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接續上篇 順便一道轉過來已刪文
學生會長選舉適用的選罷法是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05/31 11:03
連該適用什麼法都不了解
這就是現在學生自治參與者的程度? XD
至於該法為何跟中央選舉罷免法有所不同?
是不是該修正或增補
這就有賴學代多多研究了
※ 引述《ixel (我只是我)》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NTUSA 看板]
: 作者: claire920 (喵) 看板: NTUSA
: 標題: Re: [心得] 雖然選舉剛結束 結果應該還沒出來
: 時間: Tue May 30 18:06:20 2006
: ※ 引述《bloodyjazz (被強暴的眼睛)》之銘言:
: : 各位同學好,我是閔琳,
: : 由於有同學們反應推文不夠清楚,
: : 所以還是貼文章向大家說明情形。
: : --------------------------------------------------------------------------
: : 一、針對投票當日請同學踴躍投票的爭議。
: : 就選罷法的詮釋,違法事實的認定,
: : 除了提到學代會和選委會討論之外,
: : 也可以參考過去選委會的執行慣例和標準。
: : --------------------------------------------------------------------------
: : 二、請大家踴躍投票的,並不是我。
: : 關於同學們的誤認,其實挺有趣的。
: : 整個競選期間中,不管是發文宣啦、拜訪宿舍等等,
: : 大概有兩到三個女同學,一直被誤認成候選人本人。
: : 而進推部投票當日,請大家踴躍投票的,也不是我本人。
: : 其中一位經常被誤認、身高和我差不多的,是我的同學蕭依珊。
: : 而我的同學大多都不在我附近,他們主要出沒在普通教室走廊,
: : 然後呼籲大家要投票、要勇於表達自己的意見、要多多參與等。
: : --------------------------------------------------------------------------
: 謝謝您的回覆。
: 基於您不小心刪掉我的推文,我只好回文提出質疑。
: 請問您那些吆喝踴躍投票的同學是不是屬於您的競選團隊?
: 不論那其中的女同學是不是被其他人誤認為您本人,
: (而且我認出的是坐在樓梯附近的您沒錯!)
: 那女同學在競選期間中發文宣、拜訪宿舍等從事競選活動,
: 是否為您競選團隊成員之一呢?
: 重點不是不是在於認錯人的問題,而是您的競選團隊在投票所附近吆喝大眾
: 前往投票此事算不算是競選活動?
: 這一點還煩請選委會詳細說明,謝謝!
: 順便附上 中央選舉委員會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 以茲參考 (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 第 17 條
: 在投票所、開票所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 一 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 二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 三 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
: 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
: 選舉委員會。
: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
: 察員,請警衛人員入場取締,並報由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一條
: 或公職選罷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送請檢察機關偵辦。
: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 第 4 條
: 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學校、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
: 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 PS:前兩項條文意旨應該很清楚禁止"任何人"到投票所附近喧嚷或干擾他人投票。
: : 三、坐著休息,應不至於是種競選活動。
: : 進推部投票時間,我本人的確在普通大樓的樓梯口休息,
: : 數日來真的疲倦,所以大多時間,我都是靠在扶牆坐著,
: : 閉著眼睛休息,或者低頭吃麵包,過程中什麼話也沒講。
: : 由於我是背對著所有可能要下來投票的同學們而坐著的,
: : 所以基本上同學連領票投票時,基本上也是背對著我的,
: : 知道我本人就窩在那裡坐著的,大概為數不多吧。
: : 因為曾任學代,深知且願意遵守選罷法的相關規範,
: : 因此整個選舉過程中,我都一直都是非常小心翼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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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藥師﹕不久前﹐我遇上一個人﹐送給我一罈酒﹐她說那叫"醉生夢死"﹐喝了之後﹐
可以叫你忘掉以做過的任何事。我很奇怪﹐為什麼會有這樣的酒。她說人最大的煩
惱﹐就是記性太好﹐如果什麼都可以忘掉﹐以後的每一天將會是一個新的開始﹐那
你說這有多開心。這罈酒本來打算送給你的﹐看起來﹐我們要分來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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