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會客的法規

看板NTUDormG4作者時間19年前 (2006/12/06 11:33),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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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客的登記簿上面是這樣寫著:「12月1日起會客者一律禁止帶入個人寢室……… 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擅自留宿外客或讓異性進出寢室。」 如果「擅自」是寫在 “ 讓異性進出寢室 “之前那就有較大的討論空間 當然如果是自己的父母家人來訪,辦完會客是可以進入寢室的, 但是最好不要打擾到其他室友為原則 另外學生宿舍進出及會客辦法是依據學生宿舍管理辦法母法的精神來研擬的 互相之間應該不能牴觸的 我的解說同學是否滿意,如有意見請向住宿組查詢 請參考: 第十九條 住宿學生不得有左列各款行為: 一、頂讓床位、霸佔床位、或排斥他人進住。 二、偷竊、賭博、酗酒鬧事、鬥毆或打麻將。 三、儲存危險物或違禁物。 四、利用宿舍網路從事不法之行為或違反學術網路之使用規範。 五、擅自留宿外客或讓異性進出寢室。 六、引介商人進出宿舍買賣物品。 七、接裝未經學校同意之電器。 八、在寢室內炊膳。 九、擅自在宿舍內飼養動物。 十、在宿舍建物內抽菸。 十一、擅自將寢室內之公物移至寢室外或毀棄。 十二、違反宿舍生活自治會訂定之有關住宿規定。 十三、其他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前項第十二款之規定及其違反時之議處方式,應送請學生住宿服務組核備。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及第四款、第十三款其情節重大者,經宿舍管理人員、宿舍生活自治會及學生住宿服務組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並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之規定,由宿舍管理人員或宿舍生活自治會警告無效,經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並自退宿登記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 宿舍輔導員 留 email jcp@ntu.edu.tw tel 33669000 092219953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7.213

12/06 15:53, , 1F
感謝教官的解釋, 我已向住宿組詢問, 非常感謝教官.
12/06 15:53, 1F
文章代碼(AID): #15TZe2x9 (NTUDorm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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