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室友帶(讓)人進來住
話說我剛剛查了一下太子自己的網站,
http://ppt.cc/Lae8
裡面的Q&A26有說到,
『因任何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因個人因素喪失臺大學籍者(包含退學、休學、轉學
或其它任何因素導致喪失學籍者),或因有違反相關住宿規定而提前終止契約,
或有違反下述任一條款者,除合約立即終止外,住宿者應支付該住宿月份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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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另支付一個月租金之金額作為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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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依規定繳納租金,經催告期間屆滿三日仍未支付積欠房租者。
2. 嚴禁私自將租用之宿舍轉租、出借、頂讓、販賣或更換床位,違者將以退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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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販售、施打或非法持有毒品及其他任何違法之藥品。
4. 擁有任何危險武器、易爆物品或危險化學物質。
5. 誤用、偷竊、破壞宿舍或其他住宿生的個人財物。
6. 對於宿舍造成任何緊急危難或是任何安全之疑慮。
7. 每學年未依臺灣大學住宿法規規定參加一場消防講習者。』
所以就算原po的室友沒有另外收取房租(當二房東),但是還是違規,
因為出借也算是違反住宿規定,理應退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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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很好奇的是...........
太子這麼多年下來有『真正』因為這種原因把人退宿的嗎?
感覺依照太子的風格會對這些人寬容以待@@
有人有這方面的八卦嗎?或是這件事的後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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