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3/20起超速改罰6000?
※ 引述《lily32408 (阿福柔軍曹)》之銘言:
: ※ 引述《DYT603 ()》之銘言:
: : 還有很多
: : 像違規停車也要加罰了
: : 這應該不是真的吧
: : 都沒看到相關新聞報導..
: 精華區似乎還沒有解答 所以先引用謠言追追追的
: http://www.ettoday.com/2003/10/13/519-1526585.htm
: 基本上該謠言有許多謬誤之處
http://law.moj.gov.tw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增訂、刪除並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15.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5、7-2、8~10、12~16、18、20~26、29、29-
2、29-3、30、31、32、33、35~38、40、42~50、53~55 、57~63
、65~67、69、71~74、76、78、80、82、83~85-1、85-3、90-2、
92 條條文;增訂第 31-2、32-1、67-1、90-3 條條文;刪除第 2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211.213
→
04/01 23:52, , 1F
04/01 23:52, 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