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轉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看板NTU作者 (連鎖效應)時間6年前 (2018/05/23 13:38), 編輯推噓5(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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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R1Fuv-U ] 作者: YumingHuang (連鎖效應)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轉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時間: Wed May 23 13:37:57 2018 1.轉錄標題︰ 若為BBS他板文章可免填 FB請寫名稱 有關本署偵辦國人告發台大校長候選人管 O O 等涉嫌背 信、偽造文書等相關案件。有媒體報導「比白色恐怖更白 色恐怖!」、「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云云,標題聳 動,本署澄清如次: 1.轉錄網址︰ ※超過一行請縮址,若為BBS他板文章可免填※ https://goo.gl/HcwYLY 2.轉錄來源︰ ※超過一行請縮址,若為 他板文章可免填※ 台北地檢署網站 3.轉錄內容︰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有關本署偵辦國人告發台大校長候選人管 O O 等涉嫌背 信、偽造文書等相關案件。有媒體報導「比白色恐怖更白 色恐怖!」、「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云云,標題聳 動,本署澄清如次: 一、 管OO等涉嫌背信、偽造文書等案,迄今本署已分四 件他案調查中,為瞭解相關人士是否涉嫌違法,相關 證人之訊問自有其正當性及必要性。 二、 本署辦案一向嚴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規定, 就本案一直持續向各主管機關調閱相關證據資料,進 行資料比對及查證中。嗣因檢察官認有訊問台大遴選 委員等相關證人之必要,為顧及上開證人隱私,亦有 證人主動要求希望不要曝光,故由檢察官親自以電話 與證人聯繫,時間、地點均徵得證人之同意,至臺北 市信義路一段 3 號 4 樓本署第五辦公室進行偵訊,待 證人依時到庭時,檢察官均會依法辦理相關程序,亦 為本署偵辦案件保持偵查不公開之例行方法。本案承 辦檢察官以上開方式傳喚證人,大多數證人對檢察官 以此方式保護證人隱私均表感謝與支持,亦未聞有對 檢察官此種方式持有異議者。 三、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 辯護人。」上述證人如僅係單純證人,不涉及犯罪嫌 疑,依法作證本就不能由律師陪同。未來若修改法令, 證人亦可由律師陪同,本署自樂觀其成。本案如相關 證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之身分者,檢察官均依法有告2 知得選任律師。某律師竟斷言:「太便宜行事,而且非 常壞心」云云,其未明瞭事實亦未深究案情,實有妄 斷之嫌。 四、 檢察官偵辦社會矚目案件時,輒遇有以不正當手段利 用媒體干擾偵查、妨害司法公正者。為避免激化國人 的對立與誤解,本署呼籲讓檢察官辦案能不受干擾, 回歸「證據」,切勿渲染事實、混淆焦點。 4.附註、心得、想法︰ OK,所以我之前有些假設是錯的 不是假新聞,不是詐騙,是真的北檢打電話 .. 然後北檢說,我這是為你好啊 ~ 我實在搞不懂寄個書面資料會曝光三小? 會侵犯隱私三小?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75 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 所以這條是立好玩的? "依法行政" 對現在的政府到底是有多困難? 真他媽的搞不懂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09.155.1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27053881.A.F9E.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YumingHuang (210.209.155.158), 05/23/2018 13:38:29

05/23 13:45, 6年前 , 1F
還好吧,以前kmt也亂搞啊,剛好而已 先幫嚼青開大
05/23 13:45, 1F

05/23 13:49, 6年前 , 2F
有台灣價值 刑訴算個屁?
05/23 13:49, 2F

05/23 13:50, 6年前 , 3F
這裡沒有30萬元
05/23 13:50, 3F

05/23 13:54, 6年前 , 4F
書面通知阿 不是倡導要書面通知嗎 違法不用下台嗎
05/23 13:54, 4F

05/23 13:56, 6年前 , 5F
超無言,之前還宣導說檢察官不會打電話,要留心是詐
05/23 13:56, 5F

05/23 13:57, 6年前 , 6F
騙..然後現在證實你他媽真的打電話?
05/23 13:57, 6F

05/23 14:01, 6年前 , 7F
快去告檢察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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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4:02, 6年前 , 8F
好歹也要先發動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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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4:47, 6年前 , 9F
覺得違法你去告檢察官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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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5:18, 6年前 , 10F
去告檢察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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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5:30, 6年前 , 11F
詐騙那個是喬裝檢察官叫你轉帳吧 這個....應該沒有?
05/23 15:30, 11F

05/23 15:33, 6年前 , 12F
歡迎吱吱繼續胡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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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5:34, 6年前 , 13F
沒傳票都可以找人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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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5:38, 6年前 , 14F
快逃哦 低能覺青出大招了
05/23 15:38, 14F

05/23 15:46, 6年前 , 15F
KMT可以DPP不能喔? 奇怪
05/23 15:46, 15F

05/23 16:03, 6年前 , 16F
kmt民國幾年搞過? 沒傳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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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6:04, 6年前 , 17F
刑訴法175條明文 傳證人要有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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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6:04, 6年前 , 18F
以前可能有啦,先打電話,之後發傳票補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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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6:04, 6年前 , 19F
但這本來就是非正常程序,你直接發聲明稿就很好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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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6:04, 6年前 , 20F
對岸吱吱祖先共產黨確實常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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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6:05, 6年前 , 21F
這次傳票大概不敢補吧 呵呵
05/23 16:05, 21F

05/23 16:06, 6年前 , 22F
https://goo.gl/yiFtb6 參考這篇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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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6:09, 6年前 , 23F
算了隨便他吧 如果覺得這樣搞對事情有幫助的話
05/23 16:09, 23F

05/23 16:11, 6年前 , 24F
搞不好是找遴委去威脅要重選…不重選就搞你 案子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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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6:11, 6年前 , 25F
跟管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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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6:15, 6年前 , 26F
DPP嚴以待人寬以律己又一血淋淋的實例,台大因實務
05/23 16:15, 26F

05/23 16:16, 6年前 , 27F
狀況先核可之後補產學契約判定違法兼職,檢察官不發
05/23 16:16, 27F

05/23 16:16, 6年前 , 28F
傳票打電話給證人叫做為證人好,嘆為觀止 lol
05/23 16:16, 28F

05/23 16:32, 6年前 , 29F
KMT 可以,DPP 可以?呆大的嗎?
05/23 16:32, 29F

05/23 16:49, 6年前 , 30F
鄭秀玲不就已經判違法了嗎 你檢察官打電話個屁阿
05/23 16:49, 30F

05/23 16:50, 6年前 , 31F
傳票可以候補沒錯啊,兼任獨董難道校方不能追認???
05/23 16:50, 31F

05/23 16:56, 6年前 , 32F
這種案件有急到要走非正常程序??偵查不公開自助餐真好用
05/23 16:56, 32F

05/23 17:43, 6年前 , 33F
早上以為是假新聞 沒想到是真的...
05/23 17:43, 33F

05/23 17:46, 6年前 , 34F
另外由刑事訴訟法27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北檢直接
05/23 17:46, 34F

05/23 17:46, 6年前 , 35F
導出證人不能由律師陪同 這樣的解釋OK嗎?
05/23 17:46, 35F

05/23 17:47, 6年前 , 36F
還是有其他相關規定?
05/23 17:47, 36F

05/23 18:14, 6年前 , 37F
王炳中案當時就不給律師陪同啊
05/23 18:14, 37F

05/23 19:13, 6年前 , 38F
沒記錯的話,管教授涉及的事情已經搞了兩個多月,還沒法
05/23 19:13, 38F

05/23 19:13, 6年前 , 39F
辦出來
05/23 19:13, 39F

05/23 19:26, 6年前 , 40F
用1/5開始算,都四個多月了..1/5出生的小朋友現在都
05/23 19:26, 40F

05/23 19:26, 6年前 , 41F
可以開始吃副食品了 = =
05/23 19:26, 41F

05/24 09:16, 6年前 , 42F
kmt有亂搞過?應該連一個例子都舉不出來吧呵呵
05/24 09:16, 42F
文章代碼(AID): #1R1FvNdW (N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