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學生法官任命

看板NTUSA作者 (AIRFU)時間14年前 (2010/03/24 20:02),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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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03月24日 學人字第 098014 號 任命函 特任洪彗玲為本會學生法官。 任期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法規:《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第22條。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傅偉哲 -- 一、系級: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公法組碩士班 一年級 二、主要經歷: 北一女中第63屆班聯會主席 95學年度台大法學院學生代表 95學年度台大學代會法制委員會、選舉委員會委員 95學年度第2會期台大學生代表會議長 96學年度台大電影社宣傳長 2008年亞洲文化交流計畫(Intercultural Discovery and Exchange in Asia Project) 台大代表 2009年國際人道法法庭模擬辯論賽台大代表 2010年傑賽普法庭模擬辯論賽台大代表 現任張文貞教授研究助理 三、想擔任法官的原由 大學擔任學代會一員,深感多數同學面對公共事務時,因不熟悉而冷漠以對,便希 望能夠投入自身力量,以所學回饋校園自治圈。 四、對於學生法官的認知 學生法官作為學生自治的司法機關,性質兼具民事、行政法院與司法院大法官二者 ,不僅作為校內違法自治行為之救濟管道,亦任解釋自治法令之職。救濟個案、督促學 生自治組織,以貫徹學生會組織目標。 五、對於未來學生會司法體系發展的願景 學生法庭之職責,就過去經驗觀察,以自治法令之解釋及學生選舉之行政訴訟為大 宗。本校學生法庭之任務在於確保行政(學生會)與立法部門(學代會) 以民主及權力分 立之精神依循自治法規,促進學生自治事務之法展。 同時,以客觀公正第三人角度,發揚程序正義、校園民主素養之精神為宗旨,處理 學生選舉之行政訴訟,以達定紛止爭之目標。 六、學生法庭組織及行政事項之相關建議 法庭行政固為學生法庭組織授權學生法官之職權,惟其建置必須衡平校園資源有限 性與學生法庭業務之需求,方能使學生法庭之運作更具備制度量能。未來應有如下事項 須優先建制: *依學生法庭組織第2條第1項,法官應設置九人,期待現狀學生法官提名不足的問 題能充分解決,避免遇有上訴,學生法官因迴避而致人數不足,無法充分收解決紛爭之 效,可能導致政治僵局與訴訟權利之不利益。 *學生法庭組織第2條第2項所載之書記處,除處理內部文書與事務外,更能傳承歷 屆學生法官之經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95

03/24 20:04, , 1F
推~
03/24 20:04, 1F

03/24 21:39, , 2F
03/24 21:39, 2F

03/25 18:28, , 3F
大推!!!!!
03/25 18:28,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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