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100學年度第1學期 教職員及學生汽機車ꤠ…
: 四、定期停車不提供固定車位,無空車位時,應等候或另覓停車處所,不可隨
: 意停放,亦不得要求本校提供或解決停車問題。
前文恕刪,僅留下有爭議的第四條。
這條給人的感覺就像是,我超賣機票或是火車票後,我就不管你了。
有沒有位子是你的問題,跟我毫無關聯,我有收到錢就好了。
如果到時候真的有人沒位子停,拿去蘋果投訴或是消保會投訴,學校也毫不在乎嗎?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二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
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
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第 十一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十二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 十六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
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
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以上節錄於該網站的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條文
http://ppt.cc/,-vu
貴校停車辦法第四點,似乎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嫌。
我花了錢卻無法停車時,用一條免責條款就想要兩邊(臨停&學生)的錢都賺?
希望屆時能夠改善,也希望有更懂該法條的人幫忙解惑,畢竟我只是一個國考考生,
解答也不盡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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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寬 ~●───────●~ 現折$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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