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我想釐清我的投票資格

看板NTU_trans作者 (uu)時間14年前 (2010/06/08 07:30), 編輯推噓9(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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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律四蔡uu,依本會章程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為本會會員;依四十三條規定為 顧問。但基於個人對「顧問於章程中之權限範圍是否合適」採保留看法,因而不敢認同。 故在此我個人謹以會員身分發言,針對本爭議提出不同意見,亦即我認為基於6/4做成、6/6 公告之罷免案決議內容(文章代碼(AID):#1C2f_5EE),關於投票資格定義為「台大轉學生聯 會會員,以B97級為限」,應包括98學年度轉學考試入學的提編生。理由如下: 首先請容我暫且擱置「可否由決議排除章程所賦予會員的權利」這個困難的問題,先就「 本決議內容關於投票資格的規範是成立且有效」的前提下,來看待這個爭議,事情就會變 簡單許多。雖然個人於上週會員大會不克前往,但在閱讀會議記錄(學弟辛苦了!!)、以及 板上相關文章之後,我想大家應該是願意尊重、遵守會員大會做成的決議,願意在此遊戲 規則下討論,這一點應該是大家,或至少是與會成員的共識。而我個人也十分認同,理由 在於我認為學生社團由學生組成,每個人在學校的時間有限,但我們的人生很廣很長,在 不同生命階段會做不同的事,大部分的人幾乎不可能在學生社團一待十年之類的。簡言之 :人事必然會更迭,因而要讓團體變的更好,建立程序機制、制度化、法治化,不但能讓 參與者有空間發揮思考,長遠來看更有助於團體的穩定。 在規範存在的前提下,接下來是如何「解釋」的問題。也就是如何解釋「投票資格:台大 轉學生聯會會員,以B97級為限。」這樣的「規範」。一個規範(指廣義而言包括法律、命 令、辦法、社團章程、決議內容......等)倘若未經過解釋,根本無法適用具體案例上,此 時這樣的規範如同沒有生命,是死的規範。而規範應該怎麼解釋,在法學方法論上、解釋 學有諸多看法(文義、體系、主觀、客觀、合憲性...等),但無論這些觀點有幾,我們可以 確定的一點就是:解釋絕對不是拘泥於文字。相反的,應該探求規範目的才能做出相對妥當 的判斷。誠如黃茂榮大法官所言:「法律解釋的任務在探求法律意旨,而這個意旨即在追 求正義在人類共同生活上的體現。故法律解釋必需把握這個意旨,並幫助它的實現。」所 以我們不妨一起來思考本規範的規範目的是什麼?白話講就是為什麼要這麼規定?理由是什 麼?為什麼要以會員資格+B97為限? 個人認為無論從板上觀察(諸如「本意是希望讓b97這一屆來處理這次的事情」(文章代碼 (AID)#1C2tEzQp)、「希望由b97的學弟妹們來選擇現任會長適不適合帶領他們」(文章代碼 (AID)#1C2quF5k)、還是從舒淵學長的建議文(文章代碼(AID)#1C2uP5sL)、會議記錄、及個 人詢問當日與會的b97會員意見等綜合推敲判斷之,幾乎可得出該規範目的為「因為社團輪 到b97當政,故b97希望由誰擔任/解任該屆的會長,自然由b97自决,其他屆數無權(或至少 不適合)干涉,更不容置喙。」此時「b97的認定」應參酌過往慣例,由當年度轉進之轉學生 為當政屆,因此決議裡的b97應僅為「形式上」的認定標準,透過學號區分的「手段」,來 達到希望由去年度(98年)轉進來的會員決定的「目的」。是以在這樣的規範目的下,提編生 只是形式上不符,但實質上完全在本規範意旨範圍內,自應包括之。 畢竟實質上符合,只是因形式上不符合,就被排除在外,會使決議當初所要追求的目的某 程度上被削弱,白話講就是大家會覺得「嗯...這樣好像怪怪的」,甚至感到抱歉,我想 這多少反應了排除提編生、造成提編生權益受侵害之結果,是大家始料未及的。你可能會 有這樣的感覺「哎呀,畢竟當初形成規範是為了讓人們在團體裡過得更好,而今怎麼反而 有人被規範吞噬...」你看一看學生證「....呼!還好是b97,好險!」你慶幸自己不是那個 倒楣的提編生,可是不知道怎麼搞的,覺得他有點可憐,好像他會沒有投票權自己多少要 負點責....,如果會這樣覺得,就更加印證你內心的公平感,以及這樣的結果跟當時規 範目的是有違背的。因此規範一定要經過解釋,而不是直接放棄解釋的可能,畢竟你再怎 麼感到抱歉都無助於爭議的解決,即便我們說了一萬次對不起,提編者的權利的確就是被 犧牲了,這是不公平的。說抱歉充其量只能表達出我們的誠意,和給當事者一些安慰吧(但 也僅是可能而已) 承上所述,如果只是拘泥於字句反而是一種僵化,畢竟文字是死的,但人類世界是活生 生的,千變萬化的真實世界怎麼可被冰冷的文字限制住?是我們在使用規範,絕對不是反 過來被規範支配。有點像那些老梗的科幻電影講的人類發明電腦,怎麼可以反過來被電腦 統治這世界...之類的~所以於此處ulitachi和dn96在本板3395篇(文章代碼(AID):#1C2m5gCl )的推文我個人認為十分值得贊同,對照去年榜單應該是比較正確的方法,不但真正符合規 則的真意,還可避免提編者權利受損,更進而有擴大參與的可能。 以上淺見,關於暫且擱置的議題(決議與章程衝突之問題)尚未回應,但畢竟已經天亮了@@ 而且該問題太難,一來我不會Q.Q,二來是真要討論下去可能會沒完沒了,對眼前的問題 幫助不大,因此僅就關於該決議之解釋,提供自己的看法給大家參考、討論。畢竟時間緊 迫(6/11),可能要趕快討論出投票資格為當。 至於Iamafake這個免洗ID所講的,我想全文已經欠缺論點到完全不值得去回應,我也不曉 得面對這樣一個標籤化社員、將自己正當性建立在是多數、以那樣姿態說話的文章,應該 怎麼討論。我不明白Iamafake到底是哪來的知恥心,可以在一連串很誠懇很用心的回文下 (無論是小鄧還是馬哥還是舒淵學長,也無論他們看法與我是否相同,至少我都感覺到大家 對轉連的關心和對守護決議的努力),發那樣的一篇文。不過既然他的帳號都說他是假的了 ,也既然這是一個免洗ID(雖然我還是知道你是誰,即便你使用浮動IP,但好巧不巧,我隨 便查一下就讓我查到了~囧a不過我想還是顧及一下你的隱私吧~畢竟發那樣的文章,你可能 也怕自己寫得太好而想要低調一點),既然你連正大光明的勇氣都沒有,嗯...不知道這跟 「知恥近乎勇」這句話有沒有關聯?那就這樣吧。 -- 「我從事物的荒謬性中引導出三種結果──我的反叛、我的自由和我的熱情。」 ── 卡謬(Albert Camus) 1913~196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4.176 ※ 編輯: uvu 來自: 140.112.224.176 (06/08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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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uu學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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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u我很認同「實質上」這個看法 所以我才覺得需要為沒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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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到提編生抱歉 但我想已經書之於文字的決議 如果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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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應該要跑一次相同的程序(對吧?有錯請勿鞭打)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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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我的文章才會說要再開大會來討論。如果沒開成 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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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取教訓放眼未來的修訂 雖然考慮情理 提編生是要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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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權的 但現在除了大會外 誰也沒有那麼大的權力更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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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的大會決議 硬要修改的話 日後在轉聯裡還有什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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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代表性的呢 這些也需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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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6段講得很有道理!但是就如同舒淵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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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出來的明文!沒有經過再一次相同的大會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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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會議訂定出來的規則還有什麼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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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這情況在"我"認知上並不是一個模糊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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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已經清楚的規則寫下了..如果真要修改!就請再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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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社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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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修改應該要跑程序(開大會等等)這當然沒錯 但我想學長和小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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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都陷入了包括提編生是"修改決議"這個前提 但如本文所述 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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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決議的立法目的解釋 提編生本來就包括在b97裡(實質上)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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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沒有修改決議 只是更加充實決議 讓決議更符合更接近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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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 所以沒有修法 當然也不需要召開大會(跑程序) 這次會議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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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的規則當然還是代表性 畢竟我的看法也是基於這些規則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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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大會上並沒有任何關於為什麼限制只有B97可以投票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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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決議純粹只是未經討論的表決結果 所以根本無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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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禮拜五B96可以投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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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8:28, , 25F
推通情達理專業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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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U真意為→會員大會結論本來就包括了提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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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一句話完全點出我整篇文章的意思XDD至於理由請參閱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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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yu0319生日達人冠羽的問題 依本文看法b98年度進來的轉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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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有投票資格 包括學號b97及提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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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了 的確決議的目的是如uu所說 而我是卡在明文B97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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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上 嗯..也許再請選務委員與監票委員定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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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終於聽懂了 可能是我表達的不好(畢竟我朋友嫌我文章PO太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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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好好檢討如何言簡意賅 總之大家趕快討論 把這件事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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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59, , 34F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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