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討論] 慈濟爭商標 大愛車隊敗訴

看板Patent作者 (好熱的夏天(b)~*)時間16年前 (2008/03/21 15: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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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iasingcheng (好熱的夏天(b)~*)》之銘言: : ※ 引述《Billbine (Patent)》之銘言: : : 雖然對商標法不是很熟析 : : 但是,覺得行政院與地方法院的判決不是很有說服力 : : 慈濟大愛已是全球周知的著名商標,所以一定必須給予大的商標保護? : : 這有法條支持? : 您是要討論法律,還是討論個案?! : 若是要討論法律,著名商標依商標法規定應受到較大程度的保障(不局限於註冊商品類別); : 若是要討論個案,因本案當事人是慈濟(佛心來的),告來告去,可能對大眾產生不好的觀感~ (補充商標法相關規定如后)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 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修正理由: 本款旨在加強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保護。其修正係因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 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於1999年9月公布關於著名商標保護規定共同決 議事項,該決議明確指明對著名商標之認定,應考量以商品或服務之相關公眾之認識,而 非以一般公眾之認知判斷之;又除防止與著名商標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外,並應避免對著名 商標之減損(Dilution)。基於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 on,APEC)於2000年3月決議會員國應遵守WIPO該決議,爰將「公眾」修正為「相關公眾 」,並增訂只要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用以加強對著 名商標或標章之保護。 -- 在不公平交易的舞台上,智慧財產權是要角。 它被仿冒、被侵害。它為競爭伎倆穿針引線,以合法掩護非法。 它是法院和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常客。 我的格子:http://tw.myblog.yahoo.com/cattila-092849785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8.13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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