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看板Patent作者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時間15年前 (2008/10/14 19:15), 編輯推噓10(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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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您深入淺出的說明~ : ※ 引述《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之銘言: : : 以小弟之見... : : (權利範圍定義不清? 附有一詞應予以界定) : : 要是我的話 我應該會改成 "1. 一保護鉛筆墜落斷裂之結構..." : 如此寫後,能具有新穎、進步性嗎? 不會 但有機會能誤導審核官 不小心給準 XD : : 發明不會準 : : 那則有機會準。 : : 可查一下 "means plus function"這詞 應該能讓原po了解許多 : means plus function 在細則18提到 : 「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 : 應用方法我還沒有什麼概念。 : 以原文例子,推敲系爭案准請與否的差異 : 1. 准予某乙專利,對某甲似乎有侵害之虞, 原PO可以想想... 侵權與專利申請是獨立的..=_=a 乙會看到A 也是因為A已經公告 也就是專利已經受到專利法保護 乙無論申請什麼專利 乙的產品只要包涵 =A=的要件就是侵權了阿 故我論~ 在這狀況下 給予乙專利不會影響A的權利 : 因為附有橡膠的鉛筆,也自然會有擦拭筆跡的功能。 : 此門一開,大家都可以巧立名目來模仿前案了。 : 物品新用途之所以不被承認,大概其實益便在防堵這種漏洞。 模仿前案是可以~ 只是不能利用別人的發明取得專佔權.. 題外話: 有橡膠 不代表一定會有擦拭筆跡的功能.. 也可能只是純粹的用於保護使用者 免於受傷這樣~ 要注意的是 雖然其新功能不能夠申請專利 但是..只要改變一下產品的內容 產品還是可以不受專利A 的約束 eg: 把橡膠 改成不能用於修字的彈性塑膠 基於侵權判定中的 "逆均等論" 可予以制衡權利項的過份擴張 保護和其技術本質相異之產品 = =+ : 2. 但,某乙為解決不同技術問題而發明, : 只是不巧落入前案的字義範圍。 : 專利制度該授予某乙應得的權利部分啊~ : 或許是鉛筆+橡皮的例子不夠好,沒辦法凸顯某乙的困境:P 承上段 如果真的本質上是不一樣 則可應用"逆均等論"主張無侵權 要是乙真的只是為解決不同技術問題而發明出一項落入A的權利項的發明 要完全一模一樣也很難 好死不死 真的完全一模一樣的話 乙要如何証明乙不是看了A而穫得啓發? 一人說一套話 當然得保護有專利權的押 不然這專利制度的存在不就沒有意義了嗎 XD 而乙的專利申請權的權利部份.. 結構相同但功能不一樣的東西要如何請專利? 只能看撰稿工程師要如何包裝去誤導審核官囉 (  ̄ c ̄)y▂ξ 有本事把ICL/A 的東西寫成 ICL/E 的話 要抓到也很難 用上面的例子: A: 一種鉛筆之改善結構 B: 一保護管狀內芯之防震結構 說明書中也絶口不提"鉛筆"二字 這種就是存心要誤導審核官的寫法 XD (只是現在都很精囉. 不好騙) 看上去就是兩種東西 這樣也被抓到的話 你也認了吧 (  ̄ c ̄)y▂ξ : : 而新型案 因為只是型審,故格式OK,其內容又不是"利用藥品迷姦正妹的方法" : : 之類犯法的事,拿到一紙證書問題不大。 : : 理論上是要的 除非...有作迴避 : : EG:橡膠塊 改為 非有機塊材 : : EG:鉛筆 改為 可補充筆芯書寫工具(自動鉛筆 XD) : : 只是..真的被告的話 由此 "手斷、功能、結果"都一樣 : : 想不賠錢得花一點功夫 : : 希望能幫到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01.191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9.71.201.191 (10/14 19:45)

10/14 22:16, , 1F
個人覺得 除非是軟體或流程之類無法具體描述的才用
10/14 22:16, 1F

10/14 22:17, , 2F
means-plus-function不然實體物最好還是用結構來描述..
10/14 22:17, 2F

10/14 22:20, , 3F
侵害鑑定,應比對全要件之文意,再分別走入均等或逆均等
10/14 22:20, 3F

10/14 22:21, , 4F
這樣直接跳入均等/逆均等似乎漏的元件比對的動作...
10/14 22:21, 4F

10/14 22:22, , 5F
漏的(x)漏了(o)
10/14 22:22, 5F

10/14 22:32, , 6F
阿原文都假設B和A一樣了..=_=a
10/14 22:32, 6F

10/14 22:36, , 7F
嗯,剛剛才看到@@",全要件字義符合
10/14 22:36, 7F

10/14 22:36, , 8F
落入逆均等比對
10/14 22:36, 8F

10/14 22:41, , 9F
侵害成立,@@
10/14 22:41, 9F

10/14 22:46, , 10F
趕緊搜尋相似技術前案舉想辦法發掉petitionor的patent
10/14 22:46, 10F

10/14 22:47, , 11F
/舉\
10/14 22:47, 11F

10/14 23:03, , 12F
petitioner(o)
10/14 23:03, 12F

10/14 23:38, , 13F
落入逆均等 = 不侵權.. 沒落入才是侵權 XD
10/14 23:38, 13F

10/14 23:40, , 14F
V兄主張的是IFPE的典型行為 然而 站在小公司的IHPE來說..
10/14 23:40, 14F

10/14 23:41, , 15F
花錢舉發絶對不是上計 > <
10/14 23:41, 15F

10/14 23:50, , 16F
p大可能是疏忽了吧,"落入逆均等比對",不是說逆均等成立
10/14 23:50, 16F

10/14 23:51, , 17F
不成立喔;此外,舉發為何一定要請IF來作?
10/14 23:51, 17F

10/14 23:56, , 18F
專利侵害訴訟很花錢,因此這一切行為必是先經過衡量比對
10/14 23:56, 18F

10/14 23:57, , 19F
找尋最佳(省錢)方案解決問題~
10/14 23:57, 19F

10/15 00:04, , 20F
嗯阿~ V兄說得有道理 也以自己來阿 只是...有這專業能力
10/15 00:04, 20F

10/15 00:05, , 21F
也是,不是每家IH都有美國 IP attorney support XD
10/15 00:05, 21F

10/15 00:05, , 22F
的傢伙不多 至少對於我這種沒寫過舉發案的PE來說很難 XD
10/15 00:05, 22F

10/15 00:07, , 23F
這種"打仗"的問題都交給鴻x來的前輩處理,我也沒處理過XD
10/15 00:07, 23F

10/15 00:09, , 24F
台灣舉發還好吧@@ 如果公司有提供證據的話 但是美國的
10/15 00:09, 24F

10/15 00:12, , 25F
reexamination好像就麻煩一點也貴一點XD
10/15 00:12, 2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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