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有修陰險賴的照過來
※ 引述《aikg (泓仔仔)》之銘言:
※ 引述《pirates1989 (藍色鋼琴手)》之銘言:
※ 引述《Ihavenoidea (Lisa)》之銘言:
※ 引述《fishboard (魚板)》之銘言:
※ 引述《kanbudao (我真的看不到嗎?)》之銘言:
※ 引述《jl963 (威威)》之銘言:
申論題
{文明社會}
自然狀態下,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且沒有外在的政治權威,很難形成任何秩序。久而久
之,經居民協議,決定以合同方式授權一部分人來維持秩序,因此產生國家。
在自然法哲學著作中,civil society不是指自然狀態下不受任何政治權威干涉的社會,而是政
治社會或國家的同義詞。civil society似可譯為〔文明社會〕與野蠻的自然狀態相對。
civil就是〔非野蠻〕或〔文明〕。
【市民社會】
黑格爾
Civil society 不再是與自然狀態相對的概念,而是與自然社會(家庭)和政治社會(國家)
相對的概念。
人類倫理生活邏輯展開之三階段:
(1) 自然社會 ─ 家庭為基本單位,親情是維繫家庭之紐帶。
(2) Civil society ─ 分為三部份:
a.需求系統(市場經濟)
在市場上,人們關心的是自己的得失,但其結果是滿足了相互的需要。
b.多元系統(自願組織)
自願組織可以糾正市場經濟造成的個人本位主義、防止國家過份專權、保護其
成員不受市場起伏影響、可向立法機構派出表達成員意志的代表。
c.法制系統(保障基本民權)
警察、法院、福利機關、管制機關等,保障個人與團體的利益。
(3)政治社會 ─ 國家至上。無私公正的科層人員,將以理性、效率把人類
的倫理生活安排的井然有序。
黑格爾的概念中,國家在比Civil society更高的位置,且兩者追求的終極目標不同:
Civil society ─ 個人與團體的利益。
國家 ─ 屬民全體的利益。
自由主義者認為國家主要功能在保護私有財產和個人自由。黑格爾認為,由君主、科層人
員等組成的代議機構操作的憲政國家曾能彌補市場造成的非正義,引導人們將一己私利的
追求融入建設一個公意的政治實體的努力,以達到世界大同。他認為在現實社會中,
Civil society和國家沒有必要分開。
馬克思
批判黑格爾。對其國家至上的理論提出質疑。因為組成國家的人總是代表著某種特殊利益
,不可能無私慾。
國家代表的意義取決於市民社會的結構。而市民社會歸結於經濟基礎。在市民社會裡,馬
克斯看到了資產階級對無產階級的剝削。
市民社會是一種歷史現象,要將其放到特定的歷史環境中觀察:
(1) 封建社會:市民社會與政治權力界線不明,私域和公域緊密相連。
(2) 資本主義:人們在公域中為公民;在私域中為市民,活動不受限制。
如果只考慮一己私慾,天下為公不可能實現。故馬克斯得此結論:人類解放不能止於政治
解放,還要消滅市民社會本身。而這個工作則由無產階級承擔,因為其代表的是人類的一
般利益。
馬克思學說中,國家代表市民社會中統治階層的利益,無產階級受壓制不是由於缺乏形式
上的民主與自由,而是因為市民社會存在剝削與被剝削的階級關係。
托克維爾
對他來說,國家政治權力的膨脹是對人類的一大威脅(國家由守夜人變成監察者)。故他提
出兩個忠告:
(1) 國家內部的制衡機制 ─ 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
(2) 限制國家干涉範圍 ─ 規畫一個領域禁止國家染指,此即市民社會。
市民社會由自願組織構成,它是防止專制主義國家出現的利器。他人使人們超越自我,逐
步認識到合作互助的必要性。
總之,建立在多元、自發、獨立原則上的市民社會是現代民主不可或缺的要件。
葛蘭西
他認為市民社會是北統治階級與統治階級的角力戰。葛蘭西相信市民社會是上層建築的一
部分。
「經濟基礎─市民社會─國家」三分法:
(1) 經濟基礎
政治行動式做為歷史主體的人依其對經濟基礎的解釋而決定。經濟基礎為從屬性
的。
(2) 市民社會(積極因素)
包括所有意識形態 ─ 文化關係,是精神和知識生活的全部。是歷史發展的動力
之源。
(3) 國家(消極因素)
在市民社會中實施意識形態和文化的馭權。
資本主義下的世民社會是一個多元的空間,為反對力量提供了與統治階級爭奪馭權的可能
。
三、公民社會
市民社會指的是私域,亦即不受國家直接干預的領域,人們在其中以私人或市民的身
分活動。相對於此,東歐學者克里贊因把civil society定義為「公民自由交往的領域」
,包含七大組成部分:
(1) 一切人自由平等的原則
(2) 法治原則,亦即規定個人自由範圍的法律適用於一切人
(3) 言論自由
(4) 結社自由
(5) 調節個人之間和社會集團之間的利益衝突
(6) 使社會避免國家干涉的機制
(7) 獲取、處置財產的自由
這樣定義的civil society不許國家公共權威涉足,卻有權過問國家事務,每一個人
作為公民都享受國家無權侵犯的基本人權和影響國家政策過程的參與權。
名詞解釋
(1)西方公民的兩大傳統
西方的公民主要分成大傳統,一是古希臘羅馬的polites/civis,二是近代西方的citizen
。古希臘在埃及、西亞文明影響下,建立了高度文明的社會,接著又兩度被北方蠻族部落
入侵,形成一種部落形式與高度文明相結合的城邦體制。他們重視部落生活及兄弟情誼,
是一種幾乎面對面的社群,公共事務決定不在高層而是在眾人之間,「公共領域」的出現
易使之成為政治形式。小國寡民的城邦使眾人可以全時的參與政治。而古羅馬原本也繼承
古希臘的公民觀念,但是在發展成為帝國之後,他們的公民德性也從血緣上的「同胞情誼
」轉為法律上的「夥伴關係」。羅馬人藉由法律賦予的公民身分彼此認同,整合了多元族
群形成帝國。即使如此,古希臘的polites及古羅馬的civis都是以參與公眾事物為生活中
心,故譯為「公民」實為恰當。然而現代西方因商業復甦、城市興起,而產生的市民階級
,透過商業累積財富、建立信心,追求一種自利、自律、自治的生活型態,他們遵守遊戲
規則、重視個人權利。這些在荷蘭、比利時、英國等地陸續出現的citizen,是一種「經
濟人」而非古希臘羅馬的「政治人」,因此應該將citizen譯為「市民」較為恰當。
(2)市民權、參政權、社會權、文化權
市民權:十八世紀。個人生命及發展生命所需的私有財產與自由的保障,包括言論自由、
思想自由、與接受公平司法審判的權利。
參政權:十九世紀。公民本身具有選舉或被選舉的權利。受盧梭民主思潮影響,「憲章運
動」主要追求目標。
社會權:二十世紀。經濟安全權利、到共享文明社會的文化遺產與生活水準權利。受社會
主義影響。如公民教育、醫療照顧、失業保險和老年年金。
文化權:1940、50年代提出,對公民權利的擴充。分普遍的文化權利,為每個人應該擁有
的權在面對主流文化時免
遭排除利,公平享受人類共同文化遺產的權利;以及差異的文化權利,針對弱勢族群,使
其在面對主流文化時免遭排除、邊緣化而能獲得充分的公民權利,過著有尊嚴、有意義的
生活。
(3)文化公民的意義
文化公民的概念約出現在1980年代晚期的文化研究討論中,學者認為文化對於個人認同
的形成有著重要的作用,而此則直接影響到個人對於公共事務與社會生活的實踐,而文
化公民的內涵則是指實現一個社會境況,使得每個人都能過著有意義的生活,在面對"社
會的宰制與邊緣化"時,能提出批判及適當的反應,與過去文化公民權"量"的擴增相比
,此則為"質"的強化,因此能尊重差異,分享多元文化。
(4)公民教育的意義
一般理解為,一種現代國家必須落實的、具有普遍意義而放諸四海皆準的社會實踐操作,
旨在培育個人在某一政經社會體系中,公共生活中角色扮演的認識,行為模式的陶鑄及
作為一個公民應有的知識技能等。
這樣會太少嗎? 太少我再加,不過我想說是名詞解釋 所以有講到點就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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