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暑修....
國立臺灣大學開班授課暫行辦法
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教務處課務組提供
一、本校為便利學生課業,配合學習需求,特訂定本辦法於暑期開設暑期班 (以下簡稱
本班)。
二、本班於每年暑期(六月下旬至九月中旬)分為第一、二兩期舉辦,每期上課六週,行
事曆及註冊、選課等有關規定另訂,並於開班前公告之。
三、本班開設課程範圍如次:
(一)、預定開設必修科目:
科 目 學 分
第一期 第二期
國文領域科目( ) ( ) 3 3
英文領域科目( ) ( ) 3 3
歷史領域科目( ) ( ) 2 2
微積分(甲)(上)(下) 4 4
微積分(乙)(上)(下) 3 3
(二)、應屆畢(結)業生因畢(結)業須重修或補修之必修科目:除上述預定開設必修
科目外,應先提出「重修或補修科目開班申請書」,經有關系、所主任課教師同
意後,由本班公告接受登記。
(三)、因情形特殊而開設之科目:凡各系、所因平時(學期中)聘請教師困難,在暑期
聘請國內外學人、專家來校開課時,得送由本班登記公告開設授課。
四、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修習上述開設科目:
(一)已修習之必修課程不及格須重修者。
(二)因申請或已轉學、轉系之學生,須補修轉入年級前之必修科目者。
(三)應屆畢(結)業生須補修後,始可畢(結)業者。
(四)已具輔系、雙主修身分,須修習輔系或加修系規定之專業必修科目者。
(五)因情形特殊而無法於學期中開設之科目,須修習者。
五、每班開班人數至少十二人,若不足十二人則不開班,惟若人數已達五人以上 ,且學
生或該班教師所屬學院或體育室、軍訓室願補足十二人之學分費者不在此限。若有特
殊情況,報經教務長同意者,亦可開班。
六、休學學生不得修習暑期班開設之課程。學生每期所選學分數,最多不得超過九學分。
七、學生每期所修科目之費用,除特殊科目另有規定者外,悉照規定,比照夜間部收費標
準辦理,並於每期註冊前公告之。
八、學生每期所修科目成績考查規定如左:
(一)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二)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學分併累計,暑期成績亦不與學期成績平均合併核計。惟暑
期所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三)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補考。
(四)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九、本班設主任一人,由教務長兼任,設副主任一人,由主辦學院院長兼任之。
十、本班設行政業務人員若干人,由教務處暨有關學院職員中調兼之。
十一、本班教師授課鐘點費,除特殊科目經專案核准者外,悉照夜間部兼任教師鐘點費支
給標準及有關規定發給;行政業務人員工作津貼,按照有關規定支給之。
十二、本班經費以學分費收入自給自足為原則,倘因僑生人少而需開班者,其不足支應時
,得報請教育部補助。
十三、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