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會議] 規章小組:11/26 12:30 行政大樓第3會議

看板NTUSC作者 (黃門不肖生)時間14年前 (2009/11/24 18:5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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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不是所有人都有來常會,來常會也不一定有聽清楚(講話晃來晃去的),而且 這件事並非只與學代有關,於此將爭點再整理一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以及 〈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施行細則並無太大的問題。以下先就〈學生宿舍管 理辦法〉和〈校園遺失物處理要點〉作說明。希望大家集思廣益! 〈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爭點一:第六條 在現行條文中,宿舍修繕維修的發動權在於生治會,宿舍管理人(即輔 導員)只是建議住宿組轉呈總務處辦理。圖例如下: 生治會──→輔導員──→住宿組──→總務處 經 建議 轉呈 還有一種情況是,零星緊急的案件,會由總務處編列經費,由生治會在 知會輔導員後,逕行接洽廠商。收據經輔導員轉報總務處。圖例如下: 生治會──→廠商(與校方簽約的廠商) │ │知會 轉報 └────→輔導員────→總務處 在修正條文中,則區分十萬元以上和十萬元以下的情況。十萬元以下由 輔導員填單、專簽,層轉學務長核定。 輔導員────→學務長 層轉 十萬元以上由輔導員填單、專簽,層轉學務長核定,再轉陳總務處依政 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輔導員───→學務長───→總務處 層轉 核定 轉陳 生治會的意見,在修正條文中,完全沒有被考量進去!這符不符合實務 運作,可能還需要更多意見投入。但如果照修正條文來看,宿舍能不能 清潔、修繕、維護,全都仰賴輔導員的積極作為或消極配合。生治會毫 無主體性可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兔(ptt2.cc) ◆ From: 140.112.202.11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2.115 ※ 編輯: Vritti 來自: 140.112.202.115 (11/24 18:58) ※ 編輯: Vritti 來自: 140.112.202.115 (11/24 19:02)

11/24 19:0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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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2xn9YG (NTU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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