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走廊不定期清理
附帶說明一下,這些鞋櫃設施的意義在哪
同學都知道走廊愈是淨空,災難逃生愈暢通,但為何一直以來願意配合的同學不多?
經過兩年的觀察歸納,我認為原因在於:設備規劃不佳、設備規劃不足。
設備規劃不佳:舊有鞋櫃安裝是在鞋不落地政策出來之前,
所以未考慮過進門後才放鞋的需求性,所以即使同學願意先換成拖鞋,
進門後再放置拖鞋,也會發現門緣離鞋櫃超遠,伸長了手也搆不到。
所以要嘛弄髒腳去放鞋,不然就是門口一脫最省事。
於是有拖鞋架的產生。
設備規劃不足:
1. 男二以醫公衛學院為大宗,其中有些科系需住五六年以上,
在放置物品的需求空間較大;其他舍胞亦有放置球具、安全帽、洗衣精等等的需求,
是以上方加裝置物櫃,當然統一規格難以完全符合各人需求,
但這大小放得進籃排球、小球具袋、普通安全帽,應是較大公約數了。
2. 不知同學有無到特定樓層去看過?為了穿鞋方便,該樓層自備椅子置於走廊,
為了方便就佔去快1/4空間,於是我也從善如流把這需求考慮進去有了穿鞋凳。
當然有同學會質疑:同學自己擺出來的東西,跟輔導員採購設備有啥差別?
1. 影響走廊寬度差別:各建築室內面積有其對應的法規要求走廊寬度,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男二室內面積應保留的走廊寬度,就是新鞋櫃裝上後剩下寬度。
我想同學擺上走廊的東西佔了多少寬度,應該沒先查過是否合法吧?
2. 固定與否的差別:新採購的這些設備皆固定在牆上,可視為建物的一部份,
在災難逃生時就算有所擦撞,最多也是瘀青挫傷,而不會倒塌變成路障;
而同學自行擺放出來的鞋架書櫃私人物品散落鞋子,每一樣在逃生時,
都會因眾人踐踏撞擊飛散,變成滿滿的地雷妨礙逃生,同學可知道這也是犯法行為?
依據〈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
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後,同學對於宿舍有任何建議,十分歡迎發表意見,我願意為您說明考量;
但撤下公告並書寫毫無意義等文字此舉,先不說除了挑釁毫無幫助,
至少也影響了他人得知公告內容的權利。
以上說明,還希望同學滿意;當然,輔導員畢竟人智有限,或有思慮不周之處,
這點可以未來由同學跟輔導員共同商議如何改善,再向住宿組敲錢來(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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