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鑑定報告左右成敗的討論

看板Patent作者 (該死的伊朗人)時間15年前 (2008/12/23 18:3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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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 hotwingking:micro大真的點出了嚴重的問題所在 當事人辯論主義卻加 12/21 19:03 : → hotwingking:入了技審官自為決定心證 不是反而使法官變事主了嘛? 12/21 19:04 : → hotwingking:如為上訴 上訴審一樣是事實審? 那上訴的技審官憑什麼 : → hotwingking:推翻一審技審官的決定? 制度到此還能怎麼玩下去? : 就小弟所知,技審官並沒有自為決定心證的權責。 :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公布 ) : 第 4 條 :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 : 人為說明或發問。 :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 也就是說,技審官主要的工作是整理爭點,協助法官行使闡明權, : 技審官不是證人,也不是鑑定人,所以技審官說的話是沒有證據能力的。 : 而決定心證的工作仍是法官的權責, : 所以沒有上訴審技審官推翻一審技審官的決定的問題。 我好奇的是 y大認為訴訟指揮權如何分 技審官的資料 列為判決的基礎 要先讓當事人辯論 但技審官的介入 又與判決無關 那問是問心酸的啊 當事人的勞力時間費用 法之所在呢 換言之 就是當事人已經夠烏盧賽了 還有一個和案情可能無關的人 在旁邊講一些有的沒的 這和邱老師的理論 根本茅頓 至於爭點 是雙方有爭執 而不是法院有爭執 法院爭執雙方不爭執的事 處分權主義何在 而且當事人雙方有失權效 技審官愛問就問 說真的有點糾問主義的色彩 至於辯論主義 重點在於當事人能否完全的攻擊防禦 技審官的重點在於法官無法自由心證 多了個人還是不能幫法官唸書 更何況技審官是否算專家都是問題 那法院的公正第三者地位增或減 個人認為法條並沒有那麼偉大 還闡明云云 說的白話 小孩都懂的 這條是說 當法官不懂時 可以命技審官叫 當事人雙方不要在說了 法官大人不懂 說白話一點 證人不要在上課了 法官大人不懂 說簡單一點 證人 當事人說的法官大人都不懂 技審官 你講一遍 技審官 你看當事人說的喇叭是樂器還是器官 不要害我法官大人鬧笑話 這樣的制度 有那麼偉大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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