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文章] #1LGRokxK (PublicIssue)

看板PUBLICISS_PT作者 (尚市長)時間9年前 (2015/04/30 14:56), 9年前編輯推噓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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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bwen ( )》之銘言: : 整篇推文只有我這麼一位a君,jeanvanjohn指稱這位a君全都是對人不對事的。 : 針對這句,請見#1JgFNthz (PublicIssue)。 : 我並沒有因為這篇轉文的發文者是在板上多次XX而不轉他的文章,再往下看推文部份 : 我也有說如果吉祥物有好文我一樣給推。 : 因此我認為這句全都是對人不對事很明顯是不實言論, : 是對我貼上特定標籤。 : 對了,本版版規沒有一文不兩罰的規定吧? : 四、違規人名稱 : jeanvanjohn 這個嘛,a君事實上已經有多次"針對個人而來"的例子。 比方說今年3/19,在文章#1L2quOCL中,他就發表了這種針對個人而來的言論: → arbwen: 你的問題不重要呀...你以為你是誰呀你.. 03/20 11:32 → arbwen: 捉妖打鬼尚市長喔!? ~~誰? 03/20 11:33 → arbwen: 你鄰居知道隔壁在捉妖打鬼了嗎? 這樣房價會不會跌? 03/20 11:41 → arbwen: 我懂了..因為你自稱捉妖打鬼所以不敢讓鄰居知道對吧? 03/20 11:42 → arbwen: 用心良苦呀....果然是好鄰居... 03/20 11:43 此後他便屢屢發表針對我個人而來的言論, 包括像4/25,#1LEuN1fT → arbwen: 呵呵呵...早就知道你要來辯解了...好啦好啦 04/26 09:14 → arbwen: 你的很多人、一堆人就是比較多人就是了啦 04/26 09:15 → arbwen: 這句超好笑:正是因為一堆人不懂,所以才需要講啊。 04/26 09:22 → arbwen: 你都沒發現你自已都把"把一群板眾當成'大家'"了嗎? 04/26 09:23 → arbwen: 奇怪,你是在那一篇說你邏輯很好的?呵呵... 04/26 09:26 然後昨天,#1LGA1K_Z: → arbwen: 文不對題,被排擠了,嗚嗚嗚嗚嗚,大概就是這種感覺吧。 04/30 08:57 → arbwen: 不然就是,他們都不跟我玩,嗚嗚嗚嗚嗚,呵呵。 04/30 08:58 → arbwen: 其實你就支持他們的論點就好了呀,他們就會跟你玩了。 04/30 09:01 然後今天,#1LGRokxK: → arbwen: 一萬多篇呀~~~嚇死我了,這樣平均一天要發幾篇文? 04/30 13:49 → arbwen: 這麼多篇會不會得到PTT成就獎呀? 04/30 13:51 他一直針對我個人而來,而且這些言論都不是在討論公共議題, 所以我想我批評他"對人不對事",並不是一種不實指控。 故此,以上謹附此人對人不對事的言論,請查照,感謝不盡。 p.s.: 如果他要針對"全"這個字作文章的話,那我可以收回"全"這個字並致歉意, 但不可否認的是,他對鄙人的批評確實是"對人不對事"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28.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_PT/M.1430376986.A.572.html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33), 04/30/2015 14:57:24

04/30 14:58, , 1F
你知道有一個 全 跟沒有一個 全 差很多嗎?
04/30 14:58, 1F

04/30 14:58, , 2F
我不接受呀XD
04/30 14:58, 2F

04/30 15:00, , 3F
而且你在公民版上發表這樣言論 卻在檢舉版收回致歉
04/30 15:00, 3F
我等一下會去本板致歉意,感謝指教。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33), 04/30/2015 15:00:41

04/30 15:00, , 4F
這太沒誠意了 我不接受啦XD
04/30 15:00, 4F
我在本板寫了非常正式的致歉-- 但是,在此同時,arbwen要不要針對自己對人不對事的攻擊,向我致歉?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33), 04/30/2015 15:03:08

04/30 15:07, , 5F
你是在說什麼? 我沒有看到什麼對人不對事呀?
04/30 15:07, 5F
很好,我上面列出來的例子就已經很清楚了,你不承認也沒關係, 我個人沒意見。 至於你說那個"全"字不妥,我已經明白道歉並改正了, 也請板主惠予明鑑。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33), 04/30/2015 15:08:26

04/30 15:08, , 6F
還有你在公民版的致歉我不接受喔 不夠有誠意
04/30 15:08, 6F
那要怎樣的誠意呢? 其實我再說一次,我那個"全都是"指的是"針對尚市長的推文", 而從以上的例子來看,arbwen針對尚市長的推文,確實"都是對人不對事"。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33), 04/30/2015 15:09:42

04/30 15:09, , 7F
說錯話被檢舉了那有反過來要求別人還要跟你致歉的道理?
04/30 15:09, 7F

04/30 15:09, , 8F
可見得不是誠心的致歉嘛
04/30 15:09, 8F
不,我用的言論以偏概全,那我當然該為自己用詞不當道歉; 可是某人對人不對事,同樣應該道歉。 這就像我說的,是一種"公平"; 不是什麼反過來與否,而是勇於承認自己的用語是不是妥善.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33), 04/30/2015 15:11:03

04/30 15:10, , 9F
不要硬凹好嗎 更顯得沒誠意了
04/30 15:10, 9F
我不曉得耶,不過我覺得這句比較硬凹: → arbwen: 你是在說什麼? 我沒有看到什麼對人不對事呀? 04/30 15:07 上面都列出那麼多天的推文了,還可以這樣說,這也不簡單了。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33), 04/30/2015 15:11:44

04/30 15:12, , 10F
喔,所以你承認你以偏概全了,也承認用詞不當了。
04/30 15:12, 10F
我承認,所以我道歉並且改正錯誤。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33), 04/30/2015 15:12:47

04/30 15:13, , 11F
報告版主,當事人申辯應該不用了吧,他都承認用詞不當了。
04/30 15:13, 11F
是啊,所以我改正了,因為確實arbwen只是"針對我一個人"挑釁, 而不是"對所有人"挑釁,在此我的用詞確實不夠精確也有錯誤。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33), 04/30/2015 15:14:27

04/30 15:13, , 12F
那就是不實言論確定了呀。
04/30 15:13, 12F
你要這樣說也可以,不過有立刻改正,我想應該就ok了。 倒是arbwen,你到底要不要針對"對尚市長對人不對事的攻擊"道歉?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33), 04/30/2015 15:15:50

04/30 15:16, , 13F
如果事後致歉或改正就可以的話,那何需版規呢?你說是吧XD
04/30 15:16, 13F
有很多板面都是事後道歉並改正即可的唷。 而且說真的,一個字的用字錯誤就要處置的話,這樣對本板其實是很不利的; --我想國民黨的檢舉部隊會很開心,因為這樣開了先例的話, 隨時可以在本板興文字獄了...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33), 04/30/2015 15:17:27

04/30 15:30, , 14F
你浪費了一堆版面到處與人為敵,公共議題完全沒碰觸到
04/30 15:30, 14F

04/30 15:31, , 15F
只會說誰誰誰的意見怎樣又怎樣,是到底夠了沒?
04/30 15:31, 15F

04/30 15:32, , 16F
有人建議監視器全廢是保障隱私權,如果你認為可以部分開放
04/30 15:32, 16F

04/30 15:33, , 17F
那你就講你認為可以的論述呀,一句不可能然後開始論述人家
04/30 15:33, 17F

04/30 15:33, , 18F
不知民間疾苦...事情不是這樣討論的
04/30 15:33, 18F

04/30 15:35, , 19F
也難怪你到處戰輸人家就來版上企圖討拍...XDD
04/30 15:35, 19F
事實上,我跟uka討論的東西也不下幾萬字了,可是他在之前幾萬字的討論中, 展現出來的就是一副"只顧理論,不顧現實"的態度; 既然前面幾萬字都是這樣的結果,那你要我再花幾萬字去證實這件事嗎? 說得更精確一點,就算跟他再討論上十萬字,結果也還是無限迴圈而已, 因為他根本沒有碰觸現實的誠意; 我已經花了太多力氣,知道跟他就這方面討論是白費工夫, 所以才只用一句話批評的。 另一方面,我確實不認為叫人"把嘴巴放乾淨點"就是"戰勝"; 不顧自己身為學術重鎮應有的身分,不以理服人而是以罵服人, 這樣不叫"戰勝",叫做"惱羞"。 還是那句老話,"先開口罵人的就輸了"; 而身為台大教授不能以理服人,反而用罵的、用叫人家"不要跟某人做朋友"的, 這不只是惱羞,而是自失尊嚴。 當然,如果有人要認為惱羞成怒是一種勝利,那我也不反對, 畢竟勝利與否是很主觀的。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33), 04/30/2015 15: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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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打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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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GT8QLo (PUBLICISS_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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