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立報] 再生能源發展:兩種資本主義之戰又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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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立報] 再生能源發展:兩種資本主義之戰又一章
時間: Wed Nov 26 21:11:2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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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立報] 再生能源發展:兩種資本主義之戰又一章
時間: Tue Jun 24 12:32:42 2008
再生能源發展:兩種資本主義之戰又一章 (一) 更新時間:2008-06-16 22:30:34
■倪世傑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大體分兩類,一類為自由放任市場(liberal market economy),講究
競爭與價格機制;另一類是協調式市場(coordinated market economy),講求市場中各
單位間的協調與共識。前者以英美為代表;後者以德、奧、瑞典為代表。
兩類雖都是以市場經濟為主,但國家與經濟領域的關係有別,反映在國內能源政策上,英
國仍舊採取一貫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政策,德國則著重利用國家力量培育國內再生能源市
場。在新一波再生能源的競爭中,德國不僅在技術上領先各國,甚至德國的再生能源相關
制度,也破天荒獲得長期主張市場萬能的世界銀行之認可,作為發展中國家推動再生能源
政策的標竿。
市場掛帥:英國
英國在全世界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它不僅是議會政治之濫觴、殖民地時代的日不落國、
工業革命的發祥地,1979年保守黨黨魁佘契爾推動的新自由主義風潮,帶動全世界一波新
的自由化、放鬆管制的旋風,不僅讓西歐各國社民黨繼續往右轉,更重要的是她讓市場「
自由運作」成為一切政策的根本,在能源政策上也是如此。1989年,英國通過電力法(
Electricity Act),終結國營電廠,將電業營運自由化,同時要求電力供應業者自政府
指定的再生能源技術收購一定電量,降低對石化燃料能源的依賴,英國政府不定期公告再
生能源種類及容量目標,開放投資者競標,由每單位電價低者得標,希望透過市場的力量
降低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
6家主要業者是英國電力市場的主角,他們決定了英國的電力交易市場的零售價格。而運
作機制主要係透過「非化石燃料能源購買義務」(Non-Fossil Fuel Obligation, NFFO)
,NFFO是英國政府為了補償私有化後採用核能電廠部分私營業者可能的虧損而出現的另一
種補貼,希望他們不會因為核電造成的企業赤字壓力而放棄核電,並讓核電能夠在電力供
應中繼續擁有一定份額。英國政府不定期公告 NFFO 的再生能源種類及容量目標,開放投
資者競標,由每單位電價低者得標,希望透過市場的力量降低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然而
該項競爭機制造成國外已成熟、成本較低的技術大舉攻佔英國市場,導致英國本土新興之
再生能源產業反而無法發展。
2000年通過的公用事業法(Utilities Act 2000)要求電業之電力供應必須一部分產自政
府認可之再生能源,也就是以「再生能源義務」(Renewables Obligation, RO)並取代
先前的 NFFO。RO規定電廠逐年採用再生能源的比例,2002年需占供電總量的3%,2010年
達到10%,2015年達到15%的目標。額外成本由電業吸收並可轉移至消費者電價。電業藉
由「再生能源義務憑證」(Renewables Obligation Certificates, ROC)證明達成義務
,電業可購買該憑證以滿足其再生能源之義務,如未達成相關目標,將就未達成目標的電
力單位數為計算基礎進行罰款。依據2002年的標準,每仟度電的罰款是30英鎊,此數字隨
物價上漲調漲。
RO的理念與NFFO一致,都在鼓勵廠商之間最大程度的競爭,並採用已能應用的技術,讓可
應用且成本最低的再生能源出線。但不幸的是,在消費者至上的圖景之下,對鼓勵長時間
研發新一代再生能源的投資,反倒幾乎是毫無助益,英國當前使用的再生能源仍舊是以丹
麥生產為主的風力發電機,產業升級與突破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此外,未達成RO再生能
源供電目標的罰款並非流向政府,而是流入擁有ROC憑證的人手中,ROC的獲利來自於未達
RO目標的罰款。到2006年再生能源的供應目標僅能達成3分之2,ROC因此上揚。如果電力
業者也投資ROC呢?在市場經濟下,理性的電廠將會衡量究竟是ROC的獲利還是達成RO目標
為佳,這將造成逆選擇困境的可能性。
(政大政治所博士生,下週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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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兩種資本主義之戰又一章 (二) 更新時間:2008-06-23 21:59:39
■倪世傑
身為後進資本主義國家的德國,在19世紀為了躋身世界強國之林,利用國家力量扶植市場
發展經濟,這一傳統到今天都還存在。也因為如此,即使在兩次侵略性的世界大戰中被打
得落花流水,今天德國在機器製造業、汽車工業、化學工業都取得世界第一的成績。在當
前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中,德國來者洶洶,未來勢必成為再生能源產業的領頭羊。
與其它資本主義國家一樣,德國發展再生能源同樣必須面對嚴酷的市場環境。英國找尋的
是「最便宜且可立即應用的技術」,以成本最小化為最重要的考量。與英國類似的是,德
國在1980年代也是靠風力發電發展再生能源,但利用「再生能源固定收購價格」(
Renewable Energy Feed-in Tariffs, REFIT)的方式保障發電業者,規定公用電業有向
再生能源發電者購買電力的義務,讓發電業者能夠有穩定的獲利來源,同時也能夠確保再
生能源設備製造商繼續研發與生產。但收購價格並非永遠一成不變,隨著技術等級發展的
階段以及針對不同來源的再生能源發展狀況,隨時更動收購價格,通常介於平均消費者電
價的65%至90%。如此一來技術成熟者可以完全面對市場競爭的環境,同時繼續透過
REFIT讓技術未成熟者能夠有一樣的機會發展,著重市場進入者的機會平等,不先以市場
價格定良窳,著重長時期的市場培育,讓德國再生能源產業,無論是風力還是太陽能都能
夠得到發展。這從德國柏林郊外巨型風車處處座落,以及一般家戶、學校與辦公處所樓頂
太陽能發電板的高普及率中,可見一斑。
與英國著重壓低市場價格的再生能源政策相較,REFIT也有它的競爭策略:首先,在保障
收購價格下鞏固研發商與設備製造商的信心,他們能夠有足夠的動機發展出更具效率的發
電設施給電廠;再者,更具效率的發電設備意味著成本的降低,在利潤機制下將促使研發
業者繼續開發;第三、發展較成熟的再生能源享有較少的保證價格,發展中的再生能源擁
有較高的收購價格,讓市場能夠更開放、給予更多的誘因保障新的業者能夠投入再生能源
開發市場。這與英國到今天仍在使用丹麥製造的風力發電機,早已不可同日而語。
2005年9月,德國環境部宣佈出資5百萬歐元,與業界共同成立「離岸基金會」,推廣外海
的風力發電,長期目標是希望離岸風力發電容量達到2千5百萬千瓦。2005年底德國目前風
力發電容量為1千8百萬千瓦,約佔德國總發電量6%,採用類似REFIT系統的西班牙也達到
1千萬千瓦。數字或許比較抽象,這樣說好了,台灣夏日尖峰用電量約3千2百萬千瓦,1千
8百萬千瓦就等於台灣夏日尖峰時間56.25%的發電量,誰還會說風力發電沒有潛力?
但四面環海的台灣,對風力發電的前景卻完全沒有樂觀的理由,政府機關不僅沒有培育相
關市場,甚至打壓風力發電在台灣的未來。政府的能源政策至今仍一直以核能發電與火力
發電為主,對台電而言風力發電是多餘的業務,是多出來的投資。根據本月23日自由時報
的報導,經濟部能源局訂立的風力發電收購價格每度為新台幣2元,但台塑重工麥寮風力
電廠每度1.25元,台電澎湖中屯每度1.64元,天隆竹北電廠每度1.3元,台電卻超過2元,
經濟效應遠較私營資本為差。不僅如此,台電擔憂私營企業搶進風力發電市場,所以先利
用該公司位於西部沿海大量現成電廠閒置土地的優勢,建造風力發電機,藉此壓縮民間企
業進入的空間,而台電風力發電已完工商業運轉的82部風力發電機中,最高曾有51部無法
運轉發電。台電的問題不僅是老化、跟不上再生能源的發展趨勢,甚至成為再生能源市場
發展的一大障礙。與德國相較,若不變革台灣的電力發展政策,給予更多的政策誘因,以
及徹底改變台電官員的心態,即使馬英九一再倡言減碳做環保,台灣離再生能源只會愈來
愈遠。(完)
(政大政治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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