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頭] 醫學院學代 李昕陽對修正案的不同意見已刪文
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於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常會通過一項決議
,決議以「台大學代會性別委員會」之名義參加2011年同志大遊行。原提案人洪崇
晏學代提案,以台大學代會之名義參加同志大遊行,會議中遭到部分學代反對,;
反對委員最後由蔡翔宇學代修正提案,以「台大學代會性別委員會」而非「台大學
代會」之名義參加同志大遊行,並以9:8通過該修正提案。
本席縱觀當日學代會討論全局,學代會事實上對於「肯定現在社會中,多元性
傾向應受到尊重」有高度共識。唯原提案之反對方認為:1.學代會作為立法機關,
應保持超然中立,不應向任何一方傾斜。2.學生會擬將參加同志大遊行,學代會參
加同志大遊行係越俎代庖,且毫無實益。3.學代會為了反映民意,應該忠實的呈現
學生的各種聲音,而非只有呈現支持同志大遊行的聲音。4.至少在學代會中,反對
參加同志大遊行將會被貼上反同、恐同的標籤,因此這些反對的學代是弱勢的一方
,應該要加以保護。
本席完全無法贊同這樣的說法,並在該修正提議案上投下反對票。然而基於對
性別運動的認同,本席也會參加上述性別委員會,參與同志大遊行。
本席認為:尊重多元性別已經被認為是人類應共同追求的價值觀,而這點全體
學代亦有共識。差別只在於,本學代會要用多堅定的立場去表達對這樣價值觀的認
同。立法部門作為一個獨立的政治機關,針對特定的議題,透過決議表達大會對於
這項議題的立場,是再自然不過的。同為三權分立總統制的美國,其國會亦經常通
過決議表達其立場,例如譴責盧安達之種族屠殺等。
另外,以學生代表大會之名義參與同志大遊行,對於促進多元性別是有絕對的
實益的。以團體的名義,特別是台大學生會這個學生自治圈中具有指標性的團體,
對於現今在主流社會中受到壓抑的少數性別來說有重要的意義。台大學生會和學生
代表大會之間的政治關係,自台大學生自治伊始多有爭論,部分學代據學生代表大
會和學生會間的關係,認為學生會前往參加同志大遊行對於台大學生表達對於性別
運動的支持足矣。然而本席認為,性別運動是台灣社會中亟需支援的議題之一,若
台大學生會及學代會皆能表示聲援,對於性別運動者乃至於是這些社會中平常被壓
抑的性少數來說是非常有力的支持。事實上,許多委員在會議上面有所疑慮的學代
會作為一個立法機關是否適宜和學生會並列在外拋頭露面的參與社會運動,這點是
完全多慮的。對於台大校園以外的台灣社會來說,根本不會有人在乎台大學生會和
台大學生代表大會的政治關係。如果能以台大學生會和學代會並列參加,對於外界
社會的觀感將會發揮台大學生自治組織廣泛的參與並支持這樣別運動之印象,從而
有1+1>2的效果。反觀學代們若囿於學生會與學代會的政治關係而僅做成決議要求學
生會參與同志大遊行,對外界而言,學生會是以會長的意志參與同志大遊行或是執
行學代會做成之決議參與同志大遊行,對外界的觀感根本沒有差別。執行學代會決
議參與同志大遊行的學生會,非但不能有1+1=2的效果,反而會有1+1<2的結果。相
信這絕非當初提案修正的學代所希望的。
最後,提案委員認為用性別委員會的名義可以保護不願意表態的學代與反對參
與遊行的學代,這樣的想法也是錯誤的。不管選擇參與或不參與性別委員會,都有
機會會被貼上標籤,不論是支持同志的標籤或是恐懼同志的標籤。委員們若想要表
明自己真實的意見而不願意被標籤化,最有效的方式是透過公開發表自己的論述。
相反的,若是委員們不願意表態,那麼就是放棄了自己的論述權,將論述的權力交
由大會於決議或是那些發表言論的委員。也有學代認為,學代不應該承受這樣公開
自己立場的壓力(請注意,我是說公開自己對特定議題的立場,並非公開自己私密
的性傾向),但我必須指出,身為一個政治人物,享有權力,就必須承當相應的政
治責任,這正是學代之所以為學代而異於選民之處。
最後,希望學代們能針對這樣的社會議題,以超然於台大之外的高度來省思,
勇敢的表達自己的價值與立場,並勇於負擔接下來的政治責任。
醫學院學代 李昕陽 2011.10.18
--
自作新詞韻最嬌,小紅低唱我吹簫。
曲終過盡松陵路,回首煙波十四橋。
--
※ 發信站: 批踢踢兔(ptt2.cc)
◆ From: 140.112.121.239
※ 編輯: s920202 來自: 140.112.121.239 (10/18 12:19)
推
10/18 12:30, , 1F
10/18 12:30, 1F
推
10/18 12:31, , 2F
10/18 12:31, 2F
推
10/18 12:39, , 3F
10/18 12:39, 3F
→
10/18 12:40, , 4F
10/18 12:40, 4F
→
10/18 12:41, , 5F
10/18 12:41, 5F
推
10/18 13:19, , 6F
10/18 13:19, 6F
推
10/18 13:25, , 7F
10/18 13:25, 7F
→
10/18 13:38, , 8F
10/18 13:38, 8F
→
10/18 13:41, , 9F
10/18 13:41, 9F
推
10/18 19:47, , 10F
10/18 19:47, 10F
推
10/18 22:29, , 11F
10/18 22:29, 11F
推
10/18 22:44, , 12F
10/18 22:44, 12F
推
10/19 12:31, , 13F
10/19 12:31, 13F
推
10/24 15:23, , 14F
10/24 15:23, 14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