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人權?

看板PU_Law作者 (johnny)時間16年前 (2008/05/19 00:46),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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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人權 指的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 例如活下去、有飯吃、自由遷徙、自由發表意見等等...... 這些權利不是法律所創造也不是法律所賦予 而是被法律所承認而已 法律承認人與生俱來就擁有某些基本權利 並要求國家保障人民的這些權利 有些國家在憲法裡面承認人的基本權利 有些國家在普通法律或法院的判例裡頭承認人的基本權利 但無論如何這些基本權利是人與生俱來的 就算不在法律明文的範圍內它仍然存在 每個人一出生就擁有這些基本權利 因此當一個人的基本權利 被政府或他人侵害時 那麼國家的刑罰權就應該要啟動 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當然 國家刑罰權的啟動本身就會對人的基本權利產生侵害 (例如把罪犯關起來本身就會侵害到罪犯的遷徙自由) 因此 國家刑罰權必須要在特定情況下透過必要的程序才能夠啟動 (例如有人犯罪 首先我們要界定出哪些行為是犯罪 哪些犯罪的行為要受到較重的處罰) 關於您所提到的第一個案例.... 一位重度結核病患者在外面趴趴走不回醫院 這位患者的行為"可能"侵害到別人的基本權利 但卻不是"絕對"會侵害到他人的基本權利 (簡而言之...就是他"可能"傳染給別人而不是"絕對"會傳染給誰) 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我們啟動一個限制他人身自由的刑罰權 (把他關起來) 則會立即且"絕對"的侵害到他的遷徙自由或其他基本權 我們用一個"絕對"侵害人權的手段來防止一件"非絕對"的事件發生 似乎有點不太對 好像拿大砲來打小鳥了! 因此 在衡量手段與效果的輕重下 我們現在的做法是"罰款" 也就是用侵害他的財產權的方式 逼他接受治療 當然 你可以說罰款的手段無法使他就範 而事實上沒有強制的效果 但是 這是另外一個問題與法律的合身性有關 而與人權保障的限度無關 因為 無論我們採取什麼手段 都是要保障人權 要保障社會大眾的人權也要保障這位患者的人權 該怎麼取捨才是恰當又有效 則考驗著立法者的智慧了! 關於您所提到的第二個案例..... 一位疑似愛滋患者拿自己注射海洛因的針頭在街上戳人 我們別探討"疑似" 乾脆探討一位愛滋患者拿自己注射海洛因的針頭在街上戳人 在這種情況下 這位患者的行為已經"絕對"侵害到他人的基本權了 先不論是否有人因此得到愛滋病 至少被他戳到的人的身體受了傷 (還流血) 被他戳傷的人如果要追究此事 那麼這位患者的行為至少會受到刑法傷害罪的處罰 他應該要被判刑且可能要被關 然而 如果有人因此得了愛滋病 那麼無論被他傳染愛滋病的人是否要追究此事 這位病患都應該要接受刑法重傷害罪的處罰 他應該要被判刑且極有可能會被關 因此 綜上所論 我們知道人權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 保障人權是一個國家的基本價值 國家的法律應該要以保障人權為最根本的考量 無論國家的法律採取哪些手段來防止"人權受侵害"的事件發生 這些手段的輕重必須要與所保障的利益間達成平衡 也就是對於構成較嚴重侵害的事件採取較嚴厲的手段 對於構成較不嚴重侵害的事件採取較輕微的手段 如此才能真正達成保障人權的目的 保障所有人的人權! 至於您關心的手段是否真的有效與是否應採取更嚴厲手段的問題 這也是國家在立法時的重要考量之一 從立法實益來看 國家所立出來的法律必須要達成特定的效果 該法律才有存在的意義 因此 法律設立時立法者所預期的效果是什麼 ? 這個效果是否在立法後被達成 ? 或者隨著時代變遷該效果已漸漸無法達成 ? 此等問題就是考量應不應修法的依據了 您願意提出這個問題 懷疑目前已設立的法律的效果 其實是相當值得鼓勵的! 我很願意與您分享我的所知所學 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感謝您! 劉奕昇 敬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100

05/19 01:07, , 1F
謝謝..我懂了<(._.)ψ
05/19 01:07, 1F

05/19 01:08, , 2F
不客氣~
05/19 01:08, 2F
※ 編輯: bigjohnny 來自: 125.230.1.100 (05/19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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