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第二波sign-up
※ 引述《chwen (自己的路)》之銘言:
: 標題: Re: [情報]第二波sign-up
: 時間: Sun Apr 18 08:23:07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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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pcpreloaded (腰斬)》之銘言:
: : gary&eugenia , members of the evp team, also the agenda setter
: : would be subjected to serious depression in mind due to sense of fru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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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不是法律上所保護的 "權利"範圍
: 是不能據以請求損害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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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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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覺得一個人到底可以發生多少衰事呢?
: 每次我覺得自己糟到不行的時候
: 就會有壞事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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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7.76.18.88
: → pcpreloaded:用民法195可以嗎?...:D 推 140.112.5.75 04/18
損害賠償依發生原因分成三種:
(1)債務不履行
(2)侵權
(3)信賴利益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法定債之關係
184條是請求權基礎
陳自強老師把法定債之關係:如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歸為一類
而約定債之關係:契約(契約成立、契約內容、契約違反)放在另一類
事實上這是德國通說
德國法學界已經開始採納以契約法之債務不履行,取代損害賠償法中侵權
而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將契約責任擴張)
因前者比較能保護加害人的法益
*大陸法系的債務不履行,在英美法的用語是契約違反(breach of contract)
比方說,今天甲和乙訂立契約,甲願意以一百萬元的價金出售設備廠房給乙
乙已為對待給付,然而設備廠房在意外災害中付之一炬(extraordinary losses...XD)
這是典型民法345條買賣契約,買方就標的物已經達成共識,且相對人已為對待給付
(英美法傳統約因理論:認為承諾人對待給付後,契約方生效)
甲負擔交付標的物與移轉所有權之義務,卻因標的物損毀而給付不能
此時乙的請求權基礎在於契約,而非民法184條(因所有權移轉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甲仍為標的物所有權人),可主張甲因債務不履行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甲和乙兩人之間有特別結合法律關係(契約債之關係)
而Kara和其他的 members並無訂立契約而產生此關係
他們之間存在的是一般行為義務(即社會最低限度的倫理道德標準,民法72^^)
就像今天我們走在街道上,不可以侵犯到四周的人一樣
Gary所說的195意義在此
如果今天一個殺人狂莫名其妙跑進校園開槍,
他是加害人,跟被害人之間並無契約結合法律關係
但只要侵犯到他們的身體健康自由....etc.
當然符合侵權行為的要件,被必須負擔損害賠償的法律效果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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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這樣幾講會不會太複雜@@
我的民法一直是陳自強老師的理論
王澤鑑老師星期三1、2節有開損害賠償的課
其實損害賠償是另一門研究領域
對於法律我是才疏學淺,請有在看板的高人多多指教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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