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會議] 規章小組:11/26 12:30 行政大樓第3會議
由於不是所有人都有來常會,來常會也不一定有聽清楚(講話晃來晃去的),而且
這件事並非只與學代有關,於此將爭點再整理一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以及
〈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施行細則並無太大的問題。以下先就〈學生宿舍管
理辦法〉和〈校園遺失物處理要點〉作說明。希望大家集思廣益!
〈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爭點一:第六條
在現行條文中,宿舍修繕維修的發動權在於生治會,宿舍管理人(即輔
導員)只是建議住宿組轉呈總務處辦理。圖例如下:
生治會──→輔導員──→住宿組──→總務處
經 建議 轉呈
還有一種情況是,零星緊急的案件,會由總務處編列經費,由生治會在
知會輔導員後,逕行接洽廠商。收據經輔導員轉報總務處。圖例如下:
生治會──→廠商(與校方簽約的廠商)
│
│知會 轉報
└────→輔導員────→總務處
在修正條文中,則區分十萬元以上和十萬元以下的情況。十萬元以下由
輔導員填單、專簽,層轉學務長核定。
輔導員────→學務長
層轉
十萬元以上由輔導員填單、專簽,層轉學務長核定,再轉陳總務處依政
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輔導員───→學務長───→總務處
層轉 核定 轉陳
生治會的意見,在修正條文中,完全沒有被考量進去!這符不符合實務
運作,可能還需要更多意見投入。但如果照修正條文來看,宿舍能不能
清潔、修繕、維護,全都仰賴輔導員的積極作為或消極配合。生治會毫
無主體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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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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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02.115
※ 編輯: Vritti 來自: 140.112.202.115 (11/24 18:58)
※ 編輯: Vritti 來自: 140.112.202.115 (11/24 19:02)
推
11/24 19:07, , 1F
11/24 19:0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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