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尊重法律,不要叫總統違法

看板NTUMBA-89作者 (凱)時間20年前 (2004/04/04 10:1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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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ingbo (..................)》之銘言: : 但是請注意,這一條的規定裡面可以用他造同意來取代其他要件的是第一項前段, : 也就是國親在第一個晚上就已經用群眾暴力的方式做了的證據保全, : 後段的規定還是要「有法律上之利益並有必要」,光是對造同意是不行的, : 請問黃大律師提出了什麼論理跟證據說明他們符合這個要件? : 國親快換律師吧。唉。 按照我對KINGBO的瞭解...以及KINGBO對我的明白 可以肯定的是...這篇文章肯定是用剪貼的 他不可能花那麼多力氣來打這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32.188
文章代碼(AID): #10RsxL1q (NTUMBA-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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