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選委會的處分書
※ 引述《HankLiao001 (阿剛本)》之銘言:
: 大家好,今天選委會發出了一份處分書,是關於學生會長候選人有沒有在競選期間外從事競選。
: 它認定凃先生在選舉公告二發布前不算候選人,所以在那之前的所做所為當然不算競選啊。
: 可是在更早之前,選委會的沈先生在交流版上發了一篇文,善意提醒各候選人不要在公告二發布前從事競選活動,這是不是在誤導大家?因為有很多人都開始從事可能為競選的活動,而相信這篇的侯選人不是很不利嗎?選委會是不是應該澄清一下?
: 而且在公告二發布前,有一部影片是抽候選人的號次,不是說那個時間他們還不是侯選人嗎?還是說在抽完號次後,他們有可能不能成為侯選人?
: https://www.facebook.com/371569522876454/posts/2545229685510416/
: http://i.imgur.com/DYtbL3K.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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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6D.
好奇地去查了一下
原來過去就這類疑似提前競選
一直都維持這類見解
如學生法院的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三號判決所示
傳送門:https://reurl.cc/9Qe0n
第29屆會長補選候選人高章琛、呂姿燕、張子龍、吳昊四個人
曾以以違反本會選罷法第21條第4項之情事被訴
選委會當時就曾以這四個人「於行為時並非候選人」作為處分理由
換言之這件事早有往例
就此法仍存在的情況下
選公二發出之前的身分狀況為何確實值得討論
或者也有人認為根本無禁止提前競選之必要
因既不擾民、學生財力差距也不大
又或者在維持禁止的情況底下
對於常見的登記參選文是否該屬於「提前競選」
有待選委會或學生法院做出統一的解釋
但無論如何
在不知選委會早有此前例的情況下
認為這起處分書是「有關係就沒關係」的最佳示範
意圖誤導候選人與選委會有共犯結構
真的是為黑而黑耶
連PS speakout也有一篇在帶風向
無怪乎學生自治在大家眼裡就是個笑話
反正靠關係、拉黨結派、放風聲、發黑函這些抓馬
大家最愛看了
滿足選民的需求同時
順便助屬意的候選人上台
豈不樂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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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10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558347735.A.7E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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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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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選委
未必會知道104-2的選舉
發生什麼事、有什麼處分書被作出
此尚屬合理
不過我也不會主張該委員是無知的提醒
當前要解決的應該是
究竟選公二出來前的身份究竟為何
參選文是否算提前競選
或是到底有沒有廢除這法條的必要
單以選委的提醒與後這處分書
就意有所指候選人與選委的關聯真的母湯
看沈委員文章底下
也有個Tim Hsiao表示接到提醒並刪文
怎麼不說其實是針對該人的文章作提醒呢?
(而當事人也已刪文 不知道原本內文為何)
所以我看法還是一樣
法條爭議該解釋釐清
但為黑而黑真的是不用
不會幫自己的候選人多幾張票的
只是讓更多人賭爛學生自治不出來投而已
※ 編輯: siongdei (140.112.150.233), 05/20/2019 21: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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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我的說法讓您誤會了
我沒有要主張有前例就代表正確
事實上我也有提到這法條目前的困境
我認為這有待釐清
或透過學代會修法使其完備
退一步來說
我們可以質疑選委會的見解詭異、荒唐
但終究不該單憑處分書內容
就推論其是護航特定候選人
我舉出前例的用意
就如樓下所補充
這件事情並非因人設事
刻意作出不當的連結
不僅模糊了事件焦點
讓該被修正的地方被略過
也只會使大家對學生自治更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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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想表達的就是這次事件應該是不是因人設事
感謝你精闢的點評XD
※ 編輯: siongdei (140.112.73.14), 05/20/2019 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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