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台大學生會 1106相關事件說明

看板NTUSA作者 (打烊了。)時間15年前 (2008/12/02 06:08), 編輯推噓4(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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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xvi (殊殊)》之銘言: 台大學生自治採取三權分立制度, 但重點是,這校園內三權分立仍然是在學生自治的範疇之下, 如果對學生自治沒有多少認知, 那麼提名的學生法官就純粹變成法學研究了, 純法學能處理哪些學生自治的問題? 這點先直接回答你關於學生法官需不需要有學生自治經驗的問題。 還有,你先問問你自己, 要瞭解學生自治,尤其是台大的學生自治, 需不需要對相關政治學、行政法都有一定程度的瞭解? 如果答案是「需要」, 那麼你的問題根本全都不成立了, 因為學生自治的資深、卓越參與者, 根本不會缺乏你認為的「清晰的論理能力」等學生法官要件。 回答到這裡其實就可以結束了, 因為你的問題本質上其實是邏輯問題, 但既然我提出具體批判,還是該負起責任多談些, 以下就當作是響應資訊展的免費贈品。 你似乎是李維仁的幹部? 李維仁提名了三個看起來有法學背景, 卻在學生自治領域幾乎是零參與的的學生法官人選, 這也是引起我批判的主因,因此就以這個現象套進去,詳細回答你的疑問。 台大學生自治制度中所設計的司法權, 在多校學生自治說來,主要都稱為評議委員會, 其職責類似仲裁制度,例如在成大即是如此, 所以你被司法和法官這些字眼給限制住了, 卻沒有深究這個制度在學生自治中的意義和所負責的功能, 其實是申訴、評議和仲裁, 而絕大多數的問題,更是學生自治中的政治問題 (政治的定義請自己查,你文中的〝政治正確〞四個字就用的相當抹黑), 例如我提到的第三號解釋文, 那堪稱台大學生自治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羅吉芳發生的問題,純粹是學生自治中的政治問題,而非法學問題, 就算要以現實國家制度或是學科包攝,也會是政治學,而非法學, 你文章中所獨尊的法學,無法解決所有的學生自治問題, 所以即便是國家的大法官中,也為政治人物保留了參與空間, 請見你自己引用的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中的: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更好笑之處在於,其實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各規定中, 所分別要求的十年、九年、十年、權威、聲譽卓著, 就是你一直反對的「需要具備可以調解僵局、令人信服的資深與輩份」啊。 而當年台大學生自治如果沒有第三號解釋文,學生會就倒在當年了, 或者說,如果沒有因為曾深切參與台大學生自治的學生法官, 因為熱愛台大學生自治而願意出面承擔, 就算做出解釋文,也可能因為是蛋頭法官的解釋文而倒會。 學生法庭早期的判決,更是如此, 你大概連學生法庭判決過院學生會案件都不知道吧。 你會問這些問題,是因為你不太瞭解, 但其實你的不瞭解剛好可以回答你的疑問。 因為,同樣的,如果只重法學,而沒有實際參與學生自治經驗的學生法官, 也會跟你一樣對學生自治充滿了不瞭解,果真如此, 你還會主張這樣的學生法官適任嗎? 那樣的學生法官,怎能審理學生自治案件? 退萬步言,我們國家體系的大法官, 涵蓋了刑法、民法、行政法各科領域, 如果依照你的認知,來模仿一下國家制度, 你所認為的「紮實的法學知識」, 是不是也要包括台大法研所民法組、刑法組,甚至是財經法學組呢? 但很遺憾的告訴你,台大學生自治中幾乎沒有民、刑法和財經法學問題, 台大學生法庭主要功能執掌更是明確分為行政、仲裁和解釋三庭, 就算民法、刑法還是財經法依照你說的「紮實的法學知識」,恐怕也毫無用武之地, 學生法官需要的恐怕還是儘可能多瞭解點學生自治的概念。 還有,你提到的「學生法庭原型的憲法法庭」, 其實應該稱為司法審查制度,而各國的司法審查制度, 都不盡相同,差異其實還不小。 而這些憲法法庭、大法官制度的由來, 是起源於1803年美國的馬伯瑞控告麥迪森案, 你可以去看看那實際上是法學問題,還是政治問題, 而政治學有沒有在研究司法審查制度問題。 那麼,政治學相關類別的學生,所學的理論與學生法官有無關連 (其實政治相關類別的科系大多有修行政法,有些還是必修行政法)? 你一再強調「紮實的法學知識」重於學生自治經驗(或者其他學科), 有沒有偏頗了些? 更重要的,如果真一定需要由法研所學生,充任學生法官(就都當作是行政法組好了), 那台大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就會有明確規範,而不是如你現在所見這般。 其實在台大學生自治領域的相關範疇,我所說的資深參與者, 法學、政治學素養,不會連基本所需的工具程度都沒有, 而事實上,之前的台大學生法官,一定都是資深的學生自治參與者。 具體的提出批評,所需要承擔的一切絕對比噤聲不語大上太多, 我批評李維仁提名學生法官是亂搞, 所以我就必須要負責任的花時間回應你的問題, 告訴你為什麼那是亂搞,還有,哪裡亂搞。 其實我可以不用說這麼多, 李維仁提名一個大學部學生, 這點恐怕就很難符合你要求的「論理精實」。 綜上所述,我再次強調,我所要表達的, 並不是認為你所說的「紮實的法學知識」、「論理精實」不重要, 而是學生自治參與經驗更加重要,更何況兩者根本不相違背, 而資深的學生自治參與者, 多數更往往同時具有「紮實的法學知識」和「論理精實」這些特點。 所以為什麼李維仁不能提名,有著學生法官所需的「紮實的法學知識」、 「論理精實」的資深學生自治參與者, 而提名在學生自治參與裡,繳交了白卷的人呢? : ※ 引述《dearyou (打烊了。)》之銘言: :   謝謝學長的文章, :   學生法官的提名確有相當難度, :   我也認為不應為填補缺額而貿然提名不適任者。 :   但若要談到利用名額不足無法進行解釋而便宜行事, :   又是關乎道德問題多於法理問題的另一回事了。 :    :   既然提及學生法官,不妨就由學生法庭原型的憲法法庭來看看, :   我們應以如何的標準遴選學生法官比較適合吧。:) :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   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   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   四、曾任對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   但若我們並非要求學生法官,據其紮實的法學知識及清晰的論理能力, :   作為行政立法兩權有爭議時之居間仲裁角色, :   反以 :   「對台大學生自治精神、歷史脈絡有正確認知和看法的當代學生自治重要參與者」 :   以及 :   「需要具備可以調解僵局、令人信服的資深與輩份」作為遴選要件, :   這是否反而讓學生法官應有的專業與公正地位產生動搖? :   簡單來說, :   如果學生法庭判決時,並非以論理精實且具備說服力為基礎, :   而必須以輩份資不資深、有無參舉學生自治為必要條件, 你真的認為沒有參與過學生自治,也可擔任學生自治裡的學生法官? 這把學生自治當什麼了。 其實我相關的話語,你大多自動的做出了相當負面的文意解釋。 :   更需先對台大學生自治精神、歷史脈絡有正確認知和看法...... :   這樣的判決結果,究竟是依法,還是依人情? :   這樣的學生法官,換個名詞應該叫作和事佬,或者是「大老」,專門搓湯圓就好。 :   另外,令我好奇的是,「何謂正確認知和看法」呢? :   莫非學生法官還必須符合特定立場的政治正確? 政治正確四個字不是這樣用的, 這可是扣上很大的帽子啊。 簡單來說,如果提名沒有學生自治經驗的學生法官, 而其認為學生自治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那這就是缺乏正確認知和看法; 或者這些學生法官認為行政部門沒有收取會費的權利,那這也是缺乏正確認知和看法, 這些看起來是學生自治abc的問題,但延伸之後,可不能擔保, 「紮實的法學知識及清晰的論理能力」者一定能擁有啊。 還有,再說一次,你真的把我所有的文意都儘可能的做出了負面解釋。 其實你根本不需要我的回答,你需要的是歷史。 如果你曾身為學生會幹部,那還請你自己多費點心, 多努力些找點資料來K, 再比較一下過往例子和李維仁提名的差別就好了, 如果瞭解之後,你還能說出這些話, 我也只能說,畢竟,你們提的就是那種學生法官嘛。 :   這讓我覺得怪怪的,尚請學長釋疑。:) :   (另外,學長是不是在剛才刪文重貼的時候回錯標題了? :    引用的內文好像是 :    「#19C-dVuG (NTUSA) [ptt.cc] Re: 台大學生會 1106相關事件說」 :    這一篇?提醒一下。:p) -- 你是否還記得?共和國的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96.60

12/02 10:52, , 1F
這篇推一下好了,經驗很重要...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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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2:34, , 2F
聽起來我應該去考一個台大研究所來當法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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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2:53, , 3F
主張讓別人去爆力革命然後自己躲在後面的學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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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2:54, , 4F
真是弔詭而荒謬啊..哈哈。而且還自以為會被推薦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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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2:58, , 5F
妳好像很難對事不對人,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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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2:58, , 6F
這兒無聊的人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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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對人不對事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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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20:25, , 8F
推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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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23:03, , 9F
推樓上上 而且都是同幾個 趕快去死一死世界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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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23:04, , 10F
岔題了 回來推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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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23:04, , 11F
樓上這樣講也不太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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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23:06, , 12F
草莓版主大駕光臨 想讓大家不注視您都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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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03:45, , 13F
這裡對草莓護航不對事實負責的人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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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18:17, , 14F
不好意思,這位eng先生,您可以到台大政研所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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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18:17, , 15F
也能找到我的蹤跡,我不是只出現在草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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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18:17, , 16F
同時NTUSA版我早先就有PO過文,不純因草莓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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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18:18, , 17F
護航、與討論事實,究竟混在一起談的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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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2:51, , 18F
繼續 請繼續 您在兩邊的發言 大家都有眼睛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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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2:52, , 19F
您一直想摸我的底 好恐怖啊 先前還在指控「黨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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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2:52, , 20F
我可沒這麼明白地說誰誰誰是啊 您是直接往我身上抹
12/04 02:52, 20F

12/04 02:52, , 21F
這也讓我見識到了您打擊異己的能力 佩服佩服
12/04 02:52, 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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