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訪客時間公投辦法

看板NTU_BOTDorm2作者 (CWL)時間15年前 (2009/06/18 04:29), 編輯推噓8(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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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下文大綱 一、對公投進程的質疑 二、對續約始具投票資格的不解 三、對未滿20歲者條款的疑惑 四、請公告選舉人名冊 一、對公投進程的質疑 6/05 大約 1am 舍胞大會達成舉辦公投的決議 6/07 999篇 第三行提到:「詳細的投票時間及投票方法生治會尚在研擬 日後會公告」 6/13 1074篇 開宗明義說到: 「投票時間 : 因為需要時間準備印製選票還有票匭 原則上是提案結束後兩個工作天可以投票 所以是從6/17~6/24」 「選票領取 : 目前傾向在各棟櫃檯換取選票 須出示學生證」 但是...... 到了6/17 18:40:32 卻變成 公投時間:98/6/18(四)早上9時~6/29(一)晚上12 時截止 並公告其他相關規定 ex:投票資格、領票方式、領票地點 究竟為什麼 6/5就決定要辦的公投 6/7也「尚在研擬」了 卻到了 6/17傍晚才公告相關辦法?? 且6/13說的 過了四天就變卦?? 中間的決策過程是否應該說明一下?? 二、對續約始具投票資格的不解 4/13 生治會長選舉 是否須續約才有投票資格 6/04 舍胞大會 是否須續約才有出席資格 6/14 公投案提案截止 是否須續約才有提案資格 是否須續約才有連署資格 為什麼到了 6/17 隔天開始的投票 須續約才具有投票資格?? 此次公投並不涉及契約內容 即使有契約方面的考量 續約者續的也是舊版契約 跟未續約者當初簽得一模一樣 究竟為何 續約與否 影響投票資格?? 假如某人確切知道 他兩個月後會搬離某縣市 他目前當然仍具 該縣市首長、議員的投票權 須已入住這點倒是沒問題 尚未入籍該選區的 當然沒有投票權 等到入籍後 自然便擁有該地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 三、對未滿20歲者條款的疑惑 1.同意書所同意之對象 請問所謂 「未滿20歲者須憑家長簽名之同意書領取選票」 是指 家長同意子女 投 贊成或反對某提案 還是 家長同意子女 領取選票參與公投 若為前者 恐有違無記名、秘密投票原則之虞 若為後者 如同前段所述 投票選舉生治會長、出席舍胞大會、公投提案、公投連署 皆毋須家長過問 參與校內 系學會、院學生會、學生會、學代會等選舉、出席各大小會議 亦毋須家長同意 為何唯獨 宿舍公投 須家長授權?? 2.具投票資格者總數之計算方式 若未滿二十歲且無法出具家長同意書 是否仍算在擁有投票資格者內?? 根據1135篇公告 投票資格:具以下資格者,方可領取選票: 1.公投提案截止前(98年6月14日24:00)完成入住的舍胞 2.已於98/6/15(一)前完成下學年住宿續約者 3.年滿20歲;未滿20歲者須憑家長簽名之同意書領取選票。 是否意謂 原則上年滿20才具有投票資格 未滿20歲有家長同意書者 算是一種外加進來的例外?? 3.20歲的認定方式 請問是以6/14? 6/18? 還是6/29呢? 4.公投結果的代表性 倘若要求未滿20歲者 須家長同意書 即等同宣告 年滿20歲者 擁有完全獨立的決策能力 既然公投是由一群 擁有完全獨立的決策能力人士 已獲得其父母首肯的子女 所投出 對到時的公投結果 請各方給予高度尊重!!! 四、請公告選舉人名冊 參考我國現行選舉罷免相關法令 皆要求公告選舉人名冊 以昭公信並供外界查核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D0020010&LCC=3&LCNO=20 第 22 條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 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 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D0020053&LCC=3&LCNO=16 第 18 條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 (鎮、市、區) 公所函報直轄市、 縣 (市) 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 (鎮、市、區) 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 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 公民投票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D0020050&LCC=3&LCNO=9 第 25 條 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投票、開票及有效票、 無效票之認定,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 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條、 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公告選舉人名冊 容或有侵犯隱私之慮 然顯然我國立法者相信 維持選舉公正的重要性 大於對隱私的保護 關於上述數點 小弟殷切期盼相關人員的回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8.57

06/18 04:42, , 1F
麻煩生治會長幫忙反映一下 希望投票方式可以更改
06/18 04:42, 1F
※ 編輯: cwlcwl 來自: 140.112.218.57 (06/18 05:12)

06/18 05:53, , 2F
完成續約者才有投票資格完全不合理 根本是奧步 假民主
06/18 05:53, 2F

06/18 05:56, , 3F
根本是企圖以破壞選舉原則的手段來阻礙選舉成功的奸巧行為
06/18 05:56, 3F

06/18 05:57, , 4F
強烈要求若選舉之公正性無法保持的話 則延後選舉
06/18 05:57, 4F

06/18 05:58, , 5F
以上更正為公投
06/18 05:58, 5F

06/18 05:59, , 6F
另外若公投無法在公正下進行的話 其公投結果亦無正當性
06/18 05:59, 6F

06/18 06:01, , 7F
太子亦不能以不公正之公投結果來當作學生民意之背書
06/18 06:01, 7F

06/18 06:07, , 8F
太子:我有說要讓你們公投,但我是裁判,我沒說會讓你們
06/18 06:07, 8F

06/18 06:07, , 9F
通過提案啊~~
06/18 06:07, 9F

06/18 08:18, , 10F
原po你罷免法是要?
06/18 08:18, 10F

06/18 08:35, , 11F
晚點會統一做說明 小弟先去考試
06/18 08:35, 11F

06/18 08:47, , 12F
還有外籍生問題!!!!是否有英文公告,或是外籍生是否考量
06/18 08:47, 12F

06/18 09:17, , 13F
推 我現在正在思考醞釀另一波連署 關於罷免 咎責及公投
06/18 09:17, 13F

06/18 09:27, , 14F
真是太用心了..還有參考資料,不過可不可以不要用深藍色(或
06/18 09:27, 14F

06/18 09:28, , 15F
是加個亮底),那幾行字要認很久才看得出來
06/18 09:28, 15F

06/19 17:49, , 16F
回leonardo0204: 我po條文是要說
06/19 17:49, 16F

06/19 17:49, , 17F
公告選舉人名冊有法條可參
06/19 17:49, 17F

06/19 17:50, , 18F
06/19 17:50, 18F

06/19 17:51, , 19F
回Shisah: 感謝你的欣賞和建議 我下次會盡量不用深藍色
06/19 17:51,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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