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美國新穎性優惠期以及IDS的問題

看板Patent作者 (Everything dies..)時間15年前 (2008/09/26 11:49), 編輯推噓4(403)
留言7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各位前輩大家好, 有一個關於美國提報IDS的問題一直不解, 想要請教一下: 當發明人是學術單位時,常會碰到的一個情況就是, 發明人已經將研究成果發表在國際期刊上, 然後才要來申請專利, 在申請台灣案時有6個月的新穎性優惠期可適用, 但前提是在申請時一定要主張優惠期。 而在申請美國案時, 理論上根據102(b)的規定, 只要在期刊發表後一年內申請即可, 並沒有特別規定要在申請時主張。 但是美國又有提報IDS的規定, 所以這篇已發表的期刊到底應不應該在申請時提報IDS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69.109

09/26 12:03, , 1F
=_=+ 如果100%確認期刊真的合乎優惠條款的話. 建議
09/26 12:03, 1F

09/26 12:04, , 2F
提報IDS比較好 免得以後有把柄 多一次OA多一次錢
09/26 12:04, 2F

09/26 21:54, , 3F
盡量還是應該提IDS比較好,主要避免將來因此而專利無效.
09/26 21:54, 3F

09/27 22:03, , 4F
謝謝回覆~
09/27 22:03, 4F

09/28 14:30, , 5F
是validity ? 還是 enforcement ?
09/28 14:30, 5F

09/28 14:37, , 6F
若沒記錯,應是enforcement
09/28 14:37, 6F

09/28 14:39, , 7F
IDS violation-> misconduct-> unenforceable
09/28 14:39, 7F
文章代碼(AID): #18t5lYvE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