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下大夜休假接白班
我不是草莓,但更討厭帶頭違法的管理者
最近遇到很愛排N OFF D
外加7 天內換過3個班別的主管
當拿著法條對他說,7天內休1天,這1天是需要有24小時的完全休假的
居然回我說 就6+1啊! 沒錯
以下分享幾條勞基法給各位同行看看,免得上白班上久的人,都不知輪班辛苦了
勞動基準法
2.3解釋令/例(休)假
1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
2.前開例假日得依下列原則作適當調整:
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
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
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例假日經更動後,如連續工作逾七日以上時,
對於從事具有危險性工作之勞工,
雇主須考慮其體能之適應及安全。
資料來源:
勞委會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1785d69
心得:
所以就第36條來說,N OFF D 下大夜都8點多了,隔天7:30上班,休假未滿連續24小時
再來說,去年衛生署提出公文表示,一週內勿換班別過多,一次以一種班別為佳
再來,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五日(74)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七二號函
事業單位為因應其業務需要,經徵求勞工之同意,得要求勞工值日(夜)。
前項之要求,得經由團體協約、或勞資會議決定或規定於工作規則。
規定於工作規則者,應檢附該事業單位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之同意書。
值日(夜)之報酬、補休及週期,依左列規定。但"工作日不得同時值日復值夜。 "
資料來源:
勞委會網站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ro?page=43979fdb
最後,談談拉班這回事吧!
大家可能都一定有上過12小時拉班,但多出來的4小時,卻以時數算掉了
加班費呢??????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有關工時之解釋(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資料來源:
勞委會勞工法令資訊查詢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4930&lno=30
所以,看看你拉的班,是不是超過了2週84小時呢???
最後壓軸的來了@@
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資料來源:
勞委會 勞工法令資訊查詢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4930&lno=24
拉班的12小時,過年班的12小時,加班費在哪呢?
最後,提醒一下,如果想多要回工資的,有"5年"追訴期,自發薪日當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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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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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護理人員法內"並沒有"特別提到休假部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66
<-法規資料庫
且法條有分大條小條之分,如果他只是細則,撞到了法條,就以法條為主。
且護理人員適用勞基法
醫療行業"適用"勞基法 (只有醫師除外) 這是自87年7月1日開始適用的
別被主管唬爛住了!! 而且身為在班表簽名並呈遞上去的人 身為人事處的人
甚至是名義上的僱主(院長) 都有連帶責任的。
況且 我們算是從事具有危險性工作之勞工,雇主須考慮其體能之適應及安全。
且勞委會也有表示值日、值夜或值日夜應給予"適當之休息"。
※ 編輯: oppos 來自: 125.230.189.38 (04/07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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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願意去接受,但上白班昏昏沉沉的那天
HN對我說 我後面幫你排個爽假耶(也才3天 我自己預的)
"不然我跟你換啊"(小姐你都白班耶!) 當場是火上加油。
現在我已經跟人事處提出調打卡出勤紀錄
以及時數跟班表 (PS這是雇主該保存1年,而員工可以申請的東西)
並正提出異議(有關不合法排班)
且告知必要時我將投訴勞委會
若仍無改善情形,或是不願意出公告表示停止此種排班
那下一步動作就會執行。
我不怕成為護理界黑名單 只是不想不明不白過一輩子。
※ 編輯: oppos 來自: 125.230.165.211 (04/09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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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 我先去信勞委會問過了
信件內容回覆如下
主 旨: 勞工工時問題
陳情內容: 你好,我想問有關護裡人員工時問題,
因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
但若排班者,排出 連上六天大夜班
接 休假1天 再直接接白班,這種班別,且休息不達24小時,是否違反第36條?
(舉例:打卡時間是大夜班下班打卡於4/6 8:30
接著睡一覺後,第二天4/7打7:35分的打卡,中間休息未滿連續24小時)
謝謝。
承辦人員: 勞動條件處第二科-呂佳昇-電話:02-85902866
回覆內容:
您好:102年4月8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查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所稱「1日」,
原則上指午前0時至午後12時之連續24小時而言。
但事業單位如配合業務特性,實施「輪班制」工作,
如各班輪替具規律性,允許採取「連續24小時」為1日。
您服務之事業單位"如有違反前開規定之情事",
可逕向工作所在地勞動檢查機構(如附加檔)
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處)或社會局(處)】申訴,
當有專人提供服務;並得請受理申訴之機關(構)保密處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SO......
※ 編輯: oppos 來自: 125.230.172.120 (04/24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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