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本次選舉廢票認定與選務勞動問題

看板NTUSA作者時間11年前 (2013/05/29 00:09),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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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好 詢問幾個關於選務之問題 1.廢票的認定 關於今天選務說明會提到關於在選票上,若「大學部學生誤蓋研協會長欄位,整張票 會算是廢票」之結論,雖然說選委會認為靠選務人員宣導,或是選委會打算以BBS方式宣 導,來提醒大學部同學在投票的時候,因為「大學部不具有研究生協會會長的選舉權」, 不要在蓋完學生會長的時候,順便連「研協會長」的欄位也一起蓋。 只是,關於2年前鄭明哲學生會長和林欣曄研究生協會會長的那屆選舉,也是採取 兩個選舉的選票印成「同一張」的結果,造成當年前者的得票是如此的結果: 選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學生會長候選人1號鄭明哲 同意 81 108 58 138 97 92 51 88 12 40 128 24 學生會長候選人1號鄭明哲 不同意 7 3 5 2 4 9 5 5 0 2 8 3 廢票 53 62 59 95 123 58 28 62 14 44 109 24 選區 13 14 15 錯置 總計 學生會長候選人1號鄭明哲 同意 18 35 152 3 1125 當選 學生會長候選人1號鄭明哲 不同意 1 2 4 0 60 廢票 24 76 68 0 899 廢票接近900張,同意票不過1100張出頭,那屆只有後來的鄭明哲會長一個人參選,雖然 在開票過程中發現很多沒有研協會長投票權的選民順手蓋了林欣曄研協會長的部分,然後 選委會(當時是學代會選委會)就判成廢票了,只是因為廢票率太高,造成下一屆選舉的 時候,決定分成兩張來印,所以沒這問題,只是選票要多印一倍、各個選區票匭也會多一 個,開票會比較麻煩,但可以解決誤蓋之廢票問題,想不到這屆看起來又併成同一張印, 但這一屆又非「只有一個人參選會長的同額競選」,有無可能造成原本是A號候選人的票 比較多,但因為A號候選人的選民手滑,不知道連研協會長的欄位也蓋,會讓「整張」變 成廢票,繼而就手滑了,然後造成最後出來的結果,是B號候選人當選? 舉例: A號學生會長候選人 1500票-600票(手滑也蓋研協)=900票 B號學生會長候選人 1400票-400票(手滑也蓋研協)=1000票(當選) 進而產生選舉結果逆轉的效果? 兩年前是因為只有一個候選人參選,廢票幾張不會影響選舉結果,反正沒有門檻要求,但 今年不一樣,有無必要這時候斟酌將大學部「誤蓋研協會長選舉」當成在研協會長部分無 影響,若學生會長部分仍然有效蓋章,仍可計入該部分之「有效票」? 兩年前會有900張廢票,逼近贊成票之張數,有這麼多的選民只因一時手滑與根本不 清楚有效票之判定方式而如此誤蓋,然後就被判成廢票,進而造成其民意被忽視,固然 當時不影響鄭明哲會長當選之結果,但本屆對於兩位候選人來說,如此多之廢票數,動輒 可能會影響選舉結果,甚或在選後就選委會如此判定,生選舉無效訴訟之問題,與其事後 爭訟、重辦選舉,是否有必要將關於選票廢票之判定方式明確告知選民或是做出修正,以 求本屆選舉更能夠反映台大之民意?一點淺見,僅供參酌。 2.要求選務人員訓練應計入工作時間並支薪   依勞動基準法之主管機關勞委會所為之函釋(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雇主 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 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 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 及(81)台勞動二字第25381號函「事業單位舉辦之各項訓練,如係由勞工自由參加,其 不參加雇主亦未予以不利待遇或其訓練內容與勞工工作無直接關連或不參加訓練亦不對勞 工工作之遂行產生具體妨礙,則其訓練時間無庸計入工作時間。」 在雇主要求勞工於原定工作時間之外參加之「訓練」,若非自由參加,則應計入工作 時間,而應給付工資。 台大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要求選務工讀生須參加2013.5.27或2013.5.28之選務人員說明 會,名義雖為該項工作之「選務訓練」,但依前揭勞基法主管機關之函釋,既為強制參加 、亦與選務工作密切相關,自應屬於工作時間,但觀諸選務工讀生之薪資計算,顯未計入 此段時間之工資,而應就這段時間,給付選務工讀生薪資。 3‧選務工作若延長時間,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   本日選務說明會,選委會提到若延長工作時間,則依照選務工讀生簽到簽退時間計算 薪資,但未明確說明是否會給付加班費?似有打算以原定薪資時薪112元給付之意,如 為此舉,即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1款:「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 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之要求   因此,若延長工作時間,則時薪應為150元以上,否則違反該條,依照勞基法 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對台大學生會論以二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 一點淺見,供選委會參考。 本意見同時轉載於台大工會與學生會福利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8.145 ※ 編輯: gordonhank 來自: 140.112.218.145 (05/29 00:10)

05/29 00:20, , 1F
台灣所有的選舉 沒有把兩種選舉印在同一張票的
05/29 00:20, 1F

05/29 00:20, , 2F
為什麼選委要這樣做呢?
05/29 00:20, 2F

05/29 00:44, , 3F
節能減碳?XDDD
05/29 00:44, 3F
adgjlsfhk123:轉錄至看板 NTU 05/29 01:41

05/29 10:36, , 4F
幽默喔
05/29 10:36, 4F
文章代碼(AID): #1HfDRB56 (NT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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