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 關於學校的宿舍規定。已刪文
大家好:D
我是生農院學代黃怡安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上個星期板上有些關於學生事務規章研修的討論,
我跟幾位關心這件事的學代列席這個會議,想向大家報告一下這個會議的結果,
其實這個會議討論一點都不生硬難懂,而且它討論的事情就和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
以下僅就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規章修訂討論向大家報告
如果正在看這些文字的妳/你也覺得我們的宿舍法規可以更好、更友善、更適切
有些條文是已經不適用而需要修改的
那麼請一起看下去吧:D
先提供一點背景知識:
這個會議是做什麼用的?
討論法規草案,給予修訂建議,然後送到更高層的會議通過、實施
以宿舍管理辦法為例:
由五席生治會長(共20席,其中是學生身分的共7席)
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
擬出修正草案
↓
學生事務規章研修小組(僅討論、建議性質)
↓
學生輔導委員會
↓
行政會議通過後執行
生治會長參加的會議被行政單位主導,使學生難以發聲
從這次會議資料中提供的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草案顯示,
這個草案幾乎沒有學生的意見納入,
上面提到的宿舍管理委員會程序上遭到輔導員、行政單位主導,
會議上也沒有先給資料、沒有給一個正式的討論程序,
根據去年與會人員指出,大家並沒有完整看過這個草案,更別提提出草案了,
(這部分也許可以由去年的生治會幹部補充說明得更清楚。)
也就是說,作為一個舍胞,代表我參與會議的生治會幹事在這個重要的辦法修訂中,
是沒有聲音的,換句話說就是,宿舍管理辦法規範到的是舍胞,
但舍胞的聲音卻消失了,相反的,有強大決定權的,
是住宿服務組及根本沒有去過宿舍的教授委員。
在討論「禁止於宿舍公共區域堆放雜物」這一項時,我們提到女四放在門口的拖鞋
早上都必須去垃圾桶找,也提到宿舍門口放拖鞋本來就是很平常的,因為鞋櫃就在門旁
這時地質系的賈儀平教授才說:「原來鞋櫃在門旁邊喔?」但是還是很堅持這條必須保
留,理由是拖鞋放在門口可能會絆倒同學,同學摔斷腿學校要負責任耶!
為了公共安全考量,這條要留下來。
他表示:『我們在研究室門口也不會擺鞋子嘛,這也是公德心的問題,有礙觀瞻嘛』
針對這個討論,法律系的陳自強老師甚至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類比,
說公共區本來就歸住宿組管,馮燕學務長也說,公共區域本來就是住宿組掃的,
怎麼可以由學生自治公約、各宿舍走廊寬度來因地制宜來決定公共區域範圍呢?
為何我們自決宿舍生活公約的範圍是有限制的?限制的理由是什麼?
這次討論宿舍管理辦法的第十九條就討論了一個小時多
我想學生們的意見都表達得很清楚
(感謝學生會代表法律五許仁碩學長的發言,我只是代為整理、紀錄、傳達)
1.第十九條的細則已經侵蝕學生自決生活公約的空間,
架空生治會的自治權,忽視各宿舍本身的差異性,
住宿生在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疑慮下,
有權自決生活公約,也就是說,我跟所有舍胞一起決定鞋子可以放在門口,
還過分嗎?
學校以公共安全為理由反對,怕我摔斷腿,是不是有點擔心太過頭了?
2.第十九條在往例中常成為輔導員濫權的依據,
以公共安全之名,行限制言論自由之實
(以男五舍舍胞發送潤滑液事件為例,遇爭議時,這條很好用)
因此希望能修法積極限制輔導員的權限。
對於以上例子,住宿組與學務長也承認是輔導員濫權的問題,
不過馮學務長表示那些都是特例,
大多數輔導員人都很nice的(其實也是啦~)
但這些"特例"是否在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法規的不足呢?
住宿組竇主任及馮學務長承諾將加強訓練輔導員、
另擬條文遇學生與輔導員認定爭議時送宿舍管理委員會。
但是沒有明文規定,協商後結果常常就是讓主導權在執行者、
握有行政資源的一方手上(誰認定為爭議?誰可以擱置不理?)
平時都很好,一遇到有爭議的事件時,問題、傷害才會產生,
要求學生寄望輔導員的善意,或要求學生向委員會申訴,情況也許不會比較好,
以我的經驗猜想,如果今天我跟輔導員對於鞋子可不可以放在門口的想法有差異,
就算不常遇到輔導員,見面也不怕尷尬,我會想要花時間去申訴嗎?
而且那個委員會還不一定會站在你這邊喔,畢竟20席中學生只有7席。
教授委員對於學生的態度和我的一點感想
男五生治會長社會四陳柏屼遲到入場,卻被主席粗魯的阻止發言,
在法學院學代許凱傑和學生會代表許仁碩不斷「說情」之下,
主席仍然堅持他遲到所以不能發言,
那一秒鐘我望著主席,突然覺得很痛苦還有悲哀,
這居然是我們台灣最自由、最進步的台灣大學的學生自治。
對這些教授來說,學生自治像是施捨給我們的小恩小惠,
根據這些教授委員們的談話看來,邏輯像是(感謝許仁碩學長的意見):
學生自治=個別學生自己決定(無視舍胞大會)=缺乏考量公共利益、道德、公共安全
學校考量教育、關心、安全=學校什麼都可以管=學校會捍衛「同學的公共利益」
學生、行政單位、教授三方共治的校園圖像的想像對他們來說,
根本不存在他們的腦袋裡。
所以我們只能一直說,一直說,
一直去做、持續關心、開啟對話的可能。
這個會議的結果是
1.第十二款從「禁止」改為「未經同意於宿舍公共區域堆放雜物」
2.第五、七、九、十二款的『未經同意』,那個經『誰的同意』實際上是輔導員,
為了讓學生有協商空間,才這樣訂定(但像前面說的一樣,這根本無法保障學生權益)
3.輔導員的裁量若有問題,另擬條文送交住宿管理委員會議決
(前面有說,這還是無法保障學生權益)
最後,也許妳/你也可以一起做的是:
感謝妳/你閱讀到這裡,這篇文章很長,但是也許對每一個舍胞來說,
都是重要的、攸關生活的事情,
歡迎大家推文討論或表達任何相關的意見(有錯也請指正我喔,謝謝大家),
也歡迎有意願關心宿舍法規修訂的同學在學生輔導委員會時一起來列席表達意見
或在舍胞大會上針對妳/你覺得不合適的法規提出意見,
相信生治會長都很願意積極幫大家爭取權利的,
我想每一個人的想法都是重要的,妳/你的意見不會被稀釋掉的,
妳/你願意說出來,才開始有了改變的契機。
再次謝謝大家閱讀: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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