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共筆] 公民教育導論
(10)法治概念20%
「法治」的字面涵義是依法統治,而因為「徒法不能以自行」,故所謂法治,即
「治者從法」、「依法統治」。其法為依自然法的精神,經人民代表同意通過的
保障人權的法,或分配並規範國家權力行使的國家根本大法。據《牛津法律大辭
典》,法治意指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要服從正義、道德等原則。而德國《布
洛克豪斯百科全書》認為其要素包括:頒佈限制國家權力的憲法、保障民眾權利
法院獨立等。所以,「法治」乃從人的尊嚴出發,是市民皆吉要求執政者「依法
從政」以保障個人權力的意思,取代過去神權、血統認同之邏輯,一方面在人之
尊重,一方面基於人性缺陷的理解。天主教衰微後,自由城市形成,市民階級興
起,人們缺少傳統倫理情誼,以法律契約相結合,轉型為市民社會,誕生了個人
與權利等概念。新秩序 ─ liberty ,要求彼此遵守遊戲規則,自立自律,尊重個
人權利。人們承認法使得俗世社會實現秩序與進步,而不是宗教與道德。市民階級
為了維護此文明系統,期望有強而有力的統一國家,抵禦外侮、執行公權力。惟民
族王國興起後,為對抗封建專制,發展出法的概念。與之前不同的是,此為要求統
治者「依法統治」,是對公權力的制約,有人之尊重、人性尊嚴的意義。民主為人
治,有任意性、不穩定性、階級性,不免造成對少數的壓迫。所以法制用來制約民
主,對民意加以束縛。法治影響下的近代法律,使人達到心境的平靜狀態!
(11)英國20%
已完成,但字數很多不想PO上來,請MSN敲我伸檔案...謝謝
(為什麼你們的字數可以寫那麼少?
(12)美國20%
(13)法國20%
法國雖然跟英國一樣行封建制,但貴族、教士、資產階級沒能聯合起來制衡國
王的力量,法的體系也有利於統治者。羅馬法在中世紀初趨於衰落,但在12世
紀開始復甦,結果是在歐洲恢復了法的意識及尊嚴,使社會得以進步,羅馬法的
研究者們希望他的研究成果能被各國採納,完成各國法律的統一,但在英國卻被
遠遠的拒之門外,在法國雖然也受到習慣法編纂的抵抗,基本上是被接受了,這
個傾向有利於執政者強化其統治權威。法國大革命時選擇了民主,但無法落實民
主的制度,只是一場沒有形成憲政秩序的民主革命,一場缺失了法治的民主革命,
在革命中,人們總是希望以法律來恢復秩序,但又不願接受法治的約束,因此”
法治”的原則被人們拋棄了。大革命之後的法國在民主思潮下,不斷的制憲,政
府經常變動,試圖擺脫規則的先定約束,而去自由的修改和制定憲法,他們追求
的基本上是freedom,而不是liberty。在公共行政方面,法國素有”行政法母國”
之稱,如行政法院及為一重大創舉,用於緩和公共政策與法律、靈活性與制度約
束、行政與司法之間的對峙,因此得以成功的對行政部門實施了真正的司法控制,
提高了行政水準,實踐了法治。
(14)德國20%
德國
德國受羅馬法影響,也擷取羅馬法律文化,將習慣法"法典化"。並以理性主義,創造
了近代六法體系。這種發展,實質為德國帶來災害,影響自然法與實證法之對比論爭。
實在法是法的體系,具實定性。而自然法是法的理念,即法律是法的概念的現實化。
德國實證主義者將自然法學從法學領域中驅逐。法律實證主義者反對以形而上學的思辯方
式及其尋求終極原理的做法;也反對法理學家試圖辨識和闡釋超越現行法律制度之經驗現
實外的法理的任何企圖。
德國實踐以法實證主義法學之實定法為工具。但由於德國將自然法驅逐,所以最後人
民意志成為最高性,民主取代了自然法。
其中德國威瑪憲法,被視為最民主、對人權保障最完善的憲法,但由於實證法及民主
的信仰,不能防阻希特勒以民主方式侵害法治、人權。所以戰後,西德基本法對此有所修
正,而有所謂?防衛性民主?條款,預防"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被"民主"所破壞。
今日歐美所謂民主,並不是原意"民主",而是自由主義式的民主,為"弱民主"。憲政
與民主之間的張力,是有其必要性。
(15)文官中立15%
「行政中立」是英國發展出來對政府制衡的一種制度。英國的內閣制政府同時掌握了行政
、立法,從決策到執行都是執政黨一手包辦,因此執政黨要負起一切責任,因此英國的政
治被稱為「責任政治」,甚至是「首相制」;而在野黨則會組成「影子內閣」,在國會中
監督批判執政黨,並等待民意轉向,再次獲得執政權。這是英國特殊的「政黨政治」型態
。在這種特殊型態下,文官的行政中立是必要的配套措施。所謂的「行政中立」指的是文
官應該以「公平的」、「去政治化的」態度和專業來行使其職權。所謂「公平」就是以相
同的態度服務不同政府,不管哪一黨當選,文官都應該以專業的及國家、人民長遠利益的
立場來對首長提出行政上的建議,政策決定後要屏除自己的立場,為政策辯護並努力實踐
,此外文官也應該站在首長的立場未他的利益做最大的考量。至於「去政治化」則是指文
官不可以從事政治活動,應該避免介入選舉活動,在選舉期間要與兩黨保持距離,此外文
官在選舉結果揭曉前應替兩黨各準備一份配合他們政治理念的政策計畫書備用,等執政黨
上任之後,再盡全力效忠他。
(16)civil disobedience15%
「市民不服從」是憲政民主的配套機制。托克維爾的研究結論:市民社會中許多有組
織的團體,可以對抗政府或凸顯社會問題,才能落實自由民主。有時一些公民無法接受有
問題的法律或措施,遂以象徵性的行動,公開且非暴力地來挑戰政治體系,以達到修正法
律、糾正不義的目的;如果必要他們也將在不得已之下突破法律的界線,而甘願接受懲罰
,以把問題推到公眾面前,迫使公眾正視問題,或讓政府知道民之所欲,是公民表達異議
的一種方式。此之謂「市民不服從」。
「市民不服從」的行為有時違法,但卻是基於對法律的忠誠。所以在代議政治中,「
市民不服從」有其正當性,對於維護和穩定憲政體制有著不可代替的作用。由於市民不服
從是民主憲政體制下,一種較暴動、政變更理性、更少副作用的反抗方式,學者普遍認為
「市民不服從」乃是基於人民訴諸良心的道德權力,主張必須區分市民不服從和一般刑事
犯罪,執政者不可帶有驅趕賤民的態度來對待參與者。
例:紅衫軍之倒扁反貪腐運動、從前黨外人士集會聚眾、示威遊行等行為,對於推動
台灣威權轉型、自由化、民主化有一定的貢獻。
(17)Clear and Present Danger15%
(18)New York Time co. v. Sullivan. (1964)以及Gertz v. Welch (1974) 40%
New York Time co. v. Sullivan 《紐約時報》控訴薩利文案。1960年,民權人士
在《紐約時報》刊登整版廣告,抨擊美國南方各級政府鎮壓民權,特別譴責阿拉巴馬州
蒙哥馬利市警方。後來這個廣告被發現部分細節不實,於是蒙哥馬利市市政專員薩利文
(L. B. Sullivan)投書《紐約時報》要求撤回廣告,在遭到拒絕後遂控訴四名在廣告署
名的黑人牧師和《紐約時報》毀謗,並要求名譽賠償金。其他一些被批評的官員也紛紛
效。結果由清一色白人組成的地方法院陪審團判決被告《紐約時報》敗訴,《紐約時報
》不服,遂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最後推翻判決。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對於公眾事務的
辯論,應當是毫無拘束、廣泛公開的,所以針對政府和公職官員的一些激烈言詞,即使
有些細節失實,有損當事官員名譽,也不能成為壓制新聞和言論自由的理由。
還有誰能解釋一下最後一題是什麼意思阿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
→
01/14 19:15, , 1F
01/14 19:15, 1F
※ 編輯: ctling 來自: 140.112.7.59 (01/14 19:18)
※ 編輯: ctling 來自: 140.112.7.59 (01/14 19:19)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最舊先):
共筆
3
3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8 之 10 篇):
共筆
14
20
共筆
2
3
共筆
0
1
共筆
0
1
共筆
1
1
共筆
0
1
共筆
0
1
共筆
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