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文學院、電資學院學代重新遴選爭議
國ᆬ葳O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第十二條 【選務監督】
監察會或大會對於選委會之決議有疑義時,得訴請學
生法院撤銷其決議。
前項之訴訟,學生法院應於受理十日內為裁判。未能
於時限內為裁判者,監委或學生代表得就其緊急部分,提
請大會以出席學生代表三分之二多數決議停止前項決議之
執行。
上學期選舉結束時,剩下八常,還要審決算,基本上大會比較難處理
但選監人呢?(監察會)裝沒事不處理?
雖然說當選是否算是選委會的決議還有得吵~
但完全不出聲也不處理難道不算尸位素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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