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嗶嗶嗶嗶嗶嗶~
看板NTU_BOTDorm2作者he (鄉民害我不淺......Orz)時間14年前 (2009/11/01 23:36)推噓19(19推 0噓 36→)留言55則, 10人參與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madrichard (夢幻部落)》之銘言:
: : 推 madrichard:覺得大家可以一群人互相交換一下逼逼 造成「管理」困擾 10/30 17:23
: : → madrichard:我們有授權他們記錄我們的行動嗎! 10/30 17:24
: 用煽動性的句子是我不對,但我要回應批評我的人。
: 我想討論的是,太子、學校可以管我們到什麼程度?
: 為了「安全理由」我們能讓渡多少個人自由?
: : → he:樓上怎麼不去跟學校吵 你也沒授權學校記錄你的系館門禁吧... 10/30 18:34
: : → he:或者 你也沒授權圖書館記錄你的進出吧...... 10/30 18:35
: : → he:最後 私下交換門禁卡最後會困擾的只會是你自己 10/30 18:38
: : → he:難道你覺得規定裡面不會有不得擅自借出門禁這一條嗎 10/30 18:40
: : 推 osbsd1:某樓真無聊 不紀錄管理有閒雜人等入侵你負責啊 還授權咧zzz 10/31 03:22
: 先看看憲法
: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
: 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在這裡讓我們先肯定,在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他人自由等的情況下,自由是人民
: 的基本權利。
: 好,那接下來討論兩個問題:一、我被批評的,「授權」的問題。
: 二、逼逼記錄個人出入、甚至鎖逼逼有沒有侵犯到基本權利
: → he:樓上怎麼不去跟學校吵 你也沒授權學校記錄你的系館門禁吧... 10/30 18:34
: → he:或者 你也沒授權圖書館記錄你的進出吧...... 10/30 18:35
: 推 osbsd1:某樓真無聊 不紀錄管理有閒雜人等入侵你負責啊 還授權咧zzz 10/31 03:22
: 學校記錄我們進出系館圖書館是合理的,它有確認進出人員是否為合法使用者的必要,系
: 館只開放給該系核可之學生,圖書館開放給它核可之本校生(校外另有記錄),BOT使用
: 逼逼的理由同上,它開放給住戶,這些我都不反對。
: 我想討論的是,BOT有沒有需要記錄是哪個學生?(如果它有的話)
: (圖書館系館一樣可以受此質疑,本文暫不討論)
都你在講 明明就是同樣的記錄行為
你想討論的就可以討論 你不想討論的本文就暫不討論
你要不要考慮去當校長還是重訂校規好啦?
: 以住戶來說,入口大門的逼逼就可以篩出住戶,以C棟來說,兩側門就可以篩出男女了。
: 那,難道各戶的門口還有逼逼嗎?沒有嘛!用的是鑰匙,這不就夠了嗎?BOT在入口或兩
: 側門記錄個人資料,是想知道我們哪時候回來宅嗎?關它屁事!
: 從管理看,BOT不需要記錄個人進出狀況;從基本權利看,BOT無權知道我們哪時進出;
: 從安全看,有管理員還有一大堆監視器,還怕抓不出來誰在陽台偷內褲嗎?
: (監視器又是另一個問題了,老大哥向你問好?)
從管理看 因為你何時要待在房間裡宅關BOT屁事
所以你進你房間的時候用的是鑰匙沒錯吧
敢情是一樓大門是你私人承租的?
我想應該不是 對於所有住宿的教職員生來講那裡也算是個公共空間吧
我時在搞不懂到底是怎麼個侵犯「隱私」法
那如果你出門的時候管理員看你帥看你美眼光多停留了兩秒鐘
你要不要上來控訴一下管理員侵犯你的隱私?
從安全看 你一個正常人都說得出交換門禁這種話了
難道一個想要潛入BOT犯罪的人不會想辦法搞個門禁
內神通外鬼複製門禁還是鑰匙這種事情也不是什麼難事
或是說我的更簡單一點 想要帶訪客回來的人不會去複製門禁給他的朋友?
記錄有人要說話 我敢說如果哪天不幸出事了死人了 結果太子說
「為了維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門禁資料我們是一律不登錄的」
到時候一定更多人跑出來該該叫說花大錢住的沒保障!
: 有人說推 ohhihiyo:一定有記錄 不然太子怎麼知道誰從地下室上來
: 所以我要問,BOT你到底記錄了什麼?
: 第二個問題,先看事例:
: → bouerouge:有歐~長興以前遲交房租會鎖逼逼~XD 10/30 00:57
: 遲交房租鎖逼逼合法嗎?這是私刑吧!我查了「國立臺灣大學民間參與興建營運(BOT)學生
: 宿舍管理辦法」還有「住宿契約書」,只在前者找到:
: 第十二條 經民間經營業者通知核准住宿之學生,應於租賃契約內規定之期限內繳交住宿費
: ,逾期或未依規定繳交者視為自願放棄。
: 沒有規定鎖逼逼啊?這是哪個自由心證的不成文法嗎?而且,我相信民法對於遲繳租金一
: 定有相關規定,不依法律進行就是私刑。(如果真有合法規定,那就是我誤會了。)
: 記得幾個月前,有一個在外租屋的大學生因為遲繳房租,結果被管委會鎖逼逼,逼得他想
: 爬窗回房間結果摔死了。這個案例在當時引起了管委會的內規能否凌駕法律的質疑,我想
: 大家那麼聰明,一定知道內規不能凌駕法律的。
: 就寫到這邊,推文用詞不當我道歉,但我想以上是需要釐清的問題。
你的前文有在討論這東西嗎? 哈囉???
: ______
: 12:05補充
: 補充民法刑法各一條(我不是法律系的,誤用還請見諒)
: 民法195條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我也不是法律系的 算我才疏學淺好了
不過我時在看不出來這種行為哪裡侵犯你的隱私了
記錄大門和內門門禁侵犯隱私 錄影就夠了 所以錄影不會侵犯你隱私?
可是我想在電梯裡面玩四腳獸啊 BOT怎麼可以錄下來
實在是太過份了 我要在這裡提出嚴正的抗議!!!
: 刑法315-1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 部位者。
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那我想你要先改成以後都偷偷摸摸的不要光明正大的進大門喔
或是說要跟我一樣主張不想被拍到引以為傲的30cm或許合理性會提高萬分之一
東爭西爭說穿了不就是想要過著不受拘束但受保護的生活
我想可能真的是我老了社會化了迂腐了吧
每次看到這些都會讓我想起兩個人說過的話
第一個是陳金城說的「年輕人就是年輕人~」
第二個是沈胖胖說的「小朋友有空多算兩題數學不是很好嗎 不要整天在那邊滾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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