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意識報快訊:學生會號召「堵」康正男

看板NTU作者 (brotherho)時間6年前 (2018/01/04 00:22), 編輯推噓15(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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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號召「堵」康正男,訴求康主任承認錯誤、辭職下台 2017.01.03 台大意識報 記者:童昱文、黃脩閔   ▍一路「堵」正男   今天(1/3)下午三點,臺大學生會 NTUSA號召同學在體育場外「堵」體育室康正男主任 ,在三點十分康主任授課完畢後,要求主任直接面向同學及媒體,回覆事件中眾多的疑問 ,不要再像昨天那樣,對媒體放出不實陳述,把場地毀損栽贓給足球校隊;也希望引起同 學們的關注,聲明學生訴求,並讓康主任負起行政責任下台,不要再重蹈新歌聲的覆轍, 道歉之後卻還是無能保護學校場地。   活動一開始在棒壘球場外面,由學生會會長林彥廷及福利部部長何蔚慈陳述事情原委、學 生訴求,並號召同學們一同將田徑場「廉價出租」的廣告張貼在球場外部鐵絲網上,諷刺 台大已成場地租借公司。   康主任於下課後進行說明(詳見以下事實敘述),學生一路跟著康主任,希望就細節及康 主任態度做進一步確認,一直到台大綜合體育館前面,此時,也陸陸續續有駐衛警上前勸 阻,欲幫忙將門打開,讓康主任能順利上樓回到辦公室,許多學生擋在門口,更多的對話 與爭論在這裡得以被觸發。   後來,康主任認為「該回答的都回答了」,便轉身上樓進入二樓體育室,學生則認為主任 根本沒有把問題回答清楚,一路跟到體育室外。原本主任想要開會議室,坐下來跟學生開 會討論,但學生會認為體育室「連資料都拿不出來」,而且過程中一直迴避關鍵問題,再 坐下來談顯然也不會有更多進展。因此,最後號召學生將抗議傳單貼於體育室外,表達學 生對「體育室已成為出租仲介公司」的憤怒。   ▍所以說,這次借場地又出了哪些問題?   一、出借程序可能違法   信義房屋在去年九月底提交場地借用申請,當時康主任因為考量到《校總區體育場館管理 辦法實施細則》因為「新歌聲事件」而正在討論修正,因此未核可即退回申請,希望廠商 晚點再送件。   後來廠商於十月二十六日新規定大致底定後才又再次送件,但新修正後的《實施細則》明 確規定場地借用須於三個月前提出申請,十月底到元旦連假明顯未達三個月,因此被學生 會質疑違法出借。   二、毀損場地的當下處置   從先前被公布在交流版的照片,可以發現信義房屋使完完場地之後,草皮明顯光禿,還有 鐵柵欄插入土中以及車輪輾壓的痕跡,對於草皮顯然有著不小的破壞。   康主任提到,廠商在布置時,體育室就發現有損傷到場地的情形,當時體育室同仁只有警 告,但沒有依新借用規則「可能或已經造成本場地設施損壞者,管理人員即可停止使用」 處理,要求立刻停止廠商使用,防止損害擴大,這部分也被質疑違法、縱容,康主任就此 表示當下已制止,之後會更注意。   三、商業借用是否應該直接禁止   出借給商業活動容易造成體育場地毀損,不符合體育場地體育優先考慮的原則,也因為容 易造成運動場地不必要的毀損風險、間接干擾到學生的體育教學和活動,甚至也會造成草 地的超限利用而產生難以回復的損害。   因此在新歌聲事件發生之後,校方承諾除「對臺大師生必要之特殊活動」外,田徑場原則 上不外借,但這次還是違背承諾,借給信義房屋家庭日使用。   在今天的現場,足球校隊隊員林謙也提到,校隊都會小心保護場地,下雨時就避免使用草 地練球,就是為了要盡可能把場地保持在最好的狀態,但一借給商業活動就很容易被破壞 ,因此訴求禁止出借給商業活動。   然而,康主任當場不願意承諾,也表示此並非他能決定之範圍。   四、康正男主任的責任   針對康主任本人應負的責任,他只表示願意道歉,但不願明確說明那些環節和事實是該負 責、有疏失的,也不願意對於個人去留、是否自請處分做出決定,只說會尊重校長決定。   經詢問後,康主任表示,目前已做的便是針對誣指足球校隊是破壞場地的主因,已透過教 練傳達歉意,然而就其他疏失,僅表示會再與校長報告。   問題在於,上一次新歌聲事件康主任也是道歉了事,這次事件卻又再次出包,未能善盡場 地維護責任,造成草地毀損的結果,得問的是,道歉能保證什麼嗎?康主任在道歉之外, 要怎麼讓大家相信,之後不會再因為他的督導、管理不周而讓學校體育場地又被破壞?還 是他根本其實沒有妥善維護場地的能力,而應該自請處分辭去主任的職位?   ▍可以如何思考爭議?   一、出借程序是否違法   就申請時間未達三個月的問題,主任認為是校方善意請廠商晚一點提交的,最初的申請時 間仍是在三個月前,所以沒違法。   學生認為,既然初次的申請不予核可,就應該定性為未提出申請,下次申請應重新計算時 間;且第二次申請的時候已經適用新法,因此就不能因為學校善意退回第一次申請就說可 以適用舊法(或不適用新法三個月前申請的規定)   更重要的是,既然新法修正時特別規範了「三個月」期限條件,就表示大家特別重視案子 的充分討論,認知到場地借用案須有一定時間讓校方和學生一起檢驗和評估,因此,在新 法生效之後就更應該嚴格遵守,不能拿先前的善意退回當理由。   二、毀損場地的當下處置   不難看出,這次事件的重要爭點之一是:當校方發現有「毀損場地或有毀損之虞者」,可 不可以只是警告就好,賠償等事後處理,還是應該要直接中止,避免損害繼續擴大?   一方面,從上次新歌聲的事件,不難看出如果允許這種已經違規的大型活動的廠商繼續使 用場地,會讓場地的破壞繼續擴大;更關鍵的或許是,體育室到底是如何評估廠商有沒有 「毀損場地之虞」的?草皮會因為車輛輾壓而被破壞、廠商要架設需要插進土裡的欄杆, 這些難道無法事先得知嗎?沒有評估到場的的危害風險而要求停止使用或變更活動方式, 是康主任失職,還是廠商惡意隱瞞使用計畫?   三、商業借用是否應該直接禁止 商業借用往往因為要搭建場地,加上當天的大量人潮,很容易造成場地毀損,學校究竟有 沒有責任,應該基於盡可能保護體育場地,原則上禁止商業借用?在新承諾與舊申請案之 間,針對目前已經提出申請的商業借用,該如何處理?   如同前面提到的,體育場地的最核心目的是體育教學和活動使用,不應該因為借給商業活 動,使得上述核心使用目的因為場地毀損而蒙受不必要的受干擾風險,林達德主任秘書也 已在「中國新歌聲」事件後,做出「原則上不外借商業活動」的承諾,事隔不到半年,又 馬上出借給信義房屋,在原則與例外之間,顯然有許多值得討論的空間。   進一步而言,學生會不停提到有關於大學的定位,應該是學術的殿堂、知識的場域,借給 廠商辦商業活動,像是遊樂園,是不是對於大學校園的一種辱格?「讓我們看看國外的一 流大學,哈佛、劍橋,他們的校園會借給廠商當遊樂園使用嗎?」這是學生會今天的發言 ,也是值得我們深思的部分。   四、康正男主任的行政責任   康正男主任於今日的道歉,幾乎聚焦在對於足球隊本身的致歉,對於自己應負的責任,目 前也僅以口頭道歉表示,關於自己本身應受的處分,無自行請辭或自請處分之意,只說留 待校長決定。   然而,從中國新歌聲事件的處理方式看起,當時康正男主任也僅是道歉與承諾,卻在修訂 完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辦法後,又再度發生此事,可見若要訴求康主任負起實質的行政責 任,施壓力道顯然需要更大。   ▍結語   每次事件,都是一個改變的起點,同時也是一個檢討的契機。   回顧整起事情的脈絡,台大場地借用爭議,從「中國新歌聲」事件延燒到「台大遊樂園」 事件,從中可以發現,即使在十月底已完成新的場地規範修正,體育室處理借用案的程序 及態度,卻未貫徹規章本身欲達到之目的,使法律本身淪為空談,連執法人員都無法正視 到每一個出借的決策、每一次監督背後的在乎,台大在借用場地上的定奪將會更不明確, 未來的定位只會更加模糊,一次次爭議也會不停發生。   至於學生會在今天未得到康正男主任較明確回應之後,是否會有後續行動,學生會表示, 將持續向校方施壓,要求公開原申請書、金流等供全體師生檢視外,亦將呼籲新校長不得 再將場地出租給非體育用途使用。   意識報部落格文章連結:http://cpaper-blog.blogspot.tw/2018/01/blog-post.html https://i.imgur.com/NpO5XpL.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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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與駐警隊的深情對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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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他在拖到沒人關注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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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董打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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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的圖 笑死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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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靠腰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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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還不辭也是奇葩了 還是學校就是缺錢需要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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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賺錢也不該是這種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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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皮真有夠厚,反正只要道歉,會再檢討...然後??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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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沒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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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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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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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的圖XDD 思慕的粉紅泡泡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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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駐警我認識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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