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親身經歷史上最強騙局:分時度假
http://www.ettoday.com/2003/10/24/516-1532652.htm
網路追追追/史上最強騙局:分時度假?(1)-話說從頭
2003/10/24 11:57
追追追小組/調查報導
「就在今晚、就在剛剛,我從一場「疑似」65萬元的騙局脫逃...」網路上流傳著一
篇據說是「分時渡假」騙局的文章。作者詳述了他參加整個說明會的過程,雖然最
後沒有任何損失,但他卻強烈懷疑這是一種騙術--究竟,「分時度假」怎麼回事?
是不是一種騙術?
所謂的「分時渡假」--感謝網友Cathryn提供的資料--據Introduction to the
hospitality industry這本書的作者Gerald W. Lattin指出,是一種大樓所有權的
變通方式,業者開發或租貸一個大樓,並將其中的房間單位售予消費者,買方可以
擁有這個單位一到兩個星期的使用權。一般說來,業者一年只會賣出五十個星期的
時間單位,留兩個星期做清潔維護工作,當然,買方也要交一筆清潔費。
據書上的資料,分時渡假是美國現代休閒旅館業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元素,許多休閒
旅館都已轉變為分時渡假形式。儘管部分旅館只是將分時渡假當成讓資產脫手的手
段,不少公司卻視分時渡假是帶動成長的好方法。
分時渡假的概念最早源自於歐洲,不過發揚分時渡假的卻是美國。分時渡假方式的
興盛是在1970年代中期,當時有許多大廈因負債而破產,正好提供分時渡假概念一
試身手的機會。同時,分時渡假的概念也被引進旅館業。不過,由於部分旅館業者
不正當的促銷方式,卻也讓外界對time share產生負面的印象。幸運的是,由於主
要大型企業的進入,這個行業才慢慢扭轉了形象。
分時渡假從1980年以後開始呈現巨大的成長。隨著這個方式愈來愈興盛,不少公司
也開始思考進入這個領域,如Marriott,他們在1980年代中期就進入這個領域,據
書上所說,也是這個領域裡最大的一家公司。
目前,至少有4145個time share休閒旅館分布在全球75個國家裡。
以上內容,可參見該書Chapter 4: the globalization of iothe lodging
industry (p.81-82)
在專家網站about.com上,也有針對time share做了一篇介紹。
參見:http://www.sos.state.md.us/sos/condos/html/tsindex.html
據版主Janet Wickell的說法,time share的形式其實非常多樣化,包括車子也可
以time share,不過,大部分還是以不動產為主。
美國各州對於time share的購買與規範,都提供了詳細的資訊,對消費者來說,在
購買前熟悉這些規定與資訊是非常重要的事。
參見:http://www.sos.state.md.us/sos/condos/html/tsindex.html
從以上的考古研究,我們可以得到三個重點:
1.分時渡假這個概念跟商業型態是真的有。
2.不正常銷售技倆,曾讓分時渡假成為負面名詞。
3.大型公司的加入,是分時渡假扭轉形象並成功的關鍵。
打個比方,就像買房子這件事。房子是商品,是很平常的銷售行為,也常常有人因
為買房子而上當,但,不會有人因為這樣就說「房子買賣」是一種騙術吧?
換句話說,分時渡假不能稱之為一種騙術,而是一種商品,但,從歷史與我們搜集
到的案例來看,至少,是消費者必需謹慎以對的商品。
美國新聞網的專欄就曾對time share投資的利弊做了一個有趣的分析,參見:
http://abcnews.go.com/sections/business/2020/diaz010727.html
台灣是何時引進time share的,我們現在還不清楚,網友JAY說,八年前就聽過,行
政院消保會的王消保官也只說「很久以前」。
不管是多久,因為time share的銷售所造成的消費糾紛其實一直沒斷過,究竟,是什
麼原因讓time share成為一般人印象中的「騙局」呢?請接著看下一篇>>為何問題
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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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today.com/2003/10/25/516-1532666.htm
網路追追追/史上最強騙局:分時度假?(2)-為何問題多?
2003/10/25 11:19
追追追小組/調查報導
關於「分時度假」的電子郵件一登錄在追追追的檔案總覽後,很快的就收到很多回
響,許多追追追的網友都熱心的提供了他們的經驗,我們發現有以下特點:
1.參加的過程都和信上說的差不多,雖然公司不同,但銷售手法大同小異。
2.除了少部分網友,大部人都因為臨時抽腿,而無法肯定分時度假是不是「騙」。
chris shie說:「我也不肯定這到底是不是騙人的..」
Cherry:「若要說是"騙"很難界定...」
neo:「沒有確實的證據去證明他們是騙局」
蛤仔:「我也不敢說是真是假啦」
從網友的來信中可以發現,在台灣推銷「分時度假」的公司還頗不少,很少有兩個
網友說的是同一家。網友之中,也有幾位是真的辦過卡的,但是對「分時度假」的
評價卻呈兩極。Hank以「慘痛的經驗」來形容,Kelly卻說「等孩子長大了,再去
找一家來辦辦。」
事實上,分時度假不管在國外,還是在台灣,都發生過糾紛,公平會也曾處理過幾
椿分時度假的契約糾紛案,分別是1999年3月17日,通過香港商大使事業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銷售渡假村會員證之處分案(Hank就是買到這一家);2002年5月3日,
決議「台灣太陽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於銷售上海太陽島國外渡假村會員卡案」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參見:台灣太陽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銷售國外渡假村會員卡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24條案 (http://www.ftc.gov.tw/showform.asp?FormName=二、消息報導(第
五卷第四期)&MODE=SHOWMODE&LAYER=3&PARENT123=第五卷第四期&DISPHTML=二、消
息報導)
此外,在消基會網頁上,也有列出七個案例。參見:
http://211.78.163.128/unit261.aspx?id=227
從網友的「不確定」及好、壞、不好不壞都有的反應來看,我們可以發現:
1.很多人其實不能確定「分時度假」是什麼,又缺乏可咨詢的資訊來源(如美國各
州所定的法律),很自然的形成「這種買賣有問題」的印象。
2.在國內仍沒有法律規範的情形下,消費者會碰到什麼廠商,幾乎是要靠「運氣」。
反應自然也會大不相同。
公平會就指出,分時渡假的糾紛,主要起因在於廠商銷售方式「國內之代銷公司以
街頭或旅遊展覽會填寫問卷方式,取得消費者個人資料,邀請參加旅遊說明會,而
該說明會往往訴諸精心設計之行銷策略,營造熱烈之銷售氣氛,並適時提出當日簽
約可享高額折扣之優惠條件,以引起消費者之購買意願。縱觀銷售全程,雖不致使
消費者有不能依其自由意志決定簽約與否之情事,惟消費者多不甚了解產品特性,
致思慮未周而簽訂合約,並當場刷卡支付定金,但也因此衍生事後解約退款之糾紛。」
(參見:重大案件辦理成效http://www.ftc.gov.tw/showform.asp?FormName=首頁
消保專欄消費者權益辦理成效&MODE=SHOWMODE&LAYER=3&PARENT123=消費糾紛_服務
中心&DISPHTML=本會處理涉及消費者權益重大案件辦理成效)
行政院消保會的王消保官表示,因分時度假所衍生的糾紛,在台灣可說是歷史悠久。
在民國86、87年間算是達到高峰,其後有平淡過一陣子,至去年開始,申訴案件又
多了起來,消保會也為此開了不少次會。
從分時度假引進台灣這幾年間,不少公司因為出問題而消失,不過也有公司在持續
經營。這次網路郵件中的作者就是碰到其中的一家:L.G.M公司,究竟,L.G.M存不
存在呢?他們對這封信上的說法又是怎麼回應呢?見下一篇>>L.G.M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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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today.com/2003/10/26/516-1532693.htm
網路追追追/史上最強騙局:分時度假?(3)-L.G.M怎麼說
2003/10/26 08:22
追追追小組/調查報導
引起此次網路轉寄話題的主角:L.G.M公司,在經濟部登記的名字是「英屬曼島商
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代表人是詹彼德,在台營運資金是250萬元。以上,
都確實登記在經濟部網站裡。對於網路上所轉寄的郵件,L.G.M推廣部經理陳志明
表示:我們保留法律追訴權。
L.G.M公司,如同網路上說的,位在台北巿中山區民生東路。從大門櫃台走進度,
宛如裝潢考究的旅行社。我們去的時候正好碰到3點半的說明會,內部大廳裡,一
二十張小圓桌上,坐著三三兩兩的人,正在進行商品說明。不過,不是在賣「分時
度假」。
「我們已經不賣分時度假了。」L.G.M台灣分公司總經理倪菲爾(Philip Neaves)
表示,他們在2001年時,就停止銷售分時度假。「因為容易有糾紛。」陳志明補充
說。
倪菲爾表示,他們現在賣的商品雖然看起來跟分時度假很像,但他們不叫分時度假,
也沒有分時度假的缺點。他舉例說明,參加分時度假的人,即使一年內沒有出過半
次國,也要繳交一筆管理維護費,而他們現在所推行的方案,在繳交會員費(陳志
明說:就像買高爾夫球證)後,有使用才要再付費。
針對網路上的傳言,L.G.M的回應主要為:
1.L.G.M已開業數年(經濟部登記是87年核准),若有問題早就倒了。
2.從未強迫消費者去買,也沒有在七天內不允許退費。
陳志明承認,L.G.M在賣分時度假時,也不是全無消費者糾紛。但他認為這是「認
定」的問題。他舉例說:「你去水果攤試吃一個蘋果,很甜,買一堆回家,吃起來,
沒有那麼甜,你會不會去告水果商?」
倪菲爾表示,L.G.M也很希望政府趕快立法規範,讓他們取得合法地位。不過,目
前卻不見動靜。
究竟,我國在這方面產品的銷售規範為何?當你自己碰到有人向你兜售分時度假產
品時,又該注意什麼?(見下一篇/購買分時度假 十大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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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today.com/2003/10/27/515-1532697.htm
網路追追追/史上最強騙局:分時度假?(4)-你該知道
2003/10/27 10:41
追追追小組/調查報導
在關於分時度假的討論中,有人信誓旦旦的認為是「騙局」,理由是是:「國內沒
有觀光局立案的....」--當然沒有。因為,「觀光局不是分時度假的主管機關。」
觀光局官員曾國基說,觀光局主管的國內的旅遊行為,但是對於國外度假村的會員
銷售,限於行政權力,卻是無能為力。
曾國基表示,外界或許以為觀光局主管所有的觀光旅遊事務,事實上並非如此。舉
例來說,休閒農場的主管就不是觀光局,而是退輔會,育樂中心、教師會館的地方,
也都另有主管。觀光局的業務並沒有包山包海,也沒有把分時度假納入管理範圍。
那麼,分時度假這類的商品,在國內是屬於無法可管的狀態囉?那消費者碰到問題
時該怎麼辦?行政院消保會的王消保官說:「可以找各地方或中央部會的消保會協
助處理。」
去年,由於糾紛頻傳,公平會也有擬定了關於分時度假的銷售原則及規範:
處理國外渡假村會員證銷售事業銷售行為導正原則
(http://www.ftc.gov.tw/showform.asp?FormName=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國
外渡假村會員證銷售事業銷售行為導正原則(89.3修正)&MODE=SHOWMODE&LAYER=2
&PARENT123=會本部行業導正OLD&DISPHTML=處理國外渡假村會員證銷售事業銷售
行為導正原則(89.3修正) )
公平交易法對於國外渡假村會員卡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
(http://www.ftc.gov.tw/showform.asp?FormName=公平交易法對於國外渡假村會
員卡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MODE=SHOWMODE&LAYER=3&PARENT123=欺罔或顯失公平行
為&DISPHTML=七、公平交易法對於國外渡假村會員卡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 )
不過,公平會雖然有發布銷售規範,卻不代表業者必須照做,原因就在於,這個規
範並不像一般法律條文般具有法律效力。公平會胡專委指出,「精確的說,這些規
範與原則,應該算是一種消費者警訊。」他表示,公平會處理銷售行為的重點,主
要在契約的透明度與資訊揭露程度。舉例來說,業者在銷售分時度假時,是否有給
予消費者充分的資訊,就是公平會在處理這類事件時,考量的重點。
雖然國外早已有分時度假的法律規範,(參見http://www.timeshare.org.uk/law.html)
,國內在對「分時度假」進行規範一事上,消保會也曾請交通部觀光局研擬定型化
契約,以資規範。觀光局也曾開過會,請學者、律師研擬,不過最後卻沒下文。曾
國基表示,主要原因在於「沒有法源」,就算擬了,也沒辦法去要求業者。更何況
「度假村都在國外,觀光局並沒有辦法管束。」
但以國內現況而言,除了公平會所擬的原則與規範外,消費者所能依憑的,就只有
消保會或消基會等政府民間單位,以及「冷靜」!
公平會有列出消費者在碰到此類銷售行為時應注意的十大事項參考:
一、中獎通知常是渡假村銷售花招,慎防自己成為推銷對象。
二、冷靜參加銷售說明會,勿在壓力或誘惑下簽訂契約或給付訂金。
三、索取契約書樣本及渡假村手冊,攜回仔細研讀。
四、仔細評估分時渡假是否適合自己及家人的工作空閒、旅遊習慣及經濟能力。
五、訂立購買「分時渡假權」契約後,不論是否使用,均須定期負擔一定額外費用。
六、應注意不同渡假村權利之交換必須按一定步驟提出申請,並且未必能交換成功。
七、切勿將購買分時渡假權視為一種投資;在分時渡假權轉售市場未成熟前,轉售
並不容易。
八、須對出售分時渡假權之公司之營運狀況、財務背景深入了解。
九、渡假村在外國者,對於渡假村所在國對外國人財產保護之法律,應加以了解。
十、代銷公司任何口頭承諾均須載明於契約。
在前面的銷售原則與規範文件中,公平會也訂定了銷售此類商品的公司應出示的文
件及證明,大家如果有碰到此類的銷售時,切記把契約書樣本及渡假村手冊帶回家
研究後再說。
如果真的發生退費糾紛,也可以找消基會或消保會出面協調,在消基會協調的七個
案例中,有五個已獲得解決,兩個還在處理。
以上報導,感謝以下網提供線索及意見:
chris shieh、maoso、Cherry、neo、Vincent、Hank、Kelly、Megan、tikyjam、
世忠、蛤仔、Aceway_Ben 、melody、Peggy、Joe、鴻傑hjwang (族繁不及備載,
如有漏列尚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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