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下大夜休假接白班

看板Nurse作者 (紅夜)時間11年前 (2013/04/06 09:43), 編輯推噓12(12015)
留言27則, 1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我不是草莓,但更討厭帶頭違法的管理者 最近遇到很愛排N OFF D 外加7 天內換過3個班別的主管 當拿著法條對他說,7天內休1天,這1天是需要有24小時的完全休假的 居然回我說 就6+1啊! 沒錯 以下分享幾條勞基法給各位同行看看,免得上白班上久的人,都不知輪班辛苦了 勞動基準法 2.3解釋令/例(休)假 1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 2.前開例假日得依下列原則作適當調整: 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 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 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例假日經更動後,如連續工作逾七日以上時, 對於從事具有危險性工作之勞工, 雇主須考慮其體能之適應及安全。 資料來源: 勞委會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1785d69 心得: 所以就第36條來說,N OFF D 下大夜都8點多了,隔天7:30上班,休假未滿連續24小時 再來說,去年衛生署提出公文表示,一週內勿換班別過多,一次以一種班別為佳 再來,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五日(74)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七二號函 事業單位為因應其業務需要,經徵求勞工之同意,得要求勞工值日(夜)。 前項之要求,得經由團體協約、或勞資會議決定或規定於工作規則。 規定於工作規則者,應檢附該事業單位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之同意書。 值日(夜)之報酬、補休及週期,依左列規定。但"工作日不得同時值日復值夜。 " 資料來源: 勞委會網站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ro?page=43979fdb 最後,談談拉班這回事吧! 大家可能都一定有上過12小時拉班,但多出來的4小時,卻以時數算掉了 加班費呢??????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有關工時之解釋(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資料來源: 勞委會勞工法令資訊查詢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4930&lno=30 所以,看看你拉的班,是不是超過了2週84小時呢??? 最後壓軸的來了@@ 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資料來源: 勞委會 勞工法令資訊查詢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4930&lno=24 拉班的12小時,過年班的12小時,加班費在哪呢? 最後,提醒一下,如果想多要回工資的,有"5年"追訴期,自發薪日當日算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71.222

04/06 11:29, , 1F
之前連八天小夜,詢問阿長後他回我說,勞基法規定14天裡
04/06 11:29, 1F

04/06 11:29, , 2F
面只要有兩天休假就不算違法,聽了實在很心寒(連上好多
04/06 11:29, 2F

04/06 11:29, , 3F
天真的好累呀~)
04/06 11:29, 3F

04/06 11:38, , 4F
聽說我們有位同仁連8,跟阿長反應阿長回:“我的班表上沒有
04/06 11:38, 4F

04/06 11:38, , 5F
連8啊。”因為該主管認為跨月就重新計算,所以沒有連8。真想
04/06 11:38, 5F

04/06 11:38, , 6F
敲她的腦袋…
04/06 11:38, 6F

04/06 13:28, , 7F
我有過連六小夜 off 連六小夜..好加在沒有連八...
04/06 13:28, 7F

04/06 17:26, , 8F
這事常有呢。
04/06 17:26, 8F

04/06 17:44, , 9F
連六小夜 off 連六小夜 ing...人力不足咩
04/06 17:44, 9F

04/06 18:24, , 10F
結論是,主管歸主管想,違法了就是違法了,工作規則只要違法
04/06 18:24, 10F

04/06 18:25, , 11F
員工就可以不履行該契約。
04/06 18:25, 11F

04/07 00:51, , 12F
醫療業沒有勞基法,只有操死法
04/07 00:51, 12F

04/07 09:52, , 13F
我拿過法條給我們阿長“溝通”過,他直接嗆我護理人員工
04/07 09:52, 13F

04/07 09:52, , 14F
不適用
04/07 09:52, 14F

04/07 14:41, , 15F
你那護理人員的相關法令去看有一條提到14天內只要有兩
04/07 14:41, 15F

04/07 14:41, , 16F
天休假即可
04/07 14:41, 16F
有關護理人員法內"並沒有"特別提到休假部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66 <-法規資料庫 且法條有分大條小條之分,如果他只是細則,撞到了法條,就以法條為主。 且護理人員適用勞基法 醫療行業"適用"勞基法 (只有醫師除外) 這是自87年7月1日開始適用的 別被主管唬爛住了!! 而且身為在班表簽名並呈遞上去的人 身為人事處的人 甚至是名義上的僱主(院長) 都有連帶責任的。 況且 我們算是從事具有危險性工作之勞工,雇主須考慮其體能之適應及安全。 且勞委會也有表示值日、值夜或值日夜應給予"適當之休息"。 ※ 編輯: oppos 來自: 125.230.189.38 (04/07 17:18)

04/08 02:22, , 17F
我常在上N OFF D.....
04/08 02:22, 17F

04/08 04:14, , 18F
話說我這個月有I off H,都不知道要說什麼好
04/08 04:14, 18F

04/08 10:19, , 19F
連2次6個E off六個D之後 off 5E
04/08 10:19, 19F

04/08 10:21, , 20F
竟然跟我說要我多多一天 變成6E OFF 一天D跟E...
04/08 10:21, 20F

04/08 18:31, , 21F
那跟樓上說讓我抓狂的班吧!EEEENN OFF DEEE ~
04/08 18:31, 21F

04/09 02:04, , 22F
是我被壓榨太久嗎?我竟然覺得樓上的班我可以接受...囧
04/09 02:04, 22F
我原本願意去接受,但上白班昏昏沉沉的那天 HN對我說 我後面幫你排個爽假耶(也才3天 我自己預的) "不然我跟你換啊"(小姐你都白班耶!) 當場是火上加油。 現在我已經跟人事處提出調打卡出勤紀錄 以及時數跟班表 (PS這是雇主該保存1年,而員工可以申請的東西) 並正提出異議(有關不合法排班) 且告知必要時我將投訴勞委會 若仍無改善情形,或是不願意出公告表示停止此種排班 那下一步動作就會執行。 我不怕成為護理界黑名單 只是不想不明不白過一輩子。 ※ 編輯: oppos 來自: 125.230.165.211 (04/09 18:07)

04/11 11:14, , 23F
就不喜歡護理人自己期負護理人的,高層都忘了輪班的苦..
04/11 11:14, 23F

04/11 21:35, , 24F
N off D 很累 時差也不知怎麼調!
04/11 21:35, 24F

04/21 20:42, , 25F
她會跟你說N off D確實有休到24小時 因為從今天早
04/21 20:42, 25F

04/21 20:42, , 26F
上8點到隔天早上8點都是算休假 這樣剛好24小時
04/21 20:42, 26F

04/24 23:48, , 27F
以防萬一 我申請了打卡資料 明明白白打卡時間顯示未滿24小時
04/24 23:48, 27F
且 我先去信勞委會問過了 信件內容回覆如下 主  旨: 勞工工時問題 陳情內容: 你好,我想問有關護裡人員工時問題, 因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 但若排班者,排出 連上六天大夜班 接 休假1天 再直接接白班,這種班別,且休息不達24小時,是否違反第36條? (舉例:打卡時間是大夜班下班打卡於4/6 8:30 接著睡一覺後,第二天4/7打7:35分的打卡,中間休息未滿連續24小時) 謝謝。 承辦人員: 勞動條件處第二科-呂佳昇-電話:02-85902866 回覆內容: 您好:102年4月8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查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所稱「1日」, 原則上指午前0時至午後12時之連續24小時而言。 但事業單位如配合業務特性,實施「輪班制」工作, 如各班輪替具規律性,允許採取「連續24小時」為1日。 您服務之事業單位"如有違反前開規定之情事", 可逕向工作所在地勞動檢查機構(如附加檔) 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處)或社會局(處)】申訴, 當有專人提供服務;並得請受理申訴之機關(構)保密處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SO...... ※ 編輯: oppos 來自: 125.230.172.120 (04/24 23:52)
文章代碼(AID): #1HNtsyFm (Nurse)
文章代碼(AID): #1HNtsyFm (Nur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