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2008.10.02 生治會 會議紀錄公告

看板NTU_BOTDorm作者 (去你的。)時間15年前 (2008/10/03 00:56), 編輯推噓16(1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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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mor564 (天山小康)》之銘言: : ※ 引述《jjy (去你的。)》之銘言: : : 小弟在此懇請生治會辛苦的幹部們 向太子要求停止愚蠢的門禁政策 : : 切莫因為住宿組與太子隨口敷衍就"正當化""合法化"太子侵害舍胞權利 : : 如此無異為太子公司之打手幫兇 : ^^^^^^^^^^^^^^^^^^^^^^^^^^^^..有張爸的口氣.. : 人家正正當當做生意,不要當人家是國家機器或是慈善事業。 : 好吧,講到法律,那大家來聊聊法律吧! : 債權只有相對性,你講得很好,你債法應該學得不錯。 : 不過,你要說太子公司有什麼權利限制非住戶出入,那你應該再看看物權法。 : 物權具有對世效,我的機車,我有所有權,誰都不可以來侵犯。 : 誰占有我的車,我都可以依照民法767跟他索回,除非是我同意他使用。 : 例如我借他,租給他。 : 同理,依照BOT契約,宿舍建築物是的所有權人是太子建設 : 你說,太子建設有沒有權利限制你我使用這棟建築物的權利? : 當然有!只不過因為我們的占有使用是有租賃契約的合法權源 : 那對於沒有合法使用權源的人呢?那當然是回歸原則。所有權人有絕對的權利。 : 太子是絕對有這個權利限制無使用權源之人進入建築物, : 除非當初契約還言明出租人容許承租人的親友使用。 : 出租人要不要管,那是他的權利, : 不能說人家選擇要管,管得愚蠢,就說人家是在侵害你的權利。 : 你的權利就只有你有使用你承租的房間以及這棟建築物的公共設施的權利。 : 要幫沒付租金的人爭取權利或要再多一點權利,請humble一點。 : 門禁跟留宿這件事可以談,但是我不認為應該把我們自己的位置拉這麼高。 首先感謝閣下不吝賜教 小弟如沐春風 也對自己思慮未考量其他可能想法感到慚愧 小弟誤權法的確學的不好 這點也向閣下道個歉 只是有些問題不知道能不能請教 首先閣下債法學的如此之好 也知道債之相對性 想必閣下一定精讀租賃一章 然在租賃一章之中 哪一條有規定承租人不得讓他人使用收益租賃物? 小弟萬尋不著 又小弟債法學得不多 但其中似乎有432、433、443等規定 這432只規定了承租人就承租物要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似未規定不得使他人使用? 這433卻有規定承租人允許第三人得就承租物使用收益,難道是立法錯誤? 這443居然敢規定承租人可以轉租給第三人 真是太過分了 一定是立法錯誤!遑論舉重明輕 這麼說來 承租人到底可不可以將房屋使用收益的權限讓第三人使用呢?似乎仍有疑義哦? 因此不知閣下是否能指點一下小弟呢? 再來是小弟學的比較不好的誤權 閣下對所有權部分見解實在精闢 國內外首見獨創 實有見地 然閣下一定知道占有連鎖是什麼意思 小弟不太清楚 但求指教 如果我有戰有合法權源 當然有把這個占有權源再轉讓出去的權利 而且這個權利還可以對抗所有人 所有人不得對其主張無權占有 而不能說該第三人無合法權源 是不是這樣呢? 還是我念的有錯誤 望不吝指教 想必閣下一定是物權的愛好者 因此如此深究 但是所有權能否影響契約效力? 這點我搞不太清楚 能麻煩閣下指點一番否? 又關於原則例外部分 拙見以為應該是有特別契約中規定方可限制 而非須特別允許方可授權他人使用? 還是我搞錯了呢? : : 另外更希望生治會不辭辛勞 全面重新制定生活公約 : : 當初太子建設讓我們簽的生活公約 一點正當性都沒有 : : 這種自治性規約本來就應該由自治團體決定 : : 更不用說裡面的規約一點屁用都沒有 真的該定的沒定 定了沒效力 不該定的亂定 : : 以上廢言 如有傷眼繆誤 煩請海涵並不吝指教 : : 更期望生治會與全體社胞能創造出一個自由、隱私、安全、快樂的宿舍空間 : 我不曉得如果大家在入住前都可以合理期待或預測太子宿舍有相對較嚴謹的管理制度 ^^^^^^^^^^^^^^^^^^^^^^^^^^^^^^^^^^^^^^^^^^^^ : 入住後可能因為關心這件事的人相對上多數同意而訂立另一個公約, : 用來成全某些人的便利,犧牲某些人原本對生活品質或安全性的期待, : 這樣的公約的"正當性"又在哪裡? 小弟以為正當性就是相對上多數人同意... 原本公約內容根本就不是住戶定的 哪叫公約... 又哪裡有正當性 裡面規定12點不可以洗衣服 這根本就是亂定 裡面規定不可以抽菸 又哪有執行了 (不是說這條有錯 是執行面) 公約經過生治會調查舍胞意見後定出來 講的話才夠大聲 而不是個案性的反應 如果公約中明定禁止抽菸 是由我們舍胞定的公約 那我們就可以大聲的說是我們舍胞希望禁止抽菸 包括太子員工 而不是太子自己定的公約 他們卻又完全不遵守 這樣子應該比較有正當性吧 : 你要太子建設接受這樣規約的正當性又在哪裡? : 再次強調,我也希望可以留宿朋友(事實上我也留宿過) : 但是,這個權利應該是理性地向太子建設商討爭取 : (或是大家惦惦地做,講白了反而讓太子難做人...) : 又太子建設既然與學校有約定必須如何管理宿舍, : 那叫太子建設用他種方式管理,是否可能造成違約,或增加其他成本, : 這也不能完全不考量,畢竟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後那些成本還是轉嫁到你我身上而已。 : 一點不同意見,供各位酌參。 不好意思 小弟實在不想讓版面出現無聊的法律文章 然而小弟在原文中一直強調太子現行做法不僅是法律上沒有依據 更是"實際上不合理" 就算小弟法律的部分通篇全錯 小弟仍認為當規範本身沒有形式正當性也沒有實質正當性的時候 這個規範本身就該被推翻掉 至於語氣態度的部分 小弟原文中已經盡量避免情緒性字眼 因為這篇文章是希望生治會反應的 而不是小弟個人的幹譙文 如果態度不夠humble 還請海涵 然而閣下法律部分見解精闢獨到 想必已熟讀多年 經閣下指正後 小弟覺得若只是隨便敷衍推文 沒有認真一下回篇法律文 實在是不夠humble 小弟必須承認小弟的本業不是民法相關 但是應該念的是現行我國民法才對 看的是我國的法學書籍才對 閣下所講 實在是難以理解 然而 王澤鑑老師在民法總則一書序中引述耶林氏 權利的鬥爭 其意旨就在告訴我們 權利、法律都是爭取鬥爭而來的 今天小弟這幾篇文章 小弟認為我争的合理 戰得住腳 與法有據 與理有憑 至於態度上 實在是不知道要多humble BOT宿舍有許多比小弟更懂法律的高手 希望看到小弟繆論後 不要笑得太大聲 但是小弟認為對的 小弟覺得就不需要humble 至於閣下的指教 小弟希望盡量以humble的態度 能理解閣下的想法 最終目的仍是希望這個問題能激起全體社胞意見的交流 小弟並非要求全面不需要門禁 而是希望全體社胞可以自己決定要被管的多嚴 在自由跟安全之間 讓大多數社胞形成的公意決定 而不是太子恣意的主張 小弟原文中推文有人主張應該全面門禁而不限制留宿 小弟認為亦為在安全與自由之間權衡的方案之一 雖與小弟意見不同 但也是一個方案 小弟認為也是可行 回了這麼多 希望不要偏離主題 不要變成法律大戰 以上 感謝各位 仍望不吝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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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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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鬥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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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jy 來自: 140.112.217.27 (10/03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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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份生活公約真的很有趣 就先寫好叫你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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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說 這是我們「約定」好的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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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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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那份公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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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你先引用了一堆法條,然後又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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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自己的道德判斷,你是要用那一種規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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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自己的論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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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大大不妨說清楚點 這樣有點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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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道德判斷指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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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道德判斷吧...因為我沒道德可言 不hum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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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好意我知道,可是,別講法律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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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到為止..很願意跟你用信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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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願意賜教便請來 小弟一向沒有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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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寢室都會同ip嗎?還是同樓層?還是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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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附近 XD 要來查我ip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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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的重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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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不夠humble 2.我法律沒念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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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大加油~不用理那些亂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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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應該可以直接回那個人的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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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你PO的這兩篇都覺得很賣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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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的確是有夠酸 我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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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絕對沒有賣弄之意 因為這些法律觀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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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如果要跟太子或學校談判的籌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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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回那位閣下的信箱...人家都專門po文指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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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小弟並非只有從法律觀點 還有其他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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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戰而戰的酸文 除了引起對立沒實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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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我每天帶異性友人回來 即便你說的有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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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處 我也沒辦法認同你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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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管對錯只管態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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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戰而戰? 原po可是把太子的立論敲光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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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告訴大家正確的法律觀點、確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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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的權利 到底錯在哪?面對自己應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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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到底為什麼不可以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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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不佳?!我倒覺得中肯中不失風趣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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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不是所有人都理解A兄跟我"談法律"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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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個法律人的感覺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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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家要跟我專談法律 而忽略我其他寫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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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關於實質合理性而無關法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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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01:56, , 41F
再者 小弟也不是為了反對門禁管制而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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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反對現行這個只管女生的門禁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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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A兄只挑小弟法律念不好的部分回 實在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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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大家認為我在賣弄 真的抱歉...也許閉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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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業有專攻,我只對我懂的部分說,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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