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台大學生會95學年度選舉公告三已刪文

看板NTUSC作者 (願奇蹟常伴左右)時間18年前 (2006/05/31 03:0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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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TUSCsec (學代會秘書處)》之銘言: : 學生代表選舉 : 管理學院大學部 : 1 高浩敦 62 當選(任期一年) : 2 方中廷 43 : 3 葉思辰 52 當選(任期半年) : 5 陳泓志 66 當選(任期一年) : 6 郭佑軒 135 當選(任期一年) : 7 邱敬媛 86 當選(任期一年) : 8 蔡宗佑 63 當選(任期一年) : 附註: : 3.曾思宇同學經檢舉查證違反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於非競選時 : 期從事競選活動,情節重大,依選罷法第六十條,經本委員會議決沒入其保證 : 金全額並取消其候選資格。 我有幾個問題 1.管院目前有效票的得票率是23%,如果加上無效票和4號候選人的得票 應該有機會超過25%的投票率=>2號候選人不受50票限制可以當選? 有些投票率比較高的院也有可能超過25%,可能要麻煩選委確認一下 2.選罷法60條並沒有"於非競選時期從事競選活動"這款,我不清楚發生了什麼事情 不過應該蠻嚴重的,可以問問看為什麼會取消資格嗎? 第六十條 【取消資格】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取消其資格: 一、向其他候選人或具候選資格之人交付財物或不正利   益,約定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選行為者,其收受   者亦同。 二、對於選舉人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約定其不行使投   票或為一定行為者,其收受者亦同。 三、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   為競選、助選或行使投票權者。 四、以非法手法妨害選舉罷免事務者。 五、以非法手法使選舉產生不正結果者。 六、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片或其他   方式,散佈虛構事實,而生損害於公眾者。 七、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但以詐術使選委會為候選申   請登記者。 八、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者。 前項各款之未遂行為,以既遂處斷之。 -- 覺得數據怪怪的路人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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