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心得]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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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要主張太子根本沒有期待利益的損害的話,. 基本上也就不應該存在契約中止類型的問題。. 換言之,無論同學是太子在公告上所稱的「正常」或「不正常」退宿,. 根本都無礙於嗣後空房的招租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太子可以舉證他們在面對某些契約中止類型時,. 確實會有實質上的損害,否則根本不應該存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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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就有同學完整的提過討論這個問題了. 煩請生治會的同學是否能注意這個條約. 違約金. 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休學,退學,轉學...)提前終止契約,應支付該. 住宿月份實際住宿日數之租金,並支付甲方一個月租金之金額作為違約金. 這個在外租屋是因為有可能在臨時不租之後 房子會有空窗期. 因此才有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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