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98學年度學生生活學習獎助金(原工讀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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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iru (mama) 看板: PH-97
標題: [公告] 98學年度學生生活學習獎助金(原工讀生)自即日起開放申請
時間: Mon Aug 24 11:16:31 2009
98學年度學生生活學習獎助金(原工讀生)自即日起開放申請,
相關規定如下:
1.家庭全戶年收入70萬元以下之清寒學生,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身份之學生優先錄用.
2.生活學習獎助金每人每日以4節為上限, 每月不超過40節課, 每節課109元.
3.每一學生僅得擇一單位參與生活學習, 重複者將追回溢領之獎助金.
4.大一新生無個人特殊因素且未經家長同意者不得提出申請
5.生活學習期限自9月起至明年6月止.
6.擬申請之學生請至生輔組-線上作業系統-[生活學習獎助金]線上申請,
並通知我(系辦張小姐33668011)你的姓名及可工讀時段,以便遴選.
(每週可工讀二個以上半天者,為考量因素之一) 獲錄用者將另行通知.
7.設置要點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生活學習獎助金設置要點
97.9.23第254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培養本校學生獨立自主精神,擴充生活學習領域,並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申請由學生事務處辦理,學生事務處按校方編列之預算,參考各學院在籍學生人數及各提供生活學習單位之需求,分配名額至各處、院。
三、領取本獎助金之助學生應依各單位需要安排生活學習內容,其生活學習範圍為協助教學活動、策劃、研究、文書行政、環境整理或其他適當工作。
前項生活學習內容不得妨礙學生之學業與身心發展。
四、下列學生得優先申請參與生活學習:
(一)家境清寒學生。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原住民學生。
五、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生活學習獎助金:
(一)曾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二)服務課程成績未達七十分者。
(三)大一新生無個人特殊因素且未經家長同意申請者。
六、領取本獎助金之助學生在參與生活學習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資格:
(一)因特殊事故或疾病不克繼續參與生活學習者。
(二)參與生活學習期間態度不佳或不適應,經單位簽報者。
(三)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四)休學或退學者。
前項缺額由候補名額遞補之,其生活學習期限至原助學生之生活學習期限屆滿為止。
七、各單位主管及指導人員應於學生參與生活學習期間,予以管理、督導及考核。
八、生活學習期限,自當年度九月至翌年六月為止;應屆畢業生者,至畢業月份(六月)為止。
九、 每人每日參與生活學習時間以四節課為原則,每人每月生活學習之節次,以四十節課為上限。
助學生不得以參與生活學習為由而缺課。
十、各提供生活學習單位每月將各助學生當月參與生活學習節次詳實申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按各單位申報紀錄核發本獎助金。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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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1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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