11/24 21:21,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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