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順發的售後服務這樣是對的嗎?
做過保險所以稍微藉由一些經驗跟印象來回答。
保險有:人壽保險、產物保險兩種。
人壽保險,顧名思義人體方面的保障(醫療防癌意外險等)。
產物保險,顧名思義基本上是非人體的東西,如汽車房子手機以及本文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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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即一種契約,契約就是有期限的,同時有的保險可自動續約到最高年齡(如定期保險
以前是保障到75歲或80歲,最近幾年好像有道99歲的),但有些則是不能到期後自動續保
。
我想順發的額外保險應該就是這種,到期後不能繼續保。
人身保險方面,假設保險契約只到20181231,且於20181230符合理賠內容時,依然要
附上20181230的醫療行為的診斷證明書跟醫療收據進行理賠的依據。
產物保險方面,已經過保後才主張產品在2017年(保障期間)發生的狀況,這部分
申請理賠的客戶應該也要舉證產品有問題的時間點,並在契約內的規定下申請理賠。
不過這邊也是我好奇的地方,想要申請理賠的原po要如何舉證壞掉的時間點是2017、
而不是過保的2019?
同時,電腦保險屬產險,不知道產險在過保之後有沒有緩衝期限?讓你在過保後可提出
在保固期內的損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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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不太了解,2017年送修後不代表日後同一個部位不會損壞?
就像受傷的地方會重複出現/復發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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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內有非人為保固、合約外不用賠,我已忘了人壽有無無契約狀態下依舊可追朔
過去醫療理賠的緩衝期。 這就是我想了解這份契約的地方。
如果沒有所謂的停保後的出保証明的保障期限(EX:停保後半年內要提出),
如果沒有,就算可以提出損壞時間點的証明那不能理賠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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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應該就是要看看這類產險的可以不可以在過飽之後再請求追朔
一樣的,要有當時的維修單\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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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有可以在過了保固後追朔的話,那就的確要保護自己的權利。
如果是有限制一定要在有效期限內申請,那就沒辦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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