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九十學年度(52屆)全校運動會競賽規 …
國立臺灣大學九十學年度(52屆)全校運動會競賽規程
壹、總則
一、宗旨:為提倡校內運動風氣,促進教職員生之身心健康、聯絡全校師生員工感情,
特舉辦本運動會。
二、承辦單位:國立台灣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體育室。
三、協辦單位: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文學院、理學院、社會科學院、醫學院、
工學院、農學院、管理學院、公共衛生學院、電機學院、法律學院、進修推廣部、
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圖書館、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環境保護中心、
共同教育委員會軍訓室、研究發展委員會。
四、競賽種類:游泳、田徑、團體競賽、趣味競賽。
五、競賽時間地點:
(一)游 泳 賽:九十年十月廿七日(星期六)假台大校總區游泳池舉行
(下午一時卅分開始比賽)。
(二)田 徑 賽:九十一年三月廿三、廿四日(星期六、日),假校總區田徑場舉行
(星期六上午八時至星期日中午十二時)。
(三)團體競賽:九十一年三月廿三、廿四日(星期六、日),假校總區田徑場舉行。
(四)師生趣味競賽:九十一年三月廿三、廿四日(星期六、日),假校總區田徑場舉行。
六、參加資格:凡本校學生及教職員工均可報名參加。
七、參加辦法:依各分則規定辦理。
八、抽 籤:拔河會前賽抽籤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星期三)中午12:30假體育室舉行
(未出席者,由大會代抽)。
九、獎 勵:大會設各種運動錦標、優勝獎牌及獎狀,以獎勵成績優良之單位及運動員
。
十、申 訴:
(一)競賽爭議: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或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得以裁判員之裁決
為準,不得提出申訴。
(二)申訴程序:應由單位領隊簽字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以審判
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提出申請書之同時須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伍佰元整,若被審判委員會確認無理由時,得沒收保證金充作
大會獎品費。
(三)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用口頭申訴外,並得依照本規程之規定,在卅分
鐘內補具正式手續,各項競賽進行之中,參加競賽各單位職員或運動員不得當
場直接質詢裁判。
(四)若在大會期間,對選手資格問題有疑問時,參加選手應準備身份證件,以備
查驗。
十一、本規程經本會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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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說苦是幸福的開始,值得。
若苦仍開始了苦,也值得。
唯受苦的人不倒,至少還能讓別人幸福--自己於是幸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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