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庭判決已刪文

看板NTUSC作者 (阿累)時間16年前 (2008/04/07 14:0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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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nSA 看板] 作者: haunt (阿累) 看板: NTUnSA 標題: [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庭判決 時間: Mon Apr 7 14:04:35 2008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庭判決 裁判字號: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庭95學年訴字001號 原  告:陳光正E93704036 被  告:臺灣大學進修學士班選舉委員會 代 表 人:鄭宇庭E95702008   主  文 國立臺灣大學進修學士班96年5月14日舉辦之96學年度學生會長選舉投票,其投票結果無 效。   理  由 一、原告起訴理由概旨稱:(一)96年3月8日選委會公告選舉日期後,同日外文系即申請 外文系戲劇比賽於視聽教育館小劇場舉行,且一號候選人之副會長即為外文系該時現 任之會長,此事項選委會漏未查知有不公之情形,違反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 暫行綱要(二)選舉投票時間依選委會公告為該日之18:30~22:30,惟投票票匭軌均 於18:50後方設置妥當且於22:20均已撤除,位於視聽教育館之票匭軌更於22:00即撤 除,違反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三)視聽教育館於投票日該時均為外文 系所使用,雖原告曾向選委會反應不應設置投票所,惟選委會以歷年均有設置為由執 意設置,且設置場所與另二投票站採取公開方式不同,違反國立臺灣大學選舉罷免法 。(四)96年4月16日之選舉公告中將一號候選人之政見與公告事項單獨成頁,與其 他候選人之政見格式大小明顯不同。(五)投票當日領票時應於學生證後加蓋戳記, 惟該日有漏蓋戳記之情形,顯違反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二、被告答辯理由概旨曰:(一)關於外文系戲劇比賽一事,係為大學部外文系所舉辦, 進修學士班外文系僅是參加該活動,與舉辦過程無關,且選舉委員會並不知該活動之 時間與選舉投票日相同。(二)投票該日之延後開始係因為選務人員遲到所致,非選 委會所刻意影響所致,且不影響該選舉之公平性。(三)視聽教育館設置票箱一事, 惟進修學士班會長選舉歷年均有之慣例,並非選委會刻意新增此一投票站。(四)選 舉公告中一號候選人政見與公告事項單獨成頁一事係因排版需要所致,並非刻意與公 告同頁。(五)投票該日雖確有漏蓋戳記一事,為該日已立即發覺後並均有加蓋戳記 。 三、本次進修學士班學生會長選舉,雖經兩造合意由本庭進行管轄,並於審判過程及法律 效果上適用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相關法規,惟系爭選舉舉辦過程之 準據法規,係進修學士班學生會辦理會長選舉之行政慣例以及選舉一般性之法理,並 不適用本會相關選舉程序法規,此先敘明。 四、經查: (一)原告謂投票日期與外文系戲劇比賽日期重疊一事,雖事實上係日期重疊,惟該 活動名義上為本校外文系系學會申請主辦,無法證明與進修學士班外文系相關 。且雖日期重疊,但依據進修學士班選舉慣例及一般選舉原則,進修外文系並 無告知選委會之義務,同時法規上亦不禁止各系於選舉期日舉辦其他活動,縱 各系所舉辦活動中有為選舉進行拉票之競選活動,也僅為違法競選而由選委會 進行罰款之事由,與選舉效力無關。再者原告遽以一號候選人之副會長人選為 外文系現任會長,即稱此與進修外文系系學會相關,此僅臆測之言洵屬無稽。 故外文系戲劇比賽與系爭選舉並無關連,此理甚明。 (二)關於投票期日投票站設置有延後開始並提早結束一事,為兩造所不爭執者,惟 被告指稱此係為監票人員遲到所致,並非被告所刻意安排。惟依據法理,選舉 過程中選務人員之行為即為選委會之行為,選委會應就其負責。故雖監票人員 遲到致延後開始,此雖非被告故意延後選舉投票時間,但不能謂被告就此即無 過失。再者,提早結束投票站一事,雖被告指稱該日視聽劇場已無學生在場, 惟選委會公告時間既然係該期日之22點30分結束,即便無人投票或該場地及周 邊已經無學生在場,不能謂無其他學生欲至該投票站投票之可能。又雖被告抗 辯此為監票人員現場之判斷,非被告故意使監票人員提早結束云云,惟此同前 理,不能據此即謂被告無過失。 (三)視聽教育館設置投票箱事,經查為進修學士班歷年均有設置,雖原告指摘此係 為外文系專設云云,但既為歷年之慣例,被告據此設置投票站即無可非議之處 。又雖原告指稱該投票站設置於室內,與其他選區採室外設置不同,但投票站 之設置方式本即被告權限範圍所在,並非因室內外之不同即造成選舉瑕疵之事 由,故原告所指洵屬無稽。 (四)選舉公告中將一號候選人政見與公告事項單獨成頁之事,惟查學生會選舉公告 主要為張貼所用,則是否與公告事項單獨成頁即不影響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 見,大小不同一事既為被告製作公告排版所需,本庭認為亦無可非議之處,原 告稱此為被告故意過失致選舉有瑕疵語,於進修學士班之慣例及選舉一般原則 上均難以證實。 (五)投票日有漏蓋投票人學生證上戳記一事,經查確有部分學生學生證漏蓋戳記, 惟本庭初步勘驗選舉人領票清單後,尚未發現有重複領票情形,若要據此指稱 其有影響選舉結果之瑕疵,則舉證責任在原告。則據原告所指,雖無法排除仍 有重複領票之可能性,惟無法證實其已有影響選舉結果之事由。 五、綜合上述判斷,本庭認為投票期日延後開始投票,並提早結束一事,雖被告抗辯係監 票人員自行行為所致,惟前已敘明此必須由被告所概括承受者。延後開始並提早結束 一事,與被告所公告之時間不符,致有可能影響學生投票之權益,並與進修部學士班 選舉慣例及選舉法理有重大違誤,被告未監督選務人員確實依照所公告時間辦理投票 ,不能謂無重大之過失,且影響學生投票之權益,違反選舉一般原則中之平等原則, 即為系爭選舉過程重大瑕疵,且該瑕疵無法補正,故依照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 免法第37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本庭認為此一投票結果無效,被告應依照同法第37條第 4項辦理。 六、據上判斷,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6日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庭 審判長 學生法官 林伯樺     學生法官 張郁昇     學生法官 曾彥超 不服本判決者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ttp://www.wretch.cc/blog/haun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1.9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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