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碩士班學生延長休學年限的問題?
教務處的師長們好:
學生為碩士班學生,因為邊工作邊唸書,
斷斷續續已經休學兩學期(一學年)了。
預計今年九月將再申請休學一年,
若等到休學滿二年後,如果仍想繼續延長休學,
關於學則第四十三條「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
應經就讀學系系主任及教務處之核可後,
酌予延長休學年限,但至多以二學年為限」之規定,
容有以下三點困惑:
一、延長休學年限可否一次申請二學年(最長期限)?
還是要一學期一學期的辦理延長?
二、特殊事故的定義和認定標準的寬嚴為何?
如果因為家庭經濟因素而半工半讀,可否作為延長休學的事由?
三、是否一定要在休學二年期滿才能辦理延長休學,
學生可否在今年九月辦理休學時,即一次辦理三年的休學?
不好意思許多提問,
還請撥冗惠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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