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抵免學分
我的情況是 原為本校生 然後今年轉學考考回原就讀之科系
學分抵免申請時我申請了88學分(皆為台大所開之課程且修習及格) 依照教務處網頁公佈
之抵免學分辦法規定:
""曾為本校生:可抵必修、通識、選修(不含軍訓)等課程及學分,抵免學分
數總計達50學分以上者,經系主任同意可編入適當年級,惟至少須修業一學年""
但是今天系辦助教打給我說:
系上規定"轉學生"跟"重考生"(未詳細規定是否原為本校生)只能抵免一年級之必修;
所有通識課程以及二年級之必修學分12學分 三年級以上之必修不能抵免
學校的規定較鬆要以系上較嚴之規定辦理 而且如果要改辦法也只能等明年度之入學學生
才適用 你的情形比較特殊 系主任沒辦法做決定 必須要老師們開會來決定.
所以我的疑問是
1.既然學校已經開給我學分證明了 我又是本校本系 如果就因為我是所謂系上辦法中的
"廣義轉學生"而不予抵免修習及格之學分 那是否自相矛盾?
既然本校都不承認了且又是國內一流之學校 那如何要其他學校來承認呢?
2.如果是轉系生是否只要及格之學分即予已承認?若是
而我的情形只因為我是考"轉學考"而無法抵免 這樣是否合理?
3.系上抵免辦法並沒有提及若是原本校生之規定 那在解釋上是否應該採用對學生較有利之
方面 而不是給予否定 既然否定 那當初為何要授予學分證明?
4.既然系上有更嚴格之抵免規定 那在招生簡章上是否就應註明清楚 或是放在網頁上
而不是用"經申請並由就讀學系審核通過後,酌情抵免"這樣模糊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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