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不續聘名師告台大 結果出爐李明璁勝訴

看板NTU作者 (new)時間6年前 (2019/04/11 23:02), 6年前編輯推噓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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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odiegroup (mvp)》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 : 2.完整新聞標題: : 不續聘名師告台大 結果出爐李明璁勝訴 : 3.完整新聞內文: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大社會系前助理教授李明璁,因升等問題前年被台大決議「 : 續聘」,憤而控告校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日前出爐,判李明璁勝訴。 : 李明璁曾獲得台大1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教學優良獎等,但傳因學術表現不佳,平均一 : 發表的研究論文不到半篇,且沒有刊登在國際水準的期刊,遭到不續聘。台大校方先前 : 表示,李的升等著作與博士論文有高度重疊,李明璁則反批校方比對方式只在意形式主 : 與量化比對,且校方第二次改寫分數有瑕疵。 : 《聯合報》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李明璁勝訴,台大應讓李重選著作,並重 : 審查委員。報導指出,李明璁受訪表示自己內心感受很複雜,並感謝司法釐清。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55729 : 5.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行政法院很少判行政機關輸耶....... 判決全文:https://reurl.cc/GNxpZ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3月1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李明璁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 代 表 人 管中閔(校長) 訴訟代理人 王泓仁 王慧茹 牟筱玲 上列當事人間教師升等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再申訴評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申訴評議決定、申訴評議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就原告105學年度之升等申請案(升等為副教授),應依本 判決意旨,另為妥適之處分。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略)   ....... 一場「原告不知該如何提出文件,而評審也不知如何進行審 查」的著作送審,是起因於被告所屬社科院未踐行行政程序 法第9條,就原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未盡應告 知之義務,就交付外審委員之審查意見表之注意事項,也未 概要提醒有關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2條之規範意旨;故原處分 僅就第一次再申訴評議決定所示之內容為部分之處理,而未 就「代表著作可以是單一著作,也可以是系列著作(系列著 作就不只1篇)」及「交付外審委員之審查意見表之注意事 項:為踐行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2條之規範意旨之說明」,自 屬違法。這場未依法所進行之著作審查,無法呈現應為之審 查客體及審查內容,該審查自無法評決原告是否該當「將原 告升等為副教授」,自應由被告所屬社科院針對「代表著作 可以是單一著作,也可以是系列著作(系列著作就不只1篇 )」,由原告自行擇定一篇代表著作,而其餘部分列為參考 著作(亦即參考新法之精神,如被告所稱:「新法講的更清 楚,專門著作由送審人擇定至多5件,其中可以選擇1件是代 表著作,而屬於系列的相關研究,得合併為代表作。擇定至 多5件是教育部的規定,但被告是經授權的自審學校,所以 此部分可以自訂,本校並沒有這個限制」等語,處理之), 就原告擇定之結果,重新延聘4位外審委員,就交付外審委 員之審查意見表之注意事項內,載明「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2 條之規範意旨:應先行審查【代表著作是否為學位論文之一 部分】,再審查【是否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而是否具 相當程度創新】,若屬論文之一部分,亦非延續性研究,亦 無相當程度創新者,即不具評分資格,無法進入實質評分程 序。進行有意義之審查程序及實質審查。   綜上所述,原告上開所訴各節,非無可採,原處分即有違誤 ,申訴評議決定、再申訴評議決定遞予維持,即有未洽,原 告訴請判決如其聲明所示之撤銷之訴部分,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但關於課予義務之訴部分,猶待被告針對原告擇定「 代表著作」後,重新延聘4位外審委員審查之,被告應依本 判決書之意旨,另為妥適之處分。本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 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包括證人林徐達、蘇國賢已無必要 )及訴訟資料(包括證人曾嬿芬之證述,與稱「代表著作之 建議僅供參考」)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 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554994942.A.738.html ※ 編輯: Medus (180.217.189.66), 04/11/2019 23:03:33 ※ 編輯: Medus (180.217.189.66), 04/11/2019 23:05:01

04/11 23:35, 6年前 , 1F
但是不續聘案件台大已經連輸三次了
04/11 23:35, 1F

04/11 23:56, 6年前 , 2F
唉,不續聘已經很難,難得有了又被告贏.....
04/11 23:56, 2F

04/12 00:20, 6年前 , 3F
所以沒辦法汰劣。
04/12 00:20, 3F

04/12 02:57, 6年前 , 4F
台大訴代不是律師?
04/12 02:57, 4F
文章代碼(AID): #1ShrR-Su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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