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心情] 談談我所見到的長興BOT住宿輔導員

看板NTU_BOTDorm作者 (王子)時間13年前 (2011/01/17 18:2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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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 看板 #1DCq3LLp ] 作者: sssuuueee (當天空不再藍....) 看板: NTU 標題: Re: [心情] 談談我所見到的長興BOT住宿輔導員 時間: Mon Jan 17 03:02:33 2011

01/17 02:21,
不然同學 你覺得他該怎麼做?
01/17 02:21
你這句話很奇怪,輔導員是她的工作還我的工作 她今天領這份薪水掛著名號就要在兩方出事前協調 若真的協調不成,看要像我這邊有強制隔離還是過多違規者退宿 這些都是她該知道要怎麼處理的事 若今天輔導員無法完成這事還跑來問批評者該怎麼處理 她身為輔導員都不知道要怎麼做了,你期待她能做什麼??? 還是說會發生這事根本也不意外,因為她根本不知道怎麼做??? ※ 編輯: insachi 來自: 92.3.225.59 (01/17 02:26)

01/17 02:22,
趕走吵到"你"的人
01/17 02:22

01/17 02:22,
你是"對的"你的對面是"錯的" 以你為中心 
01/17 02:22
怎麼做?怎麼做?怎麼做?怎麼做?怎麼做?怎麼做? 太子學舍-臺大長興舍區住宿契約書 一、契約內容: 1.「國立臺灣大學民間參與興建營運(BOT)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訪客及門禁管制規 定與宿舍生活公約等規定與本住宿契約書,共同構成本住宿契約之內容。本契約無約定者 ,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喔,原來有契約啊,來看看? 《國立臺灣大學民間參與興建營運(BOT)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本校第251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本校第252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二條 本校BOT學生宿舍主要供本校在學學生住宿之用。本辦法所稱之宿舍輔導員為本 校之行政人員,宿舍管理人員為民間經營業者所派之管理者。 由於不知道她的確切身分,但行政人員四個字看來,應屬依法任用或派聘     且按照釋字308號,應認為該行政人員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第三條 本校BOT學生宿舍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四條 學生住宿服務組策劃督導BOT學生宿舍之管理,並指定輔導人員執行下列事項: 一、了解住宿生床位安排、進住、調遷、退宿相關情形。 二、依宿舍相關法令對住宿學生為住宿生活之輔導。 三、法規之傳達及有關表冊之彙整、分析及呈報。 四、宿舍生活自治會任務推行之督導及協助。 五、住宿學生有關宿舍生活獎懲事項之提報。 六、督導學生宿舍安全措施之策劃、執行。 第十五條 住宿學生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頂讓床位、霸佔床位或排斥他人進住。 二、偷竊、賭博、酗酒鬧事、鬥毆或打麻將。 三、儲存危險物或違禁物。 四、利用宿舍網路從事不法之行為或違反學術網路之使用規範。 五、擅自留宿外客。 六、引介商人進出宿舍買賣物品。 七、接裝未經民間經營業者同意之電器。 八、在寢室內炊膳。 九、擅自在宿舍內飼養動物。 十、在宿舍建物內抽菸。 十一、擅自將寢室內之公物移至寢室外或毀棄。 十二、其他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公共安全之行為。 十三、違反宿舍生活自治會訂定之有關住宿規定。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或違反第四款或第十二款規定而情節重大者,經宿舍 導員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並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二款規定,由宿舍輔導員警告無效,經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 並自退宿登記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本校住宿申請。 第十九條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宿: 一、住宿契約期滿。 二、休學、退學、轉學。 三、自願退宿。 四、勒令退宿。 五、未於每學年度內參加一次校內消防防災演習。 該執行而未執行,按照公務員服務法: 第 1 條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7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第 23 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乃是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與勤務義務之違背,夠清楚了嗎,小朋友? -- 「喜歡孤獨嗎?」她手托著臉頰說。 「喜歡一個人旅行,一個人吃飯,上課的時候一個人離得遠遠的孤伶伶地坐?」 「沒有什麼人喜歡孤獨的。只是不勉強交朋友而已。因為就算那樣做也只有失望而已。」 我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7.12

01/17 03:03,
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好腫
01/17 03:03

01/17 03:04,
推 白紙黑字
01/17 03:04

01/17 03:05,
打的臉超種,根本就是想當好人卻當不成
01/17 03:05

01/17 03:06,
外籍生有沒有英文版公約.應該有吧.還是說還要準備法語
01/17 03:06

01/17 03:06,
德語....
01/17 03:06

01/17 03:07,
基本上就照規定處理就好,如果兩方都覺得被對方的噪音
01/17 03:07

01/17 03:08,
不推,就居住安寧而言並不好定奪啊
01/17 03:08

01/17 03:08,
騷擾,直接把兩人遷出宿舍就好了
01/17 03:08

01/17 03:08,
重點是,應該給予警告,屢勸未聽,應予勒令退宿。至於對
01/17 03:08

01/17 03:08,
NTU_BOTDorm板7119篇推文 就有寫說輔導員認為不屬實啊
01/17 03:08

01/17 03:09,
話內容,如果連基本的英語都讀不懂...還交換個洨?
01/17 03:09

01/17 03:09,
居住安寧的部份是可以把規則弄清楚一點
01/17 03:09

01/17 03:10,
認為不屬實 就放著不管? 難怪會出事...
01/17 03:10

01/17 03:11,
系列文的原PO不是就想告訴大家,輔導員沒有放著不管嗎
01/17 03:11
〈一〉書面呢?舉證呢?既然已經屬於事後的討論,白紙黑字? 〈二〉服務法的規定已經很清楚,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勤勉義務,有無盡到?    所稱之認為不屬實,然後呢?判準為何?若真不屬實,究竟是許多人太敏感    還是行政人員過於木耳?有無盡到抽象輕過失的善良管理?我們看不到啊?

01/17 03:13,
沒有放著不管本地生嗎?
01/17 03:13

01/17 03:14,
積極的處理跟消極的管理是兩回事
01/17 03:14
※ 編輯: sssuuueee 來自: 140.112.217.12 (01/17 03:18)

01/17 03:28,
所以貼出條文仍沒有回答一開始的怎麼做問題不是嗎?
01/17 03:28

01/17 03:29,
要我教你怎做嗎?
01/17 03:29

01/17 03:29,
唉...你可以仔細看一下我的文嗎...
01/17 03:29

01/17 03:29,
首先 怎求證這點 Emma跟苦主是沒其他鄰居?
01/17 03:29

01/17 03:30,
我認為系列文原po在回推文中把輔導員的困難講得很清楚
01/17 03:30

01/17 03:30,
闖入是最後的事了 然後輔導員認為E同學"未違反安寧"
01/17 03:30

01/17 03:32,
輔導員的困難在哪? 找其他人求證很困難? 河蟹比較簡單
01/17 03:32

01/17 03:33,
安寧的安是什麼意思? 安全? 帶人回宿舍不只一次(櫃檯知道喔
01/17 03:33

01/17 03:34,
輔導員親自勘查現場後 覺得未違反安寧
01/17 03:34

01/17 03:35,
帶人的事就別亂扯了 本來就可以換証進去 闖入是最後的事
01/17 03:35

01/17 03:36,
櫃台知道很正常 雅梅至少叫得出2/3以上的同學
01/17 03:36

01/17 03:36,
勘查現場沒有問問附近住戶? 你會在警察來你家時把音樂開大?
01/17 03:36

01/17 03:37,
放音樂只要有一個人覺得吵, 哪怕被吵到的那位有多不討喜
01/17 03:37

01/17 03:38,
最基本的就是通報後去查看 後來由於事情一直沒有解決
01/17 03:38

01/17 03:38,
要是反應很多次總該有一些調查作為吧
01/17 03:38

01/17 03:38,
音樂都應該關掉或自己改用耳機吧?
01/17 03:38
還有 24 則推文
01/17 03:47,
是是是......
01/17 03:47

01/17 03:47,
樓上說的好,這確實是這個社會處理問題的妙方
01/17 03:47

01/17 03:48,
我超努力念書的 考試考不好 沒過 當我是應該吧?
01/17 03:48

01/17 03:48,
既然輔導員認為未構成違反安寧 那有跟那位台籍女生溝通嗎
01/17 03:48

01/17 03:49,
不然還是剛好每次有人巡視時 Emma 都完全沒有放音樂?
01/17 03:49

01/17 03:49,
是馬上想到譬喻回你啦 不過算了 就別互相用不三不四的
01/17 03:49

01/17 03:50,
譬喻失焦了
01/17 03:50

01/17 03:50,
只要有放且 Emma 寢室外聽得到, 就算我不覺得吵, 事實上
01/17 03:50

01/17 03:50,
不然放任他一直對鄰居"施加精神壓力" 出事要負責也沒啥好說
01/17 03:50

01/17 03:50,
回divi 有溝通 但雙方立場都很堅定...
01/17 03:50

01/17 03:51,
無論 zhwang77 或管理人員都無法排除吵到人的可能,
01/17 03:51

01/17 03:51,
更何況有人抗議 (誰跟你失焦)?
01/17 03:51

01/17 03:51,
回ch 老實說我回答不了你耶 我又不住那 那麼detail...
01/17 03:51

01/17 03:52,
我的立場很簡單 : 能力不足的人員該檢討甚至撤換
01/17 03:52

01/17 03:52,
其他鄰居跟外籍生房間以前的住宿者說詞呢?
01/17 03:52

01/17 03:52,
說得好!!
01/17 03:52

01/17 03:53,
我說ae 說得太好了
01/17 03:53

01/17 03:53,
房外走廊要完全沒聲音很難吧?以前住宿,這根本是不可
01/17 03:53

01/17 03:53,
這不僅是細節喔, 你要幫輔導員甚至 Emma 辯護, 至少要
01/17 03:53

01/17 03:54,
能,還是台灣建築頓時間改善很多了?!
01/17 03:54

01/17 03:54,
清楚 "Emma是否完全排除撥放音樂室外聽得到的可能",
01/17 03:54

01/17 03:54,
而不僅只是"輔導員認定", 與苦主是否"太敏感"!
01/17 03:54

01/17 03:55,
房間門有縫隙吧?跟傳到隔壁牆的聲音還是有落差的
01/17 03:55

01/17 03:55,
我不感謝一下稱讚好像沒有禮貌 <(_ _)>
01/17 03:55

01/17 03:56,
所以最後其實也同意 .不能用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帶過吧
01/17 03:56

01/17 03:56,
若連同棟的 rorp 都聽得到 Emma 放的音樂, 你 zhwang77
01/17 03:56

01/17 03:57,
就算闖入是後來的事 也是很不妥吧?
01/17 03:57

01/17 03:58,
所述"輔導員認定"與苦主"太敏感", 就算強調一千次,
01/17 03:58

01/17 03:59,
也很難抵銷管理失職與吵到人的事實
01/17 03:59

01/17 04:00,
幫補充.rorp是說出電梯就聽的到Emma的音樂聲喔
01/17 04:00

01/17 04:01,
不是自己房間內聽到外籍生撥放的音樂聲吧
01/17 04:01

01/17 04:04,
事後的闖入就算不討論, 事前吵到人這件事, 難道我的耳朵
01/17 04:04

01/17 04:04,
感受要靠輔導員判定, 我聽到覺得吵就是我"太敏感"?
01/17 04:04

01/17 04:06,
所以一般噪音規範裡是有用音貝跟時間點來考量的。
01/17 04:06

01/17 04:09,
請問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的標準而駕駛,有無違法
01/17 04:09
sssuuueee:轉錄至看板 NTU_BOTDorm 01/17 04:12

01/17 08:04,
推簽名檔......(被拖走)
01/17 08:04

01/17 09:18,
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
01/17 09:18

01/17 13:21,
挪威森林耶! (被拖走)
01/17 13:2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85.120
文章代碼(AID): #1DD1dssL (NTU_BOTD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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