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3/20起超速改罰6000?

看板NetRumor作者 (人生幾何)時間20年前 (2006/04/01 23:35),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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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ly32408 (阿福柔軍曹)》之銘言: : ※ 引述《DYT603 ()》之銘言: : : 還有很多 : : 像違規停車也要加罰了 : : 這應該不是真的吧 : : 都沒看到相關新聞報導.. : 精華區似乎還沒有解答 所以先引用謠言追追追的 : http://www.ettoday.com/2003/10/13/519-1526585.htm : 基本上該謠言有許多謬誤之處 http://law.moj.gov.tw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增訂、刪除並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15.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5、7-2、8~10、12~16、18、20~26、29、29- 2、29-3、30、31、32、33、35~38、40、42~50、53~55 、57~63 、65~67、69、71~74、76、78、80、82、83~85-1、85-3、90-2、 92 條條文;增訂第 31-2、32-1、67-1、90-3 條條文;刪除第 2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211.213

04/01 23:52, , 1F
我在行政院公報系統只找到第68條的修正已施行..
04/01 23:52, 1F
文章代碼(AID): #14Bfsm96 (NetRum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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